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M-113-金簡-629-20241023-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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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兆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699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併科罰金新臺幣臺萬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併科罰金新臺幣臺 萬元」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而此誤寫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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