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金訴-1165-2024121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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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柏穎 喬登竤 朱國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6951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余柏穎、喬登竤、朱國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