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訴-775-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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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明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1 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世明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 結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廖昌燊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且表明不再追究,事涉被告之權益,認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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