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M-113-金簡-403-20250107-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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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彤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記載「宣告緩刑 3年」均應更正為「宣告緩刑4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均誤載被告之緩刑 期間為3年,此係屬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