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金簡-625-20241129-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碩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少連偵字第11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1240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戊○○成年人幫助少年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 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戊○○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供予他人使用, 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他人用以轉帳、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3日22時許,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資料)交付少年廖O修(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使用。嗣少年廖O修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款項匯入後,即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㈡證人廖O修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乙○○、丁○○、己○○、丙○○、甲○○於警詢中之證 述。  ㈣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查被告僅與少年廖O修接洽,且無證據足認被告可預見本案正 犯有三人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交付其本案帳戶資料予少年廖O修使用,同時侵 害如附表所示之人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案發時為成年人,廖O修案發時為少年,有其等之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佐(偵卷第47至51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知悉少年廖O修當時未成年,是被告將本案帳戶交付少年廖O修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其幫助少年廖O修犯一般洗錢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較 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先加後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交付其帳戶資料予少年 廖O修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他人犯罪,使他人得以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並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惟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乙○○、丙○○、甲○○達成調解,已賠償上開告訴人,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本院金訴卷第61至62、107至108、113至114頁),再酌以被告就詐欺取財部分亦僅為幫助犯,可責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告訴人受詐欺之金額,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未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本 院金訴卷第55頁),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被告確就本案犯行獲有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2 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附表所示告訴人匯入被告本案帳戶之款項,雖係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然被告既已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由少年廖O修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則其對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被告又非實際上提款之人,又查無被告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業如前述,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1 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5日17時前,先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乙○○點擊連結後,復以LINE暱稱「David大衛/搞錢人生」向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8月5日18時30分許,匯款1萬元 2 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帳號「cutedog_life0307」暱稱「狗哥」之人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賺錢、協助代操體育賽事投注之廣告,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8月5日18時54分許,匯款1萬元 3 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4日12時前某時許,以暱稱「狗哥」之人於Instagram刊登輕鬆致富等廣告訊息,待己○○與之聯繫後,復以協助代操體育賽事投注為由,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8月5日19時18分許,匯款1萬元 4 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12日前某時許,於Instagram刊登博奕運彩獲利資訊,並以Instagram暱稱「Katie」、Telegram帳號「@power17888」暱稱「郭經理」、「@zuduv628」暱稱「馮經理」等人向丙○○佯稱如:獲利成功,如欲出金需支付獲利金額25%之驗證金,避免遭金管會查緝等語,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8月5日19時36分許,匯款1萬元 5 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主任迷因|音樂分享.爆笑短片.策略投資」之人刊登運彩投資廣告,甲○○點擊連結後,對方向甲○○表示需自行選擇賽事再匯款至指定帳戶,將有人代操下單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8月5日23時8分許,匯款3萬元 附件: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卷【少連偵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3年1月26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第9至13頁)    2、被害人附表(第23頁)    3、廖祿修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 年籍對照表(第37至40頁)    4、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之 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6月21日至112年8月7日存款交易 明細(第41至45頁)    5、告訴人乙○○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9 、79至81、85、89至91頁)      (2)Instagram帳號「david_atm5757」個人頁面截圖、 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71至74頁)      (3)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75頁)      (4)博奕頁面截圖(第77頁)    6、告訴人丁○○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鹿滿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第101、121至122、127、141至143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104頁)      (3)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112至119頁)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丁○○ )之存摺封面影本(第120頁)    7、告訴人己○○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51、157至159、163至165 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53至154頁)      (3)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155頁)    8、告訴人丙○○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第175、219、225、235至239頁)      (2)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 、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第177至193頁)      (3)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00頁)    9、告訴人甲○○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47 、251、254、257、261至263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249頁)      (3)帳號「zhangg_zhurenn」之Instagram個人頁面翻 拍照片(第250頁)  二、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25號卷    1.本院少年法庭113年度少護字第406號宣示筆錄(卷末證     物袋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