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M-113-訴-806-202410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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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貿鈞 選任辯護人 慶啓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勝智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328 號、第26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貿鈞、黃勝智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貿鈞、黃勝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其等涉 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黃勝智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被告2人所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認被告2人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併酌以其等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對被告2人執行羈押3月,並於同年8月12日裁定自同年8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在案(未禁止接見通信)。 三、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10月1日訊問 被告2人後,併審酌卷內全部事證,及聽取辯護人等之意見後,認被告2人所涉強盜罪,犯罪嫌疑仍然重大,被告2人所犯罪嫌為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刑度甚重,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況被告2人所涉犯行復屬危害社會安全甚鉅,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為確保日後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認上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等其他方式取代,應自113年10月27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