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M-113-金簡上-102-20250115-2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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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冠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 簡字第206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 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8721號、112年度偵字第30174號、112年 度偵字第32644號、112年度偵字第32669號;移送併辦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32708號、第35093號、第35142號、第35279號、第35 282號、第40970號、第36958號、第38720號、第48851號、第528 04號、第44850號、第45263號、第46020號、第46021號、第4659 2號、第48472號、第52004號、第52068號、第56111號、第53997 號、第56513號、第52841號、第46283號、113年度偵字第12073 號、第1278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00號), 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6057號、第318 57號、第33883號、第36880號、第49539號、第52211號),本院 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不得行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 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庚○○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庚○○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 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應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與他人,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正犯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正犯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匯入後再行提款,因而幫助詐欺正犯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之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13日14時38分許,傳送其身分證及健保卡之正反面,復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五權路郵局附近,將其印章及第一商業銀行不詳帳戶(下稱第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與不詳姓名年籍、暱稱「林瑋」之人,「林瑋」並持庚○○之個人資料申辦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銀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庚○○並依「林瑋」之指示於同年3月17日申辦約定帳戶,以此方式容任「林瑋」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庚○○知悉不詳人士屬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之成員,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使用前開第一及遠銀帳戶遂行財產犯罪,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嗣「林瑋」及所屬詐欺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詐騙對象施詐,致該等詐騙對象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遠銀帳戶,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2所示之款項旋遭人以金融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前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對象因匯款錯誤,未發生取得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而不遂。嗣因附表各編號所示對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詐欺對象告訴或報案後由如附表所示警察機 關報告如附表所示偵查機關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前開犯罪事實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所 示之「卷證出處」欄所示之供述及書證在卷可憑,並有被告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1份(見卷1第127至137頁)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關於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下稱舊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但 修正後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係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核屬個案之科刑規範,已實質限制同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範圍,致影響法院之刑罰裁量權行使,從而變動一般洗錢罪於修法前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本案被告之前置不法行為所涉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詳後述),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其宣告刑仍應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依上說明,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修正後新法之法定刑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再者,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於被告行為時之112年6月14日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行為時法)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中間法)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裁判時法)「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歷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本案被告犯一般洗錢罪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然於偵查時並未自白,經比較行為時法(減輕其刑)、中間法及裁判時法(均不符減刑規定)結果,應認行為時之法律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至5年,較有利於被告。依上開說明,應認本案應整體適用對被告有利之被告行為時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規定。 ㈢、被告僅提供第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並依「林 瑋」之指示將遠銀帳戶辦理約定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且被告對於詐欺成員究竟由幾人組成,尚非其所能預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認尚無從遽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又本案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癸○○受騙所匯款項固因告訴人癸○○匯錯帳戶,惟本案遠銀帳戶既已經被告提供與不詳之人使用,此人已取得遠銀帳戶之實際管領權,此人指示告訴人癸○○將款項匯入遠銀帳戶時,即已開始共同犯罪計畫中,關於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為,在後續之因果歷程中,亦可實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僅係因告訴人癸○○匯錯帳戶,始未造成資金流動軌跡之斷點,揆諸上開說明,堪認已著手洗錢行為,惟未生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未遂犯。 ㈣、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至42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㈤、如附表編號2、5、7、11、12、15、18、20、23、24、27、31 、33、34、35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雖均有數次匯款行為,但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而言,詐欺行為人係以同一詐欺犯意,向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後,致該告訴人或被害人受騙而在密接時間內接續匯款,詐欺行為人所為係侵害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㈥、被告以一提供本案第一及遠銀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正 犯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且侵害數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㈦、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2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71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9年8月2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11月9日保護管束期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卻故意再犯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㈧、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其惡性及犯罪情節 均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㈨、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卷41第99頁),應依112年6 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並遞減之。 ㈩、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僅止於未遂,原得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關係而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其此部分得減輕之事由,爰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辦之附表編號5至26、 28至30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辦之附表編號27部分;及上訴後移送本院併辦之附表編號31至42部分,與本案起訴經論罪之附表編號1至4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另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意旨參照)。近年詐欺犯罪盛行,受害民眾不計其數,甚至畢身積蓄化為烏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詐欺犯罪者透過洗錢方式,更使被害人難以取回受騙款項,被告任意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正犯得以人頭帳戶收取詐騙款項,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可非難性高,衡諸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緣由及經過,並無何基於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有情堪憫恕之處,加以被告仍可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而調整其處斷刑之範圍,與其犯罪之法益侵害程度相較,當無情輕法重之特殊狀況,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普遍之同情,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被告請求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委無可採。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 ㈠、原審經調查審理後,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後,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31至42部分移併本院併辦,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就附表一編號31至42部分未併予審酌,是本案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皆有所變動,達到影響判決結果之程度,檢察官上訴為有理由,至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主張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第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等 資料及將遠銀帳戶依「林瑋」指示設定指定之約定帳戶後,供他人非法使用,且使如附表編號2至42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將款項匯入遠銀帳戶,遭詐欺之款項因詐欺集團提領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如附表編號1所示遭詐欺之款項因匯款失敗而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等情,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行為殊屬不當,復考量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告訴人宙○○、午○○、癸○○、O○○、被害人G○○、子○○、H○○、B○○之意見(見卷38第203至204頁,卷40第329頁,卷41第100頁、第101至10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移列條次為第25條第1項,是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又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固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然縱為義務沒收,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2所示詐欺贓款於匯入遠銀帳戶後,業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非屬被告所有,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該等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如仍沒收上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並未取得任何報酬或獲利等語(見 卷41第101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而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又被告提供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所用之第一帳戶存摺、金融卡及遠銀帳戶之金融資料,因該等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因認宣告沒收對防禦危險不具重要性,爰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本案係於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上訴後始移送併辦如附表編 