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金訴緝-86-20241126-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 48、20805、22587、26163、26772、27101、34149、34509號)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 字第463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葉進益犯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 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其餘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葉進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 葉進益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前某時起,加入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馬克」、「順風順水」及其他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取簿手、取款車手之工作,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葉進益與「馬克」、「順風順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陳毓歆、沈佩妤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附表一「寄出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包裹寄出。嗣由葉進益依「馬克」、「順風順水」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領取上開包裹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得手。 ㈡葉進益與「馬克」、「順風順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陳毓歆、沈佩妤帳戶後,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㈢葉進益與「馬克」、「順風順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帳戶內。嗣由葉進益依「馬克」、「順風順水」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三所示之匯入款項,嗣將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葉進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月霄、廖柏維、陳偉誠、李嘉蓉、陳亞伶、 李麗芳、蕭雅方、錢雪、楊明翰、林穎希、曾秋菱、藍照傑 、沈佩妤、吳雨萱、林珊綺、陳駿陞、林意庭、陳佑瑄、莫 小秋、陳怡君、傅崇瑋、許耿豪、林琇玲、證人即被害人柯雅萍、洪宗棍、林世偉、吳重誼、何品萱、劉盈芳、謝蕙竹、證人彭瑞欽、樓侑霖、陳勝畦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46345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就附表二編號2之部分記載被告為提領車手,於111年12月23日22時28分22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西屯重慶店持陳毓歆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29,967元等情,惟卷內除被告於警詢中自白外,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提領上開款項,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附此敘明。 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2至4、6 、7、10、12、15、17、19、24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多次受詐騙匯款,係基於同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且犯罪時間密接,係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應分別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馬克」、「順風順水」及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附表二、三所犯,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 字第19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01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5月(2罪)、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105年5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並於107年9月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而被告有上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惟衡酌被告前案犯行與本案行為之犯罪型態、手段、目的均不相同,且前案犯行與本案間隔已有相當時日,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後,認為以不加重其刑為適當,爰僅將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由,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然並未自動繳交其 本案獲有之犯罪所得(詳後述),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㈧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46345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 ,與本案起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之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附表三編號12之告訴人錢雪,於112年1月6日21時54分許匯入魏雅鈴之土地銀行帳戶內之款項10,005元,亦係告訴人錢雪受詐欺匯入之款項,業據告訴人錢雪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大甲警卷第234頁),並有魏雅鈴之土地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豐原警卷第177頁),起訴書雖未記載告訴人錢雪此筆受詐欺匯款金額,惟此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亦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以各種名目實 施詐欺,常使民眾積蓄付諸一空,且求償無門,而被告分別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取款車手等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分工合作,共同詐取附表一至三告訴人及被害人之金融帳戶、財物,造成其等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對於想像競合之輕罪洗錢犯行亦自白不諱,且被告非居於本案犯罪之主導地位,併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兼衡被告之參與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告量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足以充分評價其等犯行,而無必要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併科罰金。 ㈩被告本案所犯之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尚有另案詐欺 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尚未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故本案所犯各罪尚有可能分別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執行刑。是以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暫不定其應執行之刑,待被告所涉數案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再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共13,581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案(本院金訴緝卷第172頁),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附表二、三告訴人及被害人因詐欺所交付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然被告已將上開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六、免訴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加入TELEGRAM帳號暱稱「馬克」、「順 風順水」所組成以詐術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取簿手工作,先由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後,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林珊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 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㈢經查,被告參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杜甫」、「李白」 、「順風順水」,擔任車手,提領附表四所示被害人林珊綺遭詐欺所匯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因而涉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情,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89號等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下稱前案),於113年2月9日確定等情,有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金訴緝卷第103至159頁)。