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3-金訴-1215-20250314-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翊民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18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翊民(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於113年12月30日經本院送達由同居人收受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114年1月1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14年2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按上訴人戶籍地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寄送,由上訴人收受,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內為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