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金訴-1252-2024110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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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孝儀 江炫定 許家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靖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2955號、112年度偵字第13117號、第32045號),及追加起訴(1 12年度偵字第44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第1252號詐欺等案件,原定 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中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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