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M-113-重訴-1506-202412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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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翔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廖宜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113年度偵字第4813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 有非制式手槍等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13年10月9日裁定羈押,並部分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 ㈡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之犯罪 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於案發後有逃匿躲避查緝行為,且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兼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容有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非輕,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亦堪認其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再者,審酌被告在行駛於人車往來街道之車輛內對空鳴槍,及持有具殺傷力槍枝之犯行行為,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倘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尚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上訴)審判、執行等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令被告自114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案相關人證業經傳喚到庭為證,應認被告無再為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對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