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金訴緝-66-20241028-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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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 保人 游馨翔 上列被告兼具保人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馨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馨翔因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下同)1萬元,被告自行繳納後,已獲釋放,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足憑。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4日函暨檢附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佐,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存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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