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DM-113-金簡-677-20250208-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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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維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簡 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林維新年籍資料之記載,應更 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林維新年籍資料之記載 ,顯係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