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M-113-重訴-1552-202502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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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志明 具 保 人 蔡家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1964、46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家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馮志明(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蔡家琪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31964卷第305至311頁)。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依其住居所傳喚並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20日竹檢松博113助1076字第1149002427號函檢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114月1月6日竹縣橫警偵字第1143600021號拘提未獲函及同年2月13日竹檢松博113助1076字第1149005478號函檢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4月1月24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130023421號拘提未獲函各1份在卷可稽;另傳喚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查無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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