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3-金易-132-20241122-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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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綵翎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3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綵翎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 通常經驗,應可知悉應徵工作無須提供金融卡及密碼,如要求交付該等金融帳戶資料,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之犯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張慧瑄」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補助款之代價,於民國113年2月21日19時1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墩南門市,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服務寄送予「張慧瑄」,並以LINE告知其上開提款卡之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3年2月24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xeryoujzz3」之人向告訴人林宜欣佯稱:參加其舉辦之抽獎活動已中獎,可以優惠價格購買昂貴商品,惟需先繳納核實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陸續依指示轉匯款項,其中於113年2月24日14時52分許,轉出1萬7017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3年11月5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