號31至42所示之犯罪事實,故本判決所認定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該部分犯罪事實,已超出檢察官起訴而經原審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且本案經本院撤銷原判決後,改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非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屬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前規定,爰由本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要旨參照),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K○○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嘉生、張桂芳 、楊仕正、黃筵銘、I○○、詹益昌、廖育賢移送併辦,檢察官蔣 得龍、F○○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備註 報告機關 1 癸○○ 112年2月底某日,在Youtube上看到投資的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股動朝錢計畫」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癸○○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30日13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15時50分)許,轉帳52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未匯款成功) ⑴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第41至43頁)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卷1第57頁) ⑶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1第59至63頁) ⑷告訴人癸○○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卷1第65至67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69至70頁) 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71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8721、30174、32644、32669號起訴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2 M○○ 112年1月11日看到財金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群組,暱稱「王文慧」之詐欺集團成員向M○○佯稱可使用投資公司之程式現金儲值並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3日11時41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3日11時42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卷2第33至35頁) ⑵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第37至38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第41至42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2第43頁) ⑸轉帳紀錄擷圖(卷2第59頁) ⑹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2第61至64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2第65頁) 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第67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8721、30174、32644、32669號起訴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3 G○○ 112年1月28日18時48分,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婕琪-財富通(富達)投資」之詐欺集團成員,向G○○介紹富達投資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3日11時1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第39至41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第43頁) ⑶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第45至47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第49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第51頁) ⑹LINE對話紀錄、投資頁面擷圖(卷3第67至113頁) ⑺轉帳紀錄擷圖(卷3第75頁) 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8721、30174、32644、32669號起訴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4 E○○ 112年2月4日,在臉書上看到股票投資,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詐欺集團成員,向E○○佯稱可使用股票投資程式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2日12時1分許,轉帳1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卷4第23至25頁) ⑵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4第29至30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4第39頁) ⑷轉帳紀錄擷圖(卷4第47-1頁) ⑸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4第51至53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4第57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4第59頁) 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8721、30174、32644、32669號起訴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5 丙○○ 111年12月8日,在Youtube上看到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阮慕驊」之詐欺集團成員,向丙○○介紹Firstrade第一證券程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1日13時47分許,轉帳2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4日10時48分許,轉帳1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卷5第61至66頁)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5第67至69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卷5第73至75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5第123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5第124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5第127至128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2708、35093、35142、35279、352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6 D○○ 112年2月7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邱沁宜 財經」、「林若萱財經」之詐欺集團成員,向D○○介紹富達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3日11時42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卷6第51至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6第55至57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6第59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6第81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6第83頁) 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卷6第85頁) ⑺LINE對話紀錄、投資頁面擷圖(卷6第87至101頁) ⑻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6第103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2708、35093、35142、35279、352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7 N○○ 112年3月初某日,在臉書上看到投資股票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群組,暱稱「陳承真」之詐欺集團成員向N○○推薦NEUBERGER BERMAN 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3日11時36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3日11時38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卷7第33至3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7第35至36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7第39至40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7第55至57頁) ⑸LINE對話紀錄、投資頁面擷圖(卷7第59至68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7第75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7第77頁) 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2708、35093、35142、35279、352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8 丑○○ 112年3月26日,在網路上看到股票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群組,暱稱「若雲」之詐欺集團成員向丑○○推薦投資股票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3日13時1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卷8第35至43頁) ⑵LINE對話紀錄、投資頁面擷圖(卷8第59至67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8第67頁) ⑷告訴人丑○○之郵局存摺影本(卷8第73至75頁) 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2708、35093、35142、35279、352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9 天○○ 112年1月中旬,在網路上接觸投資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鄭誌安」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天○○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5日11時10分許,轉帳3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卷9第53至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9第65至66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9第67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9第69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9第75頁) ⑹LINE對話紀錄、投資頁面擷圖(卷9第77至97頁) ⑺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卷9第113頁) 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2708、35093、35142、35279、352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10 辛○○ 112年2月20日前某日,在通訊軟體LINE看到投資廣告並加入群組,暱稱「蔣可欣」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辛○○推薦投資股票平臺,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2日10時29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7分)許,轉帳4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0第57至5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0第61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0第73頁) ⑷被害人辛○○之永豐、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卷10第89至93頁) 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卷10第99頁) ⑹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臺頁面翻拍照片(卷10第101至115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09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11 午○○ 112年1月11日,在臉書上看到財金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邱沁宜」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午○○推薦富達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3日10時38分許,轉帳1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3日11時10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2年3月23日11時12分許,轉帳4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1第37至3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1第51至52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1第53至54頁) ⑷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6958、387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12 辰○○ 