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M-113-金簡-437-20250122-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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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1846號、第41847號、第4770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 度偵字第1808號、第3526號;113年度偵字第20958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14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蔣歆汝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 ,可能遭不法人士利用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並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竟基於縱使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對價,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莉婷專員」之詐欺成員使用,並於112年6月1日14時9分許,將本案帳戶之網路帳號及密碼以LINE訊息傳送予「莉婷專員」。嗣「莉婷專員」與詐欺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轉出,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蔣歆汝(原名蔣宜軒)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本院金訴 卷第51頁)。 ㈡如附表「所憑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000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處罰規定部分,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則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減刑規定部分,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法)。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金額未達1億元,於偵查中否認主觀犯意而未自白,嗣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幫助洗錢犯行,僅符合行為時法之減刑要件,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08號、第3526 號(即附表編號5、7)及以113年度偵字第20959號(即附表編號8至13)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7)相同或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供他 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幫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增加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且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7位告訴人成立調解(詳如附表「調解情形」欄所示);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遭詐匯入本案帳戶之人數及金額、無前科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金訴卷第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因本案獲有報酬5000元、5000元、5500元,共計1萬5500 元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金訴卷第53頁),固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江榮堃、陳民勳各5萬元之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存卷可憑(本院簡字卷第37頁),被告賠償金額已高於犯罪所得金額,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附表所示之人遭詐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已遭轉出,無證據 證明係由被告取得或在其實際掌控中,難認被告就該等財物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當無從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本案帳戶內所餘款項(參偵41846卷第18頁交易明細表), 卷內無證據足證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無從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聖傳移送併 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調解情形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王睿紘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2月21日某時許起,以LINE對王睿紘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睿紘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5日11時4分許 5萬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5萬元成立調解(本院金訴卷第93至94頁調解筆錄) 1.證人即告訴人王睿紘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1846卷第9至12頁) 2.王睿紘報案資料: ⑴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41846卷第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846卷第21至22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1846卷第23頁、偵41847卷第89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2年7月14日合金草屯字第1120002282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1846卷第15至20頁) 2 方冠傑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2月26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劉婉婷」對方冠傑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方冠傑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1日10時3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37分許) 20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40萬元成立調解(本院金訴卷第143至144頁調解筆錄) 1.證人即告訴人方冠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7707卷第13至15頁) 2.方冠傑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7707卷第17至19頁) ⑵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投資頁面截圖、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偵47707卷第23至27、29至3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707卷第39至41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707卷第45至47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1847卷第49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2年7月3日合金草屯字第1120002098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7707卷第49至54頁) 112年6月5日10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57分許) 50萬元 (另有30元手續費) 112年6月6日14時42分許 5萬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12年6月6日14時43分許 5萬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3 陳賽華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3月10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陳雨農」、「林曉雅」對陳賽華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賽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2日9時9分許 100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賽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1847卷第53至61頁) 2.陳賽華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1847卷第6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847卷第65至67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1847卷第69、7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1847卷第71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1847卷第33至42頁) 4 江榮堃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4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華隆投信資館部長-潘鼎文」對江榮堃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江榮堃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5日10時許 10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5萬元成立調解(本院金訴卷第93至94頁調解筆錄),已如數給付完畢(本院簡字卷第37頁本院電話紀錄表) 1.證人即告訴人江榮堃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1847卷第75至76頁) 2.江榮堃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1847卷第7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847卷第79至8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1847卷第81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1847卷第83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1847卷第33至42頁) 5 王安平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3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F666大昌慈善研股社」、「李嘉欣」對王安平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安平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5日11時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5分許) 132萬元 (另有30元手續費)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王安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1847卷第95至97頁) 2.王安平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1847卷第99至10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847卷第103至104頁) ⑶匯款委託書(偵41847卷第105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1847卷第33至42頁) 6 游益鋒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3月1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夏子欣」、「張經理」對游益鋒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游益鋒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6日12時4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48分許) 10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游益鋒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1847卷第107至114頁) 2.游益鋒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1847卷第115至11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847卷第119至120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1847卷第33至42頁) 7 陳民勳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6月5日14時30分許起,以LINE暱稱「王紫琳」、「華隆-黃經理」對陳民勳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民勳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7日9時39分許 5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5萬元成立調解(本院金訴卷第93至94頁調解筆錄),已如數給付完畢(本院簡字卷第37頁本院電話紀錄表) 1.證人即告訴人陳民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1847卷第121至123頁) 2.陳民勳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1847卷第125至12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847卷第131至132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1847卷第133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1847卷第33至42頁) 112年6月7日9時40分許 5萬元 8 余孟柔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1時許起,以LINE暱稱「李婉婷」、「張家橙」對余孟柔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余孟柔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2日10時7分許 40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20萬元成立調解(本院金訴卷第141至142頁調解筆錄) 1.證人即告訴人余孟柔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0958卷第45至53頁) 2.余孟柔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958卷第153至15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958卷第157、163至165頁) ⑶匯款申請書(偵20958卷第161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2年8月21日合金草屯字第1120002692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0958卷第231至236頁) 9 黃啓峰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2月17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林家新」、「A805私募慈善交流」對黃啓峰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啓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1日11時5分許 5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5萬元成立調解(本院金訴卷第139至140頁調解筆錄) 1.證人即告訴人黃啓峰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0958卷第41至45頁) 2.黃啓峰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958卷第135至13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958卷第137至139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偵20958卷第141至144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偵20958卷第147至148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2年8月21日合金草屯字第1120002692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0958卷第231至236頁) 112年6月1日11時11分許 5萬元 10 嚴祐東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2月19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陳丫頭」對嚴祐東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嚴祐東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6日10時9分許 10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嚴祐東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0958卷第55至59頁) 2.嚴祐東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958卷第169至17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958卷第171至177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頁面截圖(偵20958卷第179至至188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2年8月21日合金草屯字第1120002692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0958卷第231至236頁) 112年6月6日10時11分許 10萬元 11 鄭叔依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2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陳雨」、「李國勝老師」對鄭叔依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鄭叔依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6日12時2分許 10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鄭叔依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0958卷第67至73頁) 2.鄭叔依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958卷第193至19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958卷第197至199、225頁) ⑶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投資頁面截圖、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書(偵20958卷第201至223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2年8月21日合金草屯字第1120002692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0958卷第231至236頁) 112年6月6日12時3分許 10萬元 12 陳俊愷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3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華隆投信資管部長張家橙」對陳俊愷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俊愷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1日10時26分許 7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俊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0958卷第37至39頁) 2.陳俊愷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958卷第115頁)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958卷第117至121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0958卷第123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投資頁面截圖(偵20958卷第125至131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2年8月21日合金草屯字第1120002692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0958卷第231至236頁) 13 黃信漢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5月底、6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陳靜怡」、「富邦私募」對黃信漢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黃信漢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6月1日9時30分許 5萬元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5萬元成立調解(本院金訴卷第145至146頁調解筆錄) 1.證人即告訴人黃信漢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0958卷第29至35頁) 2.黃信漢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958卷第87至89頁) ⑵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958卷第91至103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偵20958卷第107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2年8月21日合金草屯字第1120002692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0958卷第231至236頁) 112年6月1日9時31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