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M-113-金訴-1301-202502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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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睿峰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董書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2 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睿峰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張睿峰於民國112年6月27日透過網路結識不詳姓名年籍、暱 稱「裘兒~歡迎醫美諮詢」(下稱「裘兒」)之成年人,又於同年7月15日間經由「裘兒」介紹結識不詳姓名年籍、暱稱「Jack Chen(陳哥)」(下稱「陳哥」)之成年人,並與「裘兒」、「陳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睿峰依其成年人之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及正常智識程度,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現行金融交易機制便利,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而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查緝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是如非為遂行犯罪,應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收款並指示他人代為轉帳之必要,惟其經「裘兒」、「陳哥」告知,僅需提供金融帳戶及將匯入帳戶內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後匯入指定電子錢包,即能獲得提領款項1%之報酬,應能預見其申設之金融帳戶極可能淪為收取贓款轉匯之工具,與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轉匯款項後以之購買泰達幣再匯入指定電子錢包,極可能係為製造金流斷點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詎張睿峰為賺取報酬,仍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與「裘兒」、「陳哥」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先依「陳哥」指示,先行在ACE Exchange綁定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帳戶)及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帳戶),並在BitoPro綁定其上開第一帳戶及其所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將其第一帳戶資料提供與「陳哥」以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對象施詐,致該等對象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款項匯入第一帳戶內,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款項,由「陳哥」通知張睿峰款項已入帳後,張睿峰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時間,依「陳哥」指示留存1%報酬後,其餘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後存入「陳哥」指定之電子錢包,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0至50之款項,由張睿峰授權「陳哥」代為操作上開帳戶,「陳哥」於扣除1%報酬後,將其餘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後存入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附表一編號50部分經銀行圈存未遭提領而洗錢未遂)。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詐欺對象告訴後(編號14、22、27、29、31 、43至44、46至47除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張睿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客觀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辯稱: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部分只有一般洗錢而已,就如附表一編號20至50部分只有幫助洗錢而已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與「陳哥」、「裘兒」實際未見面,無法排除一人分飾多角的情形,況被告本身並非實行詐欺之人,對於共犯所為之詐欺行為無法預見,且就112年8月11日以後即如附表一編號20至50部分,係由「陳哥」代被告操作,且被告主觀上無從預見詐欺手法,無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6月27日透過網路結識「裘兒」,又於同年7月15 日間經由「裘兒」介紹結識「陳哥」,並與「裘兒」、「陳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被告依「陳哥」指示,先行在ACE Exchange綁定其所申設之第一帳戶及凱基帳戶,及在BitoPro綁定其上開第一帳戶及其所申設之遠東帳戶後,再將其第一帳戶資料提供與「陳哥」,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對象施詐,致該等對象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告上開第一帳戶內,該等款項除附表一編號50部分經銀行圈存未遭提領外,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款項由被告扣除1%報酬後,依「陳哥」指示購買泰達幣後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如附表一編號20至50所示之款項則由被告授權「陳哥」代為操作其上開帳戶,由「陳哥」扣除1%報酬後,將如附表一編號20至50所示之剩餘款項購買泰達幣後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被告與「裘兒」間對話紀錄、被告與「陳哥」間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11231號卷三第587至603頁、第605至659頁)在卷可憑,復有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供述及書證在卷可證,是被告坦承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客觀事實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所為主觀上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1、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有「明知」或「預見」之區分,但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前者須對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之預測;後者則對構成要件結果出現之估算,祇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為已足,其涵攝範圍較前者為廣,認識之程度則較前者薄弱,是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意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現今金融機構林立,一般民眾申請金融存款帳戶,不僅無須負擔費用,亦無何特殊資格限制,任何人均可自由至各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多個帳戶,並無數量之限制,若有非親非故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以各種名目向不特定人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供己使用,一般人當可預見該收集金融帳戶者,可能係將所收集之帳戶用於從事財產犯罪使用。再者,將款項任意匯入他人帳戶內,可能有遭該帳戶持有人提領一空之風險,故倘其來源合法、正當,實無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請該帳戶持有人代為轉帳之必要,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遇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由他人代為轉匯款項之情形,衡情亦當已預見所匯入之款項極有可能係詐欺所得等之不法來源。另虛擬貨幣乃由開發者發行、控制,不受金融主管機關監理之數位貨幣,因具有匿名性及全球性,資金流向難以監控,極易成為犯罪、洗錢之工具。又邇來利用各種名目詐欺取財之事件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亦常利用虛擬貨幣隱匿犯罪所得,此均經媒體廣為披載,為社會上一般人所得知悉。是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均可知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支付對價委由他人轉帳、購買及出賣虛擬貨幣,對於該人可能係藉此取得、隱匿詐欺犯罪等不法犯罪所得者,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金融機構帳戶內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本案被告於案發當時已是42多歲之成年人,參以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科技廠商外包商工程師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8頁),顯見其係具正常智識及社會經驗、歷練之人,對於上情當有認識之可能。2、又現今網路電子交易方式普遍,跨國或異地匯款均可透過正常管道進行,更不可能將現金匯入不熟識之他人帳戶後,任由他人提領,徒增遭侵占之風險,是除非涉及不法而有不能留下交易紀錄,或不能親自露面提款之不法事由外,殊無另支付報酬,借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況此亦為詐欺集團慣常使用之取贓手法,衡諸購買泰達幣完全可透過網路交易平臺即可交易,且「陳哥」既能透過網路與被告聯繫,亦能即時指示被告購買泰達幣並存入指定電子錢包,甚至能代替被告操作等情,顯見其對於交易泰達幣不僅熟悉,亦無何困難,倘係以合法之資金購買泰達幣,大可以自己之帳戶進行交易,何須多此一舉先將資金匯入被告提供之帳戶,由被告親自或由「陳哥」操作被告帳戶,扣除報酬後再將剩餘之款項購買泰達幣後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此不僅增加成本,更徒增程序之繁瑣、不便或遭被告侵吞之風險,足見該等匯入被告所提供帳戶之款項顯然不能透過「陳哥」等之自有帳戶交易,又必須於短時間提領,而屬非法資金,始需以如此迂迴、隱晦之資金層轉方式交付,以刻意隱藏金流終端取得者之真實身分。況被告自稱與「陳哥」並不認識,也不曾與「陳哥」及「裘兒」見過面等語(見偵11231號卷一第60至61頁,偵11231號卷三第668頁),「陳哥」竟輕率將大筆款項匯入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並交由被告收取款項後購買泰達幣,全無任何防止被告侵占之機制,顯有悖於常情。此外,被告僅係提供前開帳戶資料及親自轉帳購買泰達幣等極為簡單易行之工作,勞力付出亦甚微,甚至只需將上開帳戶資料告知「陳哥」由陳哥代為操作,即能賺取1%之報酬,此一顯不相當對價,亦著實啟人疑竇。綜觀上情,依前述被告之智識、經驗,對於前開諸多不合常理之處,不可能毫無懷疑。參諸被告與「陳哥」間對話紀錄,被告曾向「陳哥」表示:「這樣沒綁帳號操作會不會被懷疑洗錢之類的」、「因為錢會一直進進出出的」等語(見偵11231號卷三第614頁),顯見被告懷疑「陳哥」之指示涉及不法,足認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提供之帳戶可能係用以收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而帳戶內款項經轉匯購買泰達幣後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無非係藉此手法製造犯罪查緝上之斷點,以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確有所預見,仍置犯罪風險於不顧,聽從「陳哥」指示,從事前揭不法行為,而容認犯罪結果之發生,堪以認定。 ㈢、按現今詐欺集團利用電話、通訊軟體進行詐欺犯罪,並使用 他人帳戶作為工具,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及指派俗稱「車手」之人領款以取得犯罪所得,再行繳交上層詐欺集團成員,同時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藉此層層規避執法人員查緝之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模式,分工細膩,同時實行之詐欺、洗錢犯行均非僅一件,各成員均各有所司,係集多人之力之集體犯罪,非一人之力所能遂行,已為社會大眾所共知。再依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可知,於密集時間受害之人均不只一人,所蒐集之人頭帳戶及提款車手亦不僅只收受、領取一被害人之款項。倘認「一人分飾數角」,即蒐集人頭帳戶者亦係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人及收水人員,則該人不免必須同時對被害人施詐,並於知悉被害人匯款情形之同時,通知車手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提領相應款項,再趕赴指定地點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此不僅與詐欺集團普遍之運作模式不符,亦與經驗、論理法則相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不僅設立虛構之投資及投注平臺、並建立虛偽之投資群組,復使用通訊軟體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聯繫施用詐術,參以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詐欺規模非微、手法多樣,自非一人即可獨立完成,況「裘兒」、「陳哥」與被告既未謀面,尚無事前故意虛設不同暱稱與被告分別聯繫之必要,從而本件之共犯已達三人以上,堪以認定。綜上,被告主觀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本案可能1人分飾多角,不應論以加重詐欺等語,顯悖於經驗法則,難以憑採。 ㈣、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444號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不論刑法第13條第1項「明知」或同條第2項「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參照)。詐欺集團為實行詐術騙取款項,蒐羅、使用人頭帳戶以躲避追緝,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係需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雖各共同正犯僅分擔實行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被告對參與詐欺集團而遂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一般洗錢犯行具有不確定故意,已如前述,其雖未親自實施詐騙行為,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分工負責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收取詐欺贓款並以之購買泰達幣後存入指定電子錢包之工作,屬本案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至被告雖未親自操作如附表一編號20至50所示之款項,而推由共犯「陳哥」為之,然自被告與陳哥間對話紀錄以觀,被告對「陳哥」稱:「今天再麻煩你幫我掛單了謝謝」、「還是明天我再操做」、「好阿那今天我就先休息明天換我接單」等語(見偵11231號卷三第650頁、第653頁),足證係被告同意「陳哥」代替自己使用並操作帳戶,使「陳哥」於112年8月11日後仍可以繼續使用其帳戶,以遂行如附表一編號20至50所示之詐騙及洗錢犯行,被告所為,同屬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洗錢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縱使被告未親自操作,依前揭說明,仍應與「陳哥」、「裘兒」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編號20至50所示之犯行共同負責。綜上,被告與「裘兒」、「陳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目的,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結果共同負責。被告及辯護人辯稱如附表一編號20至50之行為僅成立幫助洗錢云云,洵難憑採。 ㈤、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對於其所為可能涉及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應有所預見,且其發生並不違反被告本意,仍參與其中扮演一定角色,「裘兒」、「陳哥」始會信任被告,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將受騙款項匯入被告提供之第一帳戶,再交由被告或「陳哥」將贓款轉成泰達幣後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上繳本案詐欺集團,被告辯稱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護護人上開所辯,亦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基於不確定故意之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一般洗錢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另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參照)。 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至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另被告自始否認犯行,偵審均無自白,無其餘適用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處斷刑事由之情事。準此,本案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上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先予敘明。 ㈢、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一編號5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起訴意旨認如附表一編號50部分涉犯洗錢既遂,容有誤會,因此部分罪名並無變更,僅既遂、未遂之不同,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與共犯「陳哥」、「裘兒」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編號5、10、15、17至20、23、31 、34、38、41、42所示對象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數次匯款,各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均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是被告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應各論以接續犯而僅為一罪。 ㈥、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參照)。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又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50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㈧、又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7條第2項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併此敘明。 ㈨、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50所犯一般洗錢未遂罪,本應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但因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仍於量刑時予以考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說明。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 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有從事勞動或工作之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雖未直接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惟其擔任轉帳贓款之工作,且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將款項匯入第一帳戶,遭詐欺之款項因被告轉匯購買虛擬貨幣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遭詐欺之款項遭圈存之一般洗錢未遂等情,其所為屬犯罪不可缺少之環節,危害社會治安與經濟金融秩序,復斟酌其參與犯罪程度屬被動接受指示,非主導犯罪之核心角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否認犯行、被告之素行、告訴人鍾奕強、曾凱煊、張合荏、潘奕涵、陳俊竹、林威辰、張育禎、張均印、吳婉瑜、蔡志賢之意見、業與告訴人郭羿廷、洪祥育、陳鈺謦、林逸凱、李泓劭、游詩萍、傅羿瑄、張合荏、黃思維、吳婉瑜、曾凱煊、朱婉瑜、鍾淑靜、潘采妤、陳俊竹成立調解,其中告訴人陳鈺謦、林逸凱、李泓紹、游詩萍、傅羿瑄、郭羿庭、洪祥育、張合荏部分已履行完畢,除陳俊竹外其餘均按時履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本院電話紀錄表4份、匯款紀錄3份在卷,復酙酌其提出之量刑資料、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一第209至210頁,本院卷二第24頁、第219至221頁、第223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本院卷三第87至89頁、第78頁、第80頁、第95頁、第109至110頁、第111頁、第113頁、第14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各罪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而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犯罪時間相近,且犯罪模式、行為態樣、手段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對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被告就本案之想像競合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輕罪,固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本院整體觀察被告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所得等節,經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認無必要併予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併此敘明。 、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 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且宣告緩刑與否,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事項,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經查,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其為獲取報酬即任意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並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或提供金融帳戶之帳號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操作,非但使人受有財物損失,並影響人與人間之信任,危害社會秩序,且被告僅與上述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全部損失,且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犯罪情節非輕。