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3-金訴緝-155-20250305-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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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志浩 選任辯護人 曾琤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3 55號、111年度偵字第4325號、111年度偵字第8640號、111年度 偵字第15983號、111年度偵字第28365號、111年度偵字第30560 號、111年度偵字第49130號、111年度偵字第52486號、111年度 偵緝字第92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2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24 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26號、111年度 偵緝字第92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2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29 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3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31號、112年度 偵字第3777號、112年度偵字第3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志浩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 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之一,及自停止羈押 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如未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九日 下午五時前繳納上開保證金,其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 條第1 項或101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 第2 項及第93條之3 至第93條之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 亦有明文。而所謂停止羈押,乃指羈押原因仍在,但無羈押之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其替代手段,亦即羈押裁定之效力仍然存續,僅其執行予以停止。而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應由法院依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而為目的性裁量。另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 二、本案被告何志浩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被告否認 犯行,然有卷內證人、共同被告證述、交易明細等資料可佐,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無正當理由請假未到庭,或未依其具狀陳報時間自國外回臺應訊,另因其工作性質係進口國外金屬,有相當管道或可得友人協助出國,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必要,諭知自民國113 年12 月10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本案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 全部犯行並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考量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素行紀錄,及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而定期宣判之程序進行程度,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保障社會安寧秩序、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等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被告若能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並限制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併考量被告之年齡、資力及本案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之情形,爰准許被告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停止羈押,並命被告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居所,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而在被告於羈押期間屆滿前之114年3 月9 日下午5 時前,如未能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 年3 月1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11 條、第93條 之3、第93條之2、第93條之6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陳映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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