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3-訴-724-20250327-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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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選偵字第78號、113年度選偵字第13號、第62號、第156號 、第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哲源業於民國114年3月2日死亡,此有駐 菲律賓代表處114年3月7日菲領字第1141060266號函檢附駐非律賓代表處列註人士申辦文件證明通報單、駐菲律賓代表處文件證明申請表、死亡證明文件(見卷20第263至272頁)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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