從而,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宣告緩刑,被告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等,尚難憑採。 四、沒收 ㈠、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被告行為後,關於沒收之規定固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㈡、經查,被告因本案犯罪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如轉 匯金額大於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金額,則以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被告與「陳哥」間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偵11231號卷一第47至57頁、第401頁、第523頁、第565頁、第575頁、第579頁、第583頁、第599頁、第601至第605頁),然被告已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且已賠償告訴人洪祥育2萬3,100元、郭羿廷2萬元、陳鈺謦1,000元、林逸凱1,000元、李泓劭3,000元、游詩萍1,000元、傅羿瑄5,000元、張合荏2萬元、黃思維、吳婉瑜、曾凱煊、朱婉瑜、鍾淑靜、潘采妤各4,000元、陳俊竹2,000元(見本院卷二第233頁,本院卷三第95頁、第111頁、第113頁、第141頁),其所付出之和解金額已超過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爰認若仍將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又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固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然縱為義務沒收,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告訴人吳婉瑜受騙匯入第一帳戶之4萬9,000元款項業經圈存而未轉出(見本院卷三第135頁),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吳婉瑜,為經查獲之洗錢財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之款項,因被告僅負責轉匯贓款,除取得上開報酬外,其餘款項並非由被告所支配,卷內亦無證據足證上開財物仍為被告所支配,倘諭知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蔡如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吳東縉 112年6月30日於交友軟體探探認識通訊軟體LINE ID「fafa020200」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東縉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6日20時25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張睿峰於112年8月6日20時32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2萬9,700元至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BitoPro操作購買934.21顆USDT至TBTZ錢包。 (筆錄:偵卷一第47頁、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7頁) (1)告訴人吳東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63至6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9頁) (4)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11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17至18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23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27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 莊栯禔 112年6月29日於Instagram看到投資廣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向莊栯禔介紹GIA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7日13時1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①張睿峰於112年8月7日13時16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2萬9,70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購買933.96顆USDT至TBTZ錢包。(筆錄:偵卷一第47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333至339頁、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7頁) ②張睿峰於112年8月7日13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29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2萬9,700元至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購買931.123652顆USDT至TBBC錢包。(筆錄:偵卷一第47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333至339頁、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5頁) (1)告訴人莊栯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67至6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31至32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33頁) (4)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35頁) (5)投資網站、廣告頁面擷圖(偵卷二第36至37頁) (6)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38至40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43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45頁) (9)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0)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1)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 廖翊婷 112年8月7日13時11分前某日,在臉書看見廣告問卷調查,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向廖翊婷介紹GIA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7日13時11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1)告訴人廖翊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69至7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47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49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偵卷二第51至52頁) (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卷二第53頁) (6)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55至57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59至60頁) (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63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67至73頁) (10)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1)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2)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 許馨文 於112年7月6日上網尋找工作時,加入夢想存錢筒社群,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奕承」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許馨文介紹台灣元宇宙交易所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9日13時2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①張睿峰於112年8月9日13時00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4萬9,500元至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換幣為1552.75顆USDT至TBTZ錢包。  ②張睿峰於112年8月9日13時55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2萬9,700元至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換幣為931.26顆USDT至TBTZ錢包。 ③張睿峰於112年8月9日14時5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40萬4,91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BitoPro進行換幣為USDT。 ④張睿峰於112年8月9日14時11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2萬9,700元至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換幣為931.95顆USDT至TBTZ錢包。  (筆錄:偵卷一第48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393至417頁、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7頁,轉帳金額不含編號5③匯入之款項) (1)告訴人許馨文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75至7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75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7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81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85至86頁) (6)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89頁) (7)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93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5 鍾奕強 於112年7月中旬看到臉書廣告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吳瑀婷」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鍾奕強介紹ARMADA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9日12時39分許,轉帳10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②112年8月9日12時40分許,轉帳10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③112年8月11日12時27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鍾奕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77至7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95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10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141至143頁、第147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刑案紀錄表(偵卷二第161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偵卷二第163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165頁) (8)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167至183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185頁) (10)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189頁) (11)交易平臺頁面擷圖(偵卷二第190至192頁) (12)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3)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4)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6 曾凱煊 於112年5月11日10時2分許收到簡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泳俞」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曾凱煊介紹亞東證券程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9日12時54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1)告訴人曾凱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8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19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196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197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200頁) (6)投資程式頁面擷圖(偵卷二第201頁、第203頁) (7)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01至205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7 詹沂靜 於112年6月2日收到簡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楊倩」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詹沂靜介紹亞東證券程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9日13時30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1)告訴人詹沂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83頁、第8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一第84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207頁) (4)訊息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08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209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212頁) (7)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15至217頁) (8)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216頁) (9)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0)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1)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8 張鳳珠 112年7月某日於臉書看到工作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UBIKE」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張鳳珠介紹賽馬博奕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9日16時42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張睿峰於112年8月9日19時14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16萬8,300元至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CE凱基帳戶進行換幣為5281.16顆USDT至TBTZ錢包。  (筆錄:偵卷一第49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523頁、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7頁,轉帳金額不含編號10③④匯入之款項) (1)告訴人張鳳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87至8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21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221至222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223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225至226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227至229頁) (7)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卷二第231至233頁) (8)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35至237頁) (9)CH訂單中心、賽馬頁面翻拍照片(偵卷二第237頁) (10)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1)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2)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9 林逸凱 112年8月5日22時5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David大衛/搞錢人生」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逸凱佯稱可代為操作下注體育賽事獲利云云。 112年8月9日18時27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1)告訴人林逸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91至92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239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241頁) (4)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43至248頁) (5)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249頁) (6)賽事分析及賠率計算(偵卷二第250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251至252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253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255至257頁) (10)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1)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2)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10 黃思維 於112年8月5日於Instagram看到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狗哥」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黃思維佯稱可代為操作下注體育賽事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9日18時28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②112年8月9日18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③112年8月10日19時37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④112年8月11日17時51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1)告訴人黃思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93至9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259至260頁) (3)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鹿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261頁) (4)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5)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6)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11 黃郁文 112年8月8日22時許於Instagram看到廣告,並私訊暱稱「cutedog_life0307」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黃郁文佯稱可代為操作下注體育賽事獲利云云。 112年8月9日18時37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1)告訴人黃郁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99至10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26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26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271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273至274頁) (6)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275頁) (7)投注頁面擷圖(偵卷二第276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12 李佩蓉 於112年8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暱稱「林凱廷」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李佩蓉介紹投資課程、MKAD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0日17時2分許,轉帳2,000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張睿峰於112年8月10日17時38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3,500元至不詳帳戶。 (筆錄:偵卷一第50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565頁) (1)告訴人李佩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03至10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277至278頁) (3)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279頁) (4)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279頁) (5)投資頁面擷圖(偵卷二第279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281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283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285頁) (9)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0)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1)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13 王勝典 112年8月10日19時許於Instagram看到運彩投資網站,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David大衛/搞錢人生」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王勝典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0日19時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①張睿峰於112年8月10日20時16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15萬2,460元至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CE凱基帳戶進行換幣為4781.59顆USDT。  ②張睿峰於112年8月10日20時39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14萬4,540元至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CE凱基帳戶進行換幣為4535.19顆USDT至TBTZ錢包。  ③張睿峰於112年8月10日20時50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28萬7,10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BitoPro進行換幣為USDT。 (筆錄:偵卷一第51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575至585頁、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7頁,轉帳金額含編號10③匯入之款項、不含編號17②、19②匯入之款項) (1)告訴人王勝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21至12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303至304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里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30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307頁) (5)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309頁) (6)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311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里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313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里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317頁) (9)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0)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1)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14 余珮榛 112年8月10日於Instagram看到運動博奕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狗哥致富專區資本累積」之詐欺集團成員,向余珮榛佯稱可代為操作下注體育賽事獲利云云。 112年8月10日19時5分許,轉帳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15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被害人余珮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25至128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319頁) (3)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320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321頁、第325至326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偵卷二第322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323頁) (7)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327至329頁) (8)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329頁) (9)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0)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1)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15 黃柏崴 112年7月24日22時許於交友軟體探探認識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妤」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黃柏崴介紹投資平臺,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10日19時29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0日19時29分許,轉帳2萬5000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黃柏崴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29頁、第131至138頁) (2)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一第13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333至334頁) (4)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335至336頁) (5)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337頁) (6)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7)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8)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16 林姿 112年8月10日於Instagram看到運動賽事投注分析網站,暱稱「Frank追夢人/從負到富」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姿佯稱可分析運動賽事投注獲利云云。 112年8月10日20時14分(起訴書誤載為20時10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林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39至14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341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34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345至347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349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偵卷二第351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353頁) (8)IG頁面、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355至367頁) (9)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0)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1)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17 翁麗雯 112年8月10日17時53分前某日於Instagram看到投資運彩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向翁麗雯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10日17時53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0頁) ②112年8月11日17時53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翁麗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43至145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將軍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36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371至37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375至379頁) (5)告訴人翁麗雯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偵卷二第385至387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將軍分駐(派)出所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偵卷二第389至391頁)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將軍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393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18 林雨歆 112年6月18日於交友軟體探探認識暱稱「Jack」之詐欺集團成員,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向林雨歆介紹蝦皮網站優惠活動,佯稱可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10日20時18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0日20時19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林雨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三第695至696頁) (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395頁) (3)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397頁) (4)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399至400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401至403頁) (6)交友軟體探探、LINE頁面擷圖(偵卷二第409至411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413至415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19 