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M-113-訴-617-202411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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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梓翔 選任辯護人 何彥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 國113年7月17日113年度訴字第6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梓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 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梓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不服民國113年7月17日113年度訴字第6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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