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3-金訴-1178-202503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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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出生日期所載「民國00年 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淑君之出生日期為民國61年3月20日,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可稽,然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將被告之出生日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判決前開記載,係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