112年1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林穎」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辰○○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1日10時43分許,轉帳3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7日10時29分許,轉帳3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2第101至105頁) ⑵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暨免責聲明書、虛擬通貨交易免責聲明(卷12第117至131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2第135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2第137頁) ⑸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卷12第143頁、第149頁)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2第151頁) 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2第155頁) 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2第181至183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6958、387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13 Q○○ 112年2月某日,在臉書上看到財金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羅雅雲」之詐欺集團成員,向Q○○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5日13時31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分)許,轉帳18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3第39至43頁、第45至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3第85至87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3第121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3第143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3第145頁) ⑹LINE對話紀錄、昌恆投資程式頁面擷圖(卷13第147至203頁) ⑺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3第215頁) 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88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14 J○○ 112年3月2日,在網路上看到自稱「吳淡如」之詐欺集團成員介紹投資,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吳淡如」,向J○○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7日10時39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2分)許,轉帳8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4第35至36頁、第37至40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4第51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4第53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4第55至56頁) ⑸LINE個人資料、昌恆投資程式頁面擷圖(卷14第57至59頁) ⑹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卷14第61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4第79頁) 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4第81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4850、45263、46020、46021、46592、48472、52004、520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5 玄○○ 112年2月某日,在Youtube上看到股票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群組,暱稱「周怡婷」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玄○○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5日10時26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5日10時29分許,轉帳3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5第39至4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5第51至52頁) ⑶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南科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5第53至54頁) ⑷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15第63至81頁、第87頁) ⑸告訴人玄○○之網路銀行翻拍照片、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卷15第83頁、第89至92頁) ⑹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5第85至87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4850、45263、46020、46021、46592、48472、52004、520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16 賴盈筑 112年3月14日10時48分,在網路上看到投資平臺NEUBERGER BERMAN,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群組,暱稱「陳信文」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賴盈筑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112年3月22日14時17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6分)許,轉帳1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賴盈筑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6第63至66頁)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16第69至78頁) ⑶告訴人賴盈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卷16第83至84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卷16第87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6第95頁) 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6第97頁) 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6第99頁) 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6第103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4850、45263、46020、46021、46592、48472、52004、520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17 壬○○ 112年3月2日前某日,在臉書上看到投資股票之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昌恆官方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壬○○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7日9時17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7第51至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7第57至58頁) ⑶告訴人壬○○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卷17第63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7第70頁) ⑸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17第73頁) 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7第75頁) 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7第77頁) 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7第169頁) 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7第171頁) 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4850、45263、46020、46021、46592、48472、52004、520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18 甲○○ 112年2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昌恆官方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甲○○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5日10時29分許,轉帳1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5日10時30分許,轉帳1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8第37至38頁) ⑵LINE對話紀錄、投資程式頁面擷圖(卷18第39頁、第45至47頁、第51至9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8第111至113頁) ⑷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8第115至116頁) 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4850、45263、46020、46021、46592、48472、52004、520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19 子○○ 112年1月中旬某日,在臉書上看到股票推薦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許曉涵」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子○○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7日9時53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分)許,轉帳7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卷19第57至59頁)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卷19第81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9第83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9第87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9第89至91頁) ⑹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4850、45263、46020、46021、46592、48472、52004、520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20 宙○○ 112年2月8日20時許,在臉書上看到股票投資資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陳承真」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宙○○推薦NEUBERGER BERMAN程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3日12時10分許,轉帳3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3日12時15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2年3月23日12時18分許,轉帳1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卷20第39至43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0第45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20第47頁)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刑案紀錄表(卷20第49至50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0第51至52頁) 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0第53至54頁) ⑺告訴人宙○○之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卷20第57頁) ⑻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20第63至71頁) ⑼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20第65頁) 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4850、45263、46020、46021、46592、48472、52004、520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 21 丁○○ 112年2月8日,在網路上看到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吳淡如」之詐欺集團成員,向丁○○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2日12時30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55分)許,轉帳3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卷21第51至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1第57至58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1第69頁) ⑷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卷21第115頁) ⑸LINE對話紀錄、投資程式頁面擷圖(卷21第125至132頁) ⑹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4850、45263、46020、46021、46592、48472、52004、520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22 宇○○ 112年2月10日,在網路上看到投資股票網址,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趙文哲」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宇○○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3日14時24分許,轉帳5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卷22第51至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2第57至58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2第63頁) ⑷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22第93至95頁) ⑸金管會個人所得稅公告(卷22第97頁) ⑹手寫之轉帳紀錄(卷22第98至101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2第103頁) 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22第105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28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23 H○○ 