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3-重訴-1835-2025011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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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KUBO ATSUYA(中文名:久保敦也,日本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重訴字第1835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UBO ATSUYA之父於民國114年1月8日過 世,被告有必要返回日本處理及參加喪禮,被告願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5萬元,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 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其目的在避免被告因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以保全國家追訴、審判或日後執行之順利進行。而審判中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至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是否消滅,能否以其他方式替代而解除,亦俱屬事實審酌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諭知自113年4月24日起至113 年12月23日止限制出境、出海8月,復於113年12月16日因起訴繫屬本院後,經本院裁定自113年12月2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㈡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刑法第191條之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同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其生活重心及主要財產均在國外,倘其出境後即有滯留日本國不回,而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況被告與同案被告SAKAMOTO TOSHI、YAMAZOE SHOHEI均否認犯行,自有於日後審理程序聲請交互詰問之可能。考量本案尚未進行審理程序之訴訟進度,兼衡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並斟酌全案情節後,認本案目前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性,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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