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M-113-訴-853-202411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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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樹登 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8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8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樹登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樹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853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