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金易-160-20241230-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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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雅婷 生前設籍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51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下稱被告)基於交付、提供3個 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無正當理由,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徵工專員-蘇意年」之人聯絡,約定由被告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予「徵工專員-蘇意年」使用,被告遂接續於112年11月25日14時許、同年月27日10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之統一超商內,將其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其所持用以其未成年女兒蔡○○名義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及其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徵工專員-蘇意年」使用,並以LINE傳送告知金融卡密碼。嗣「徵工專員-蘇意年」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戊○○、甲○○、乙○○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隨遭提領。嗣戊○○、甲○○、乙○○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違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13年12月2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揆之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時間 (以帳戶交易明細為準)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1 戊○○ 網購交易詐欺 ⑴112年11月27日16時28分許 ⑵112年11月27日16時32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8元 蔡○○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2 甲○○ 網購交易詐欺 ⑴112年11月27日16時42分許 ⑴2萬9985元 蔡○○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⑵112年11月27日16時57分許 ⑶112年11月27日17時5分許 ⑵2萬9985元 ⑶901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3 乙○○ 網購交易詐欺 112年11月27日17時21分許 9999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