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3-金訴緝-119-20250307-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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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漢堂 具 保 人 郭晏甫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晏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具保人郭晏甫因被告林漢堂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金訴卷第208頁)附卷足憑。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114年1月16日審理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於114年1月16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後續將依法沒入保證金,該通知送達具保人住所,由具保人簽收;送達具保人居所,由具保人之伯父簽收,惟屆期具保人仍未能督促被告於114年1月16日到庭,此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及報到單、本院送達證書回證、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佐,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且有另案經通緝中),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法院通緝紀錄表存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