又前案係於112年6月14日繫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案則於112年8月25日繫屬到院,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5日中檢介重112偵20748字第1129097647號函暨其上之收文戳章附卷可憑。經核本案附表四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案判決所載犯罪事實,被告就參與詐騙被害人林珊綺之行為階段雖有不同,但就所參與之詐騙集團相同,且被害人同一,實施詐騙之時間、手法亦屬相同,被害人林珊綺受詐騙後匯款之金額、帳戶亦均為相同,足認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犯行部分,應與前案為相同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是被告就此部分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核屬重複起訴,又前案業經判決確定,即屬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之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款、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屠元駿移送併辦及追加起 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遭詐欺交付帳戶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寄出帳戶(被告所領取包裹內之帳戶) 被告領取包裹之時間、地點 備註 主文 1 陳毓歆 (所涉幫助洗錢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282、22835、23316、23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111年12月23日17時30分許(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網路,以提供貸款,需先寄送金融卡等方式向陳毓歆行騙,致其陷於錯誤,將上開物品寄送至詐欺集團指定地點。 ①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3日19時45分許,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家樂福西屯店1樓57號置物櫃領取包裹 (112偵46345卷第185至191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等號起訴書附表1編號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沈佩妤 (所涉幫助洗錢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9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112年2月上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網路,以提供貸款,需先寄送金融卡等方式向沈佩妤行騙,致其陷於錯誤,將上開物品寄放(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寄送,應予更正)至詐欺集團指定地點。 ①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5時17分許,於臺中市○區○○街00號超商領取包裹 (112偵26772卷第59至61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等號起訴書附表1編號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欺匯款部分(被告擔任取簿手)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被告所領取包裹內之帳戶) 備註 1 黃士峰 112年2月21日15時43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電商及某銀行人員,對黃士峰謊稱:因,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2月21日20時17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入29,000元 ②112年2月21日20時37分許,匯款10,000元 ③112年2月21日20時38分許,匯款10,000元 ④112年2月21日20時39分許,匯款1,100元 沈佩妤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2②所示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陳駿陞 111年12月23日21時21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皇冠路跑活動及土地銀行人員,對陳駿陞謊稱:因重複報名,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3日22時22分許,匯款17,989元 陳毓歆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5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被害人遭詐欺匯款部分(被告擔任取款車手)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備註 主文 1 吳重誼 112年1月7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0月24日,應予更正)某時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露天拍賣網站買家、客服人員及中華郵政人員,對吳重誼謊稱:買家購買商品無法轉帳付款,要升級金流服務,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7日17時50分許,匯款99,985元 陳語沛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7日17時55分許,提領20,005元 ②112年1月7日17時56分許,提領20,005元、20,005元 ③112年1月7日17時57分許,提領20,005元、20,0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板信銀行臺中分行」ATM (112偵20748卷第65至79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藍照傑 112年1月13日16時50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誠品網路商店及台新銀行人員,對藍照傑謊稱:因款項誤刷,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13日17時38分許,匯款49,989元 ②112年1月13日17時40分許,匯款49,989元 王莉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13日17時43分許,提領99,000元 ②112年1月13日18時11分許,提領21,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市鑫門市」ATM (一分局警卷第7至11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柯雅萍 112年1月6日21時53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台新銀行人員,對柯雅萍謊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22時35分許,匯款49,978元 李柏鈞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22時43分許,提領49,000元 ②112年1月6日22時47分許,提領30,000元 (含王月霄所匯之金額) 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ATM (大甲警卷第40至44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3、3-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1月7日0時5分許,匯款99,987元 ①112年1月7日0時9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2年1月7日0時10分許,提領4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豐原郵局」ATM (豐原警卷第67頁) 4 王月霄 112年1月6日20時35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華南銀行人員,對王月霄謊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22時43分許,匯款29,985元 李柏鈞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22時47分許,提領30,000元(含柯雅萍所匯之金額) ②112年1月6日22時58分許,提領27,000元(含蕭雅方所匯金額) 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ATM (大甲警卷第40至44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4、4-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1月7日0時16分許,匯款29,985元 112年1月7日0時18分許,提領3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豐原郵局」ATM (豐原警卷第67頁) 5 蕭雅方 112年1月6日21時32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世界展望會人員,對蕭雅方謊稱:因重複扣款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22時53分許,匯款26,907元 李柏鈞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22時58分許,提領27,000元(含王月霄所匯金額) ②112年1月7日0時9分許,提領60,000元 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郵局」ATM (大甲警卷第40至44頁、豐原警卷第67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5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廖柏維 