偕佩琳(起訴書誤載為偕佩林) 112年8月初某日於Instagram看到暱稱「狗哥」、「格局智慧│成功學」之限時動態,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致富專區」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偕佩琳佯稱可下注體育賽事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10日18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18時20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1日18時20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偕佩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53至156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417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41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421至423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425至431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439至445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447頁) (8)IG、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447至453頁) (9)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0)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1)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0 張合荏 112年6月25日於臉書看到投資外幣之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被動薪收入」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張合荏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11日12時21分許,轉帳10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1日12時23分許,轉帳10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2時31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37萬6,20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CE凱基帳戶進行換幣為USDT。 (筆錄:偵卷一第51至52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599頁,轉帳金額含編號5③匯入之款項) (1)告訴人張合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57頁、第159至160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503頁) (3)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505至506頁) (4)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506至509頁) (5)投資網站頁面擷圖(偵卷二第510至511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514至515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一第158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1 潘奕涵 112年8月6日於交友軟體Omi認識暱稱「謝承浩」之詐欺集團成員,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向潘奕涵介紹投資平臺,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2時40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3時59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106萬9,20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BitoPro換幣為USDT。(筆錄:偵卷一第52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599頁) (1)告訴人潘奕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61至16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517頁、第53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519頁、第52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521至522頁、第533至534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523頁、第535頁) (6)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525頁、第527至528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526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2 鄭永恩 112年7月19日於網路看到投資股票之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鑫富投資理財」之詐欺集團成員群組,向鄭永恩介紹投資程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3時8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6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被害人鄭永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63至166頁)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541頁) (3)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543頁) (4)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545至547頁) (5)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547頁) (6)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刑案紀錄表(偵卷二第549至550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551至552頁) (8)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553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555頁) (10)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1)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2)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3 吳苡瑄 112年7月8日13時許於網路看到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財富隊長」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吳苡瑄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11日13時46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36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1日13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38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吳苡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69至1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585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587至588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589頁) (5)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591至597頁) (6)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598至599頁) (7)告訴人吳苡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偵卷二第600至602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4 李泓劭 112年8月4日13時許於Instagram看到投資虛擬貨幣廣告網頁,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昊鴻」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李泓劭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4時47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6時07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10萬4,94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BitoPro帳戶進行換幣為USDT。(筆錄:偵卷一第53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599頁) (1)告訴人李泓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81至183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60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609至610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611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613頁) (6)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619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623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5 劉釪柔 112年8月11日14時50分許於Instagram看到投資博奕運動賽事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狗哥/致富專區/資本累積」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劉釪柔佯稱可代理投注高賠率賽事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4時57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劉釪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85至187頁) (2)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627頁) (3)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629至632頁) (4)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630頁)  (5)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633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634頁) (7)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8)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9)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6 陸冠伶 112年8月11日9時許於Instagram看到暱稱「cutedog_life0307」之詐欺集團成員限時動態,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向陸冠伶佯稱可投資運彩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5時32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陸冠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89至191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63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637至638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639頁) (5)IG、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641至642頁) (6)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643頁) (7)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8)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9)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7 朱奕愷 112年8月某日於Instagram看到暱稱「cutedog_life0307」之詐欺集團成員限時動態,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向朱奕愷佯稱可投資運彩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6時2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被害人朱奕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93至195頁) (2)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647頁) (3)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64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651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653至654頁) (6)IG、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655至657頁) (7)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卷二第655頁) (8)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659頁) (9)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0)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1)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8 鍾淑靜 112年6月3日14時許,Instagram暱稱「Dora」之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投資計畫與網站,向鍾淑靜佯稱操作虛擬貨幣股市可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6時31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7時05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29萬7,000元至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換幣為9298.71顆USDT至TBTZ錢包。(筆錄:偵卷一第53至54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599至601頁、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7頁) (1)告訴人鍾淑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99至202頁) (2)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455頁) (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二第457頁) (4)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465頁) (5)詐騙網頁頁面擷圖(偵卷二第467頁) (6)IG、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二第469至47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477至478頁) (8)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499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501頁) (10)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1)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2)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29 蔡志賢 112年8月8日13時許於臉書看到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格亞顧問」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蔡志賢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6時33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被害人蔡志賢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03頁、第205至20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一第20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二第67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二第678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679頁) (6)投資網站頁面擷圖(偵卷二第681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二第681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0 陳俊竹 112年8月1日16時30分許於臉書接獲外匯投資GMX之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阿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陳俊竹介紹GMX外匯交易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6時39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陳俊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09至2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3頁、第5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陳俊竹之郵局存摺影本(偵卷三第6頁、第9至11頁) (4)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三第14頁、第16至27頁) (5)投資頁面擷圖(偵卷三第15頁) (6)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7)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8)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1 馮孟安 112年8月8日14時34分許,以Instagram私訊暱稱「小 BU」之詐欺集團成員,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向馮孟安佯稱配合之工作室會使用其儲值於交易所的錢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11日17時許,轉帳4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1日17時1分許,轉帳4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被害人馮孟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13至218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2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30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三第31頁) (5)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33至34頁) (6)IG、LINE、詐騙網站頁面擷圖(偵卷三第37至39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41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2 游詩萍 112年8月初某日於Instagram看到暱稱「主任迷因」之詐欺集團成員動態連結,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向游詩萍佯稱可進行投資及對賭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7時2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游詩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19至2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43至44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賢孝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4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三第47至49頁) (5)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51頁) (6)IG頁面、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53至54頁) (7)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8)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9)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3 林威辰 112年7月15日18時59分前某日於Instagram認識ID「__hh923」之詐欺集團成員,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向林威辰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7時14分許,轉帳2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7時37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45萬9,36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換幣為USDT。