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M-113-金簡-552-20241219-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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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翔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郭宗益」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林子翔」。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關於 「郭宗益」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應更正為「林子翔」,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聲請及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