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訴-454-202412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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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錫坤 輔 佐 人 即被告配偶 何冠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4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錫坤明知其父胡談亮於民國111年11 月23日晚間8時許死亡後,胡談亮之存款遺產,應由其與大哥胡錫金、大姐胡素卿、小妹胡素寬共同繼承,關於胡談亮存款遺產之法律行為,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或合意為之,詎被告竟未獲全體繼承人同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前往大里區農會金城分部、大里草湖郵局,偽有如附表所示理由,隱匿胡談亮已死亡之事實,佯代胡談亮提領如附表所示胡談亮帳戶內之款項,而冒用胡談亮印章蓋印於如附表所示金額(均新臺幣)之取款憑條、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偽造完成其代胡談亮提款之取款單(提款單)私文書後,持向不知情農會人員、郵局人員行使,受理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係胡談亮本人授權提領款項之意思,而如數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胡談亮帳戶內存款(合計43萬4380元)與被告,已足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之權益及前開農會、郵局對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胡錫坤於113年12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及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領款時間 領款地點 領款帳戶 領款理由 領款金額 1 111年11月24日 15時48分 大里區農會金城分部 南投縣○○鄉○○○○○○○號00000000000000號胡談亮帳戶 轉給兒子 30萬元 2 111年11月25日14時4分、同日時8分 同上 同上 兒子領醫藥費 9萬9000元、980元 3 111年11月25日12時15分 大里草湖郵局 中寮龍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胡談亮帳戶 胡談亮住院費用 3萬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