112年1月5日20時10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愛女人購物網站及台新銀行人員,對廖柏維謊稱:因駭客入侵多下訂單,需依指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7日0時16分許,匯款29,988元 ②112年1月7日0時32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入29,985元 ③112年1月7日0時40分,以自動存款機存入30,000元 ④112年1月7日0時45分,以自動存款機存入30,000元 魏雅鈴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7日0時20分許,分別提領20,005元、10,005元 ②112年1月7日0時37分許,提領20,005元 ③112年1月7日0時38分許,提領10,005元 ④112年1月7日0時43分許,提領20,005元 ⑤112年1月7日0時44分、0時48分許,分別提領10,005元、20,005元 ⑥112年1月7日0時49分許,提領1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欣三豐門市」、臺中市○○區○○街0號「元大銀行豐仁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豐原分行」ATM (豐原警卷第65、69至75)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6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陳偉誠 112年1月10日17時49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臉書「台灣昇恒免稅店」及中華郵政人員,對陳偉誠謊稱:因作業疏失誤多下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10日19時6分許,匯款49,981元 ②112年1月10日19時8分許,匯款16,201元 ③112年1月10日19時11分許,匯款14,208元 ④112年1月10日19時15分許,匯款8,980元 ⑤112年1月10日19時18分許,匯款14,985元 林凱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10日19時9分許,提領20,005元 ②112年1月10日19時10分許,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 ③112年1月10日19時11分許,提領6,005元 ④112年1月10日19時12分許,提領14,005元 ⑤112年1月10日19時19分許,提領20,005元 ⑥112年1月10日19時20分許,提領20,005元 ⑦112年1月10日19時26分許,提領13,005元 ⑧112年1月10日19時50分許,17,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瑞興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豐原分行」、臺中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豐原分行」ATM (豐原警卷第79至83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7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李嘉蓉 112年1月10日16時46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旋轉拍賣買家及中華郵政人員,對李嘉蓉謊稱:因你的賣場設定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0日19時14分許,匯款16,012元 林凱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8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陳亞伶 112年1月10日17時54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某網路商城及台新銀行人員,對陳亞伶謊稱:因誤設你為批發訂購,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0日19時22分許,匯款12,985元 林凱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9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洪宗棍 112年1月6日19時3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陽信銀行人員,對洪宗棍謊稱:因設定錯誤為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6日19時3分許,匯款29,988元 ②112年1月6日19時7分許,匯款29,988元 ③112年1月6日19時10分許,匯款29,988元 ④112年1月6日19時12分許,匯款29,988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時4分至13分,應予更正) 魏雅鈴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19時10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2年1月6日19時11分許,提領30,000元 ③112年1月6日19時12分許,提領30,000元 ④112年1月6日19時15分許,提領29,000元 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ATM (大甲警卷第37至39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0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李麗芳 112年1月5日19時52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郵局人員,對李麗芳謊稱:因分期付款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19時5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入29,985元 魏雅鈴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錢雪 112年1月6日17時20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平臺及第一銀行人員,對錢雪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6日20時32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入29,985元 ②112年1月6日20時39分許,匯款22,050元 ③112年1月6日21時12分許,匯款10,000元 ④112年1月6日21時54分許,匯款10,005元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詳參大甲警卷第234頁、豐原警卷第177頁) 魏雅鈴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20時35分提領20,005元 ②112年1月6日20時36分提領10,005元 ③112年1月6日20時46分提領20,005元 ④112年1月6日20時47分提領2,005元 ⑤112年1月6日21時17分提領10,005元 ⑥112年1月6日21時54分提領20,005元 ⑦112年1月6日21時55分提領10,005元 ⑧112年1月6日21時56分10,0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兆豐銀行大甲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大甲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OK超商大甲順天店」、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甲號運店」ATM (大甲警卷第45至50、53至54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楊明翰 112年1月6日某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7-11網站賣貨便買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對楊明翰謊稱:因購買商品時無法匯款,需依指示操作銀行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21時50分許,匯款29,998元 魏雅鈴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3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林世偉 112年1月6日18時15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誠品網路商城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對林世偉謊稱:因,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19時29分許,匯款99,987元 廖佑岳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19時34分提領30,000元 ②112年1月6日19時35分提領30,000元 ③112年1月6日19時36分提領30,000元 ④112年1月6日19時37分提領9,000元 臺中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大甲分行」ATM (大甲警卷第51至52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4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何品萱 111年12月23日某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宜得利人員,對何品萱謊稱:因信用卡誤刷,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2月23日21時24分許,匯款20,013元 ②111年12月23日21時26分許,匯款6,123元 陳毓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即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帳戶) ①111年12月23日21時27分許,提領20,005元 ②111年12月23日21時28分許,提領6,005元 ③111年12月23日21時31分許,提領4,005元(含陳佑瑄所匯金額)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西屯重慶門市」ATM (112偵46345卷第193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6、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陳佑瑄 