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金簡上-138-20241216-1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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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定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8月30日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2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583號),提起上訴,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楊定霖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8日辯論終結,惟審酌卷內資料,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