112年2月底某日,在Youtube上看到通訊軟體LINE連結,並加入暱稱「黃世聰」、「林佳雯」之詐欺集團成員,向H○○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7日9時20分許,轉帳3,000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7日9時22分許,轉帳2萬7,000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卷23第41至42頁、第43頁) ⑵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3第57頁) ⑶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23第59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3第61至62頁) ⑸投資程式、LINE頁面翻拍照片(卷23第63至65頁) ⑹被害人H○○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卷23第71至73頁) ⑺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3第85至86頁) ⑻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23第95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61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24 O○○ 112年2月初某日,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股票賺錢為前提」群組,群組內詐欺集團成員,向O○○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2日12時22分許,轉帳5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7日11時0分許,轉帳14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卷24第71至7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4第75至77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4第79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4第81至82頁) 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單(卷24第136頁) ⑹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997、565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25 亥○○ 112年3月4日前某日,在Youtube上看到廣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ke-雅婷」之詐欺集團成員,向亥○○推薦閃電開戶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4日10時3分許,轉帳2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卷25第39至40頁、第41至4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5第63至64頁) ⑶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卷25第69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5第83頁) 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5第91頁) 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25第93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997、565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26 C○○ 112年2月9日21時3分許,在臉書上看到投資訊息,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忠實」之詐欺集團成員,向C○○推薦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2日13時42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0分)許,轉帳1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卷26第79至8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6第97至98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6第105頁) ⑷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單(卷26第108頁) ⑸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26第110至117頁) ⑹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284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27 巳○○ 112年3月17日前某日,在臉書上看到投資股票訊息,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ID「cyd881」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巳○○推薦NEUBERGER BERMAN程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2日13時5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2日13時7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卷27第4至6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7第17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27第18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7第19頁、第21頁) 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7第22至23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27第33頁) ⑺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27第42至43頁) ⑻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27第44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新北檢113年度偵字第96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28 B○○ 112年3月9日,在臉書上看到投資股票訊息,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雅馨」之詐欺集團成員,向B○○推薦閃電開戶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7日10時52分許,轉帳7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卷29第55至56頁) ⑵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卷29第57頁) ⑶LINE對話紀錄、閃電開戶網站頁面擷圖(卷29第57至63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9第69至71頁) 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9第73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29第75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29第77頁) 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9第79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12073、127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29 卯○○ 112年2月23日前某日,在網路上看到投資股票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邱沁宜」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卯○○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0日10時59分許,轉帳3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0第63至64頁) ⑵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卷30第67頁) ⑶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30第71至77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0第81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0第83頁)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0第85至86頁) 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0第93頁) 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12073、12781號;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2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30 酉○○ 112年1月15日,在Youtube上看到投資訊息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于美人」、「陳紫涵」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酉○○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3日10時21分許,轉帳5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1第83至85頁) ⑵閃電開戶程式、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卷31第89至90頁、第119至125頁) ⑶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卷31第101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1第193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1第195頁)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1第197至198頁) 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1第211頁) 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62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31 乙○○ 112年1月下旬某日,在臉書上看到介紹股票訊息,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自稱老師之詐欺集團成員向乙○○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3日10時52分許,轉帳29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3日11時13分許,轉帳21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2第49至5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67至68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85至86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93頁) 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95頁) ⑹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卷32第101至103頁) ⑺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32第111至128頁) 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26057、318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32 地○○ 112年1月11日8時56分,在臉書上看到股票投資廣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雅雲」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地○○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0日10時42分許,轉帳42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3第51至5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3第63至64頁) ⑶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3第65頁) ⑷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州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3第66頁) 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卷33第71頁) ⑹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程式頁面擷圖(卷33第72至80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26057、318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33 寅○○ 112年3月20日前某日,在臉書上看到投資訊息廣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暱稱「助教-嘉欣」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寅○○推薦外資券商ProShares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3日12時55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3日12時57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4第51至54頁、第55至57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4第72頁) ⑶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34第75至77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4第79至80頁) 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4第81至82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4第83至89頁) 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4第91頁) ⑻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4第92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38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34 L○○ 112年2月初某日,在電視上看到投資股票資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世聰」、「邱沁宜」之詐欺集團成員,向L○○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4日13時2分許,轉帳12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7日14時40分許,轉帳1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5第71至73頁、第75至82頁) ⑵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5第83頁) ⑶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5第85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5第91至93頁) ⑸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卷35第112頁、第129頁) ⑹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5第183至185頁) 