111年12月23日20時18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IKEA及第一銀行人員,對陳佑瑄謊稱:因誤設妳為團購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3日21時29分許,匯款4,123元 陳毓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即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帳戶) ①111年12月23日21時31分許,提領4,005元(含何品萱所匯金額) ②112年12月23日21時48分許,提領60,000元(含莫小秋所匯金額)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西屯重慶門市」ATM (112偵46345卷第195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8、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莫小秋 111年12月23日19時38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人員,對莫小秋謊稱:因駭客入侵誤設妳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2月23日21時42分許,匯款49,967元 ②111年12月23日21時44分許,匯款49,968元 陳毓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帳戶) ①112年12月23日21時48分許,提領60,000元(含陳佑瑄所匯金額) ②112年12月23日21時49分許,分別提領40,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號「何厝郵局」ATM (112偵46345卷第199至201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9、112年度偵字第56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①111年12月23日21時30分許,匯款49,967元 ②111年12月23日21時35分許,匯款49,968元 ③111年12月23日21時37分許,匯款29,967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2月23日21時51分至59分,應予更正) 陳毓歆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帳戶) 112年12月23日21時55分許、22時13分許,分別提領50,000元、79,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西屯店」ATM (112偵46345卷第201至207頁) 18 林意庭 111年12月23日某時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上虛偽刊登販賣IPHONE 14手機廣告,林意庭誤信要購買,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3日23時4分07秒,匯款9,000元 陳毓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即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帳戶) 111年12月23日23時4分09秒,提領9,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號「何厝郵局」ATM (112偵46345卷第211至213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7、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劉盈芳 112年2月17日某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板橋大遠百公司及某銀行人員,對劉盈芳謊稱:因誤設妳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2月17日20時49分許,匯款44,123元 ②112年2月17日21時17分許,匯款39,123元 柯翊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2月17日20時53分提領30,000、10,000元 ②112年2月17日20時54分提領4,000元 ③112年2月17日21時20分提領20,005元 ④112年2月17日21時21分提領19,005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街000號等處「統一超商國華門市」 (嘉檢112偵4619卷第12至13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3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林穎希 112年1月9日18時19分許(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雄獅旅遊公司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對林穎希謊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9日19時23分許,匯款46,187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9,987元,應予更正) 林毓秀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9日19時23分提領20,000元 ②112年1月9日19時24分提領10,000元 ③112年1月9日19時29分提領2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婷婷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奕慶門市」ATM (二分局警卷第99至101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4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曾秋菱 112年1月9日19時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雄獅旅遊公司及玉山銀行人員,對曾秋菱謊稱:因誤刷20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9日19時29分許,匯款29,978元 林毓秀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5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陳怡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23日21時24分許,以電話假冒天藍小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郵局工作人員,佯稱因駭客入侵網站造成錯誤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陳怡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3日22時49分許,匯款88,000元 莊仁森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年12月23日23時8分21秒,提領60,000元 ②111年12月23日23時9分05秒,提領30,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號「何厝郵局」 (112偵46345卷第211頁) 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傅崇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7日16時36分許,以電話假冒優仕曼線上商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佯稱因個資誤植遭設定為經銷商,將自動對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傅崇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7日18時36分許,匯款49,971元 賴錦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7日18時47分20秒,提領98,000元 ②112年1月7日18時54分13秒,提領20,0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隆恩店」 (112偵46345卷第251至253頁) 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許耿豪 於112年1月7日15時54分許,以電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資料誤植為經銷商,欲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行云云,致許耿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7日18時37分許,匯款4元 ②112年1月7日18時41分許,匯款49,988元 ③112年1月7日18時50分許,匯款20,015元 賴錦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林琇玲 於112年1月9日14時43分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佯稱欲下標蝦皮賣場購買商品,因下標失敗,需依客服系統指示進行網銀確認云云,至林琇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1日00時07分許,匯款150,015元 張方泓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1日00時25分43秒,提領15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文華店」 (112偵46345卷第257至261頁) 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謝蕙竹 於112年1月11日20時許,以電話假冒QMOMO購物網站工作人員,佯稱帳號遭誤設為賣家,將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云云,致謝蕙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2日00時47分許,匯款4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月11日0時50分) 賴沅壬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12日00時03分08秒許,提領30,000元 ②112年1月12日00時03分55秒,提領29,000元 ③112年1月12日00時50分46秒,提領50,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川門市」 (112偵46345卷第263至267頁) 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免訴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被告所領取包裹內之帳戶) 備註 1 林珊綺 112年2月20日17時8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網路商店買家、蝦皮賣場客服及王道銀行人員,對林珊綺謊稱:因買家下單至妳的蝦皮賣場後,妳的帳戶被凍結無法結帳,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2月20日18時44分許,匯款49,983元 ②112年2月20日18時46分許,匯款49,985元 沈佩妤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2①所示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1 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20012903 號卷【豐原警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2年3月29日刑案呈報單( 第9至11頁) 2、112年3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3頁) 3、被告葉進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第51頁) 4、112年1月7日、112年1月10日車手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擷取照片(第65至89頁) 5、被告葉進益之臉書個人頁面翻拍照片、手機聯絡人資 訊、綁定帳號及裝置資訊頁面翻拍照片(第91至97頁) 6、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1)中華郵政桃園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柏鈞)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2月27 日至112年1月7日存款交易明細表(第119至121頁) (2)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雅鈴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1月21日至112年1月7日 存款交易明細(第175至177頁) (3)中華郵政玉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魏雅鈴)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2月21日至1 12年1月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07至209頁) (4)中華郵政內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林凱莉)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2月30日至1 12年1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27至229頁)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葉進益詐欺車手案附表(第123、1 79、211、231頁) 8、被害人柯雅萍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第125至127、137頁,同第213至215、22 5、大甲警卷第129至130、136頁) 9、告訴人廖柏維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81至183、1 97至199、205頁) (2)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與暱稱「林國信」之 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01至203頁) 10、告訴人陳偉誠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33至23 5、245至247頁) 11、告訴人李嘉蓉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49至251、2 61、269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263頁) (3)旋轉拍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265至267頁) 12、告訴人陳亞伶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71至273、2 83、287頁) (2)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第285頁)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20010185 號卷【大甲警卷】 1、112年4月6日員警職務報告(大甲警卷第5至6頁) 2、嫌疑人葉進益提領被害人受詐騙款項一覽表(第21頁) 3、詐欺車手提領熱點表(第23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葉進益詐欺車手案附表(第25至27 頁) 5、人頭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1)中華郵政玉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魏雅鈴)112年1月6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29 頁) (2)中華郵政桃園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柏鈞)112年1月6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第31頁) (3)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6日存 款交易明細(第33頁) (4)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6日存 款交易明細(第35頁) 6、112年1月6日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第37至54頁) 7、被害人洪宗棍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57、61至63頁) (2)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第69頁) (3)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第73頁) 8、告訴人李麗芳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六龜分局達卡努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5至76、99頁) (2)李麗芳遭詐騙案中華郵政匯款明細表(第110頁) (3)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116頁) (4)中華郵政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20至 121頁) (5)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與暱稱「楊主任」之 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24至126頁) 9、被害人柯雅萍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5至136頁,同豐原警 卷第135頁) (2)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柯 雅萍)111年8月1日至112年1月9日存款交易明細表 (第161至164頁) (3)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柯雅萍)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65至166 頁) (4)中國信託銀行南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柯雅萍)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67至 168頁) 10、被害人王月霄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大甲警卷第171至174、181至184、189至19 0頁,同豐原警卷第139至141、153至至155、173頁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第200頁) (3)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翻拍照片、與暱稱「洪偉程 」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204至211,同豐原 警卷159至171頁) 11、告訴人蕭雅方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1 7至218、226至227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通聯紀錄翻拍照片 、與暱稱「佩玲」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22 2至223頁) 12、告訴人錢雪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 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第229至230、241至2 45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 照片、與暱稱「廖達任」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簡訊訊息內容截圖(第247至252頁) (3)第一商業銀行澎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錢雪)112年1月6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53頁 ) (4)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錢雪) 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第255至256頁) 1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4月26日彰作 管字第1120032287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錢雪)之客戶基本資料(第259至261頁) 13、告訴人楊明翰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67至269、275、281至 