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5第201頁) 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68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35 己○○ 112年2月初某日,在臉書上看到投資股票當沖之訊息,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誌安」、「王雅馨」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己○○推薦昌恆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5日10時28分許,轉帳1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5日10時30分許,轉帳1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6第63至72頁、第73至74頁、第75至77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6第113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6第115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6第117頁) 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6第119至120頁) 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6第121至129頁、第139至147頁) ⑺告訴人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卷36第153頁) ⑻投資程式頁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36第161至173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95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36 A○○ 112年1月30日某時許,臉書暱稱「陳遠見」之詐欺集團成員加入A○○為好友,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向A○○介紹股票操作平臺,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3月23日12時7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7第113至11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7第117至118頁) 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7第119頁) 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7第121頁) 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7第123頁) ⑹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7第125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2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37 未○○ 112年3月15日某時許,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陳遠見」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未○○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3日12時35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7第131至13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7第135至136頁) ⑶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7第137頁) ⑷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7第139頁) ⑸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7第141頁) ⑹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7第143頁) ⑺投資程式頁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37第145至147頁) ⑻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7第148頁) ⑼告訴人未○○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卷37第149頁) 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2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38 申○○ 112年1月初某日時許,在網路看到股票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黃世聰」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申○○介紹投資程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4日9時44分許,轉帳4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7第155至15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7第157至158頁) ⑶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7第159頁) 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卷37第161頁) 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7第163頁) ⑹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7第165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2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39 戌○○ 112年2月某時許,在網路上看到財經相關課程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群組「股市菁英社VIP53群」,群組成員向戌○○介紹投資程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4日11時55分許,轉帳13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7第169至17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7第173至174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7第175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7第177頁) 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卷37第179頁) ⑹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37第179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7第181頁) 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7第183頁) 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2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40 黃○○ 112年3月25日前某時許,在YouTube觀看影片時看到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吳淡如」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黃○○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5日11時48分許,轉帳5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7第187至19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7第195至196頁) ⑶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7第197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7第199頁) 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卷37第201頁) ⑹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7第203頁) ⑺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7第205頁) 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2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41 P○○ 112年1月8日某時許,在通軟體LINE認識暱稱「黃世聰」、「陳語恩」之詐欺集團成員,向P○○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5日13時43分許,轉帳30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7第209至2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7第213至214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7第215頁) ⑷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卷37第217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7第219頁) 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7第221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2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42 戊○○ 112年4月8日13時30分許,在臉書看到投資連結,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阮慕驊」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戊○○介紹投資程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3月27日13時50分許,轉帳3萬元至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7第225至22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7第229至230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7第231頁) ⑷告訴人戊○○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卷37第233至234頁) 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7第235頁) 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7第236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780號函檢附庚○○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卷1第45至56頁)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2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告訴人/被害人之匯款金額(編號2至42)合計共8,490,000元 (卷宗對照表) 卷宗全名 簡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721號 卷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174號 卷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644號 卷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669號 卷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708號 卷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93號 卷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142號 卷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279號 卷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282號 卷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970號 卷1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58號 卷1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720號 卷1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51號 卷1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850號 卷1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263號 卷1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020號 卷1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021號 卷1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592號 卷1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472號 卷1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004號 卷2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068號 卷2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804號 卷2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111號 卷2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997號 卷2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513號 卷2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841號 卷2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00號 卷2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00號前案資料卷 卷2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73號 卷2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781號 卷3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283號 卷3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057號 卷3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857號 卷3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83號 卷3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880號 卷3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539號 卷3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211號 卷3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18號卷 卷3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06號卷 卷3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2號卷一 卷4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2號卷二 卷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