283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277頁) (3)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第278至279頁) 14、被害人林世偉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85至2 86、289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 截圖(第290頁)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30737 號卷【二分局警卷】 1、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林穎希 、曾秋菱》(第5至7頁) 2、112年6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9至10頁) 3、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車手提領時間一 覽表(第17頁) 4、告訴人林穎希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9、25至29、34、41至42頁) (2)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37頁) (3)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40頁) 5、告訴人曾秋菱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1、54 至58頁)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 秋菱)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60至61頁) 6、證人彭瑞欽、樓侑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 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75至81、87至93頁) 7、112年1月9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95至111頁)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20013471 號卷【第一分局警卷】 1、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藍照傑 》(第3頁) 2、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車手提領時間一覽 表(第5頁) 3、112年1月13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第7至11頁) 4、112年3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3頁) 5、告訴人藍照傑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43至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1至53 、55至59頁) (3)帳戶個資檢視表(第61至63頁) 五、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卷【112偵20748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3月22日中市警四分 偵字第112001088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至34頁) 2、112年3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檢附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 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5至41頁) 3、被害人吳重誼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7至 63頁) 4、112年1月7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案發地點圖(第65至79頁) 5、人頭帳戶明細: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7日通清字第1 120004180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語沛)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0月30日 至112年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第81至85頁) 六、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805號卷【112偵20805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3月25日中市警一分 偵字第112001347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至34頁) 七、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587號卷【112偵22587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2年4月18日中市警豐分 偵字第112001290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至36頁) 2、詐欺車手葉進益提領明細(第37至39頁) 八、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3號卷【112偵26163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2年5月4日中市警甲分偵 字第112001018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3至37頁) 九、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772號卷【112偵26772卷】 1、刑事案件報告書: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5月8日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2001908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3至36 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2年5月19日德警分刑 字第1120009132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25至227頁 ) 2、沈佩妤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呈報單、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 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7、79 至81、89頁) (2)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翻拍照片(第91至1 03頁) (3)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金片金融卡及委託書翻拍照片(第1 05至107頁) (4)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09至133頁) (5)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結果(第135頁) 3、112年4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43頁) 4、112年2月19日被告領取包裹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第59至63頁) 5、告訴人吳雨萱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7至139、145頁) (2)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 第146至148頁) 6、告訴人林珊綺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第149至151、159至160、163至164頁) (2)行動電話通聯紀錄、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 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168至172頁) 7、告訴人黃士峰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5至181頁) (2)轉帳交易明細(第203至214頁) 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涉詐欺案查詢 結果(第173頁) 9、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涉詐欺案查詢結 果(第229頁) 十、臺中地檢署112年物偵字第27101號卷【112偵27101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5月9日中市警六分偵 字第112000340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3至36頁) 2、112年3月1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7至38頁) 3、告訴人陳毓歆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第59至63頁) (2)與暱稱「急速貸【吳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第65至72頁) (3)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4日 至111年12月26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03至120頁,同 112偵46345卷第79至89頁) 4、111年12月23日家樂福西屯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被告領取提款卡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75至 88頁) 5、被告叫車紀錄(第89至90頁) 6、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毓歆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6月1日至111年12月29日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21至122頁) 7、告訴人陳駿陞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瑞穗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23至125、135至136頁,同112偵46345卷第365 至367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 錄截圖(第129至132頁,同112偵46345卷第371至37 4頁) 8、被害人何品萱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至145、149至155頁,同112 偵46345卷第269、299至307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第157 至159頁,同112偵46345卷第309至311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金片金融卡正反面影本(第161至163頁, 同112偵46345卷第313至315頁) 9、告訴人林意庭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67 至168、173至176、182頁,同112偵46345卷第403 至406、411至414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第177至180頁,同112偵46345卷第407至410頁) 10、告訴人陳佑瑄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8 3、189至190、193至195、201至203頁,同112偵463 45卷第321至329、335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第 197至199頁,同112偵46345卷第331至333頁) 11、告訴人莫小秋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05至208、220至2 23、230頁,同112偵46345卷第342至344頁) (2)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影 本(第212頁,同第215頁、112偵46345卷第340、347 頁) (3)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16至219頁,同112偵463 45卷第345、頁) 12、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 00000000號帳戶所涉詐欺案查詢結果(第239至241頁) 十一、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619號卷【嘉檢112偵4619卷 】 1、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3月27日嘉市警一偵 字第112070185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至2頁) 2、提領詐騙贓款及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第3頁) 3、被害人劉盈芳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第17至19、22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0頁) 4、112年2月7日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第12至13頁) 5、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17日存款 交易明細表(第14頁) 6、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第15至16-1頁) 十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149號卷【112偵34149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555號起 訴書《被告葉進益之詐欺等案》(第63至68頁) 十四、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509號卷【112偵34509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5月20日中市警二分 偵字第112003073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至6頁) 十五、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18號卷【本院卷】 1、裁判書類: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第983號刑事判 決《被告葉進益之詐欺等案》(第51至58頁) (2)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被告葉進 益之詐欺等案》(第59至74頁) 2、檢察書類: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89號 等號起訴書《被告葉進益等人之詐欺等案》(第163 至181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81至82頁) ------------------【112金訴2986追加部分】-------------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卷【112偵46345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8月9日中市警六分偵 字第112006431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12偵46345卷第55 至60頁) 2、112年5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第61至63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65至67頁) 4、人頭帳戶明細: (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仁 森)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5日至111年12月2 4日存款交易明細(第91至94頁)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賴錦誠)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0月10日至112年 1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 交易(第95至114頁) (3)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方 泓)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0月11日至112年1月1 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15至121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 沅壬)111年10月17日至112年1月17日存款交易明 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123至139頁) 5、被告葉進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陳柏安(第149至153頁) 6、111年12月23日家樂福西屯店賣場、臺鐵臺中車站、路 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65至191頁,同112偵4 6345卷第165至191頁) 7、被告取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1)111年12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車手提領款項、交付 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93至241頁) (2)112年1月7日(第251至255頁) (3)112年1月11日(第257至261頁) (1)112年1月12日(第263至267頁) 8、被告之LINE個人頁面翻拍照片、比對照片(第243至249 頁) 9、告訴人陳怡君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第381至382、387至388、391頁) (2)轉帳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訂單頁面截 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93至395頁) 10、告訴人傅崇瑋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第415至417、423、437頁) (2)行動電話通聯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 易明細截圖(第427至431頁) 11、告訴人許耿豪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垵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39、445至449、465頁) (2)轉帳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行動電話通 聯紀錄(第459至463頁) 12、告訴人林琇玲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第467至469、476至477、501頁) (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 琇玲)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504至507頁) (3)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512頁) (4)對話紀錄截圖(第523頁) 13、被害人謝蕙竹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第533至535、549至55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41至542頁) (3)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546 至547頁) 14、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 577頁) 二、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86號卷【112金訴2986卷】 1、告訴人林琇玲、陳怡君之告訴人意見表(第77至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