(筆錄:偵卷一第54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601頁,轉帳金額含編號38①、41①匯入之款項) (1)告訴人林威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23至227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55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57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6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71至73頁) (6)投資網頁擷圖(偵卷三第75頁) (7)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75頁) (8)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77頁) (9)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0)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1)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4 李佳洛 112年8月1日於臉書看到投資廣告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理想收入」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李佳洛介紹外匯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11日17時21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1日17時25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李佳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29至231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83頁) (3)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85頁) (4)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87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89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90至91頁) (7)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8)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9)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5 張育禎 112年6月16日某日於臉書看到徵才廣告並留言,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張育禎,向張育禎介紹GIA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7時27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張育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33至23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9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95至96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97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99頁) (6)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101至105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105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6 林敏文 112年7月16日於Instagram看到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夢想起飛」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敏文介紹Reef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7時29分許,轉帳3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告訴人林敏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37至23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10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109至110頁) (4)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115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121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125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三第127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7 潘采妤 112年8月9日於Instagram看到廣告訊息,私訊後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張主任迷因│賽事策略」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潘采妤佯稱可投資運彩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8時13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同編號42至43) (1)告訴人潘采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41至24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12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133頁) (4)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134至140頁) (5)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137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141至142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143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8 洪祥育 112年8月1日於Instagram看到期貨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昊鴻」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祥育介紹期貨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11日17時29分許,轉帳18萬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8萬800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1日20時27分許,轉帳2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③112年8月11日20時28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④112年8月11日20時29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⑤112年8月11日20時30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21時43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17萬8,20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換幣為USDT。 (筆錄:偵卷一第55至56頁,不含編號38①匯入之款項,含編號45、46匯入之款項) (1)告訴人洪祥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43至245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145至146頁) (3)LINE、投資網站頁面擷圖(偵卷三第147至148頁) (4)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149至152頁) (5)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6)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7)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39 陳鈺謦 112年8月5日某時許於Instagram接獲訊息,詐欺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凱」加入陳鈺謦,向陳鈺謦介紹網路平臺,佯稱可填寫使用者體驗報告賺取回饋金云云。 112年8月11日20時32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1)告訴人陳鈺謦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47至255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15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155至156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15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180頁) (6)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181至189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198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0 張育麟 112年8月11日19時23分許前某日於臉書看到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夢想起飛」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張育麟介紹TSD投資平臺,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為20時44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1)告訴人張育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57至259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201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20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205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209頁) (6)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卷三第215頁) (7)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219至267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1 郭羿廷 112年6月15日於Instagram接獲詢問兼職之私訊,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暱稱「Duane杜安」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郭羿廷介紹生涯投顧智慧發展之課程,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2年8月11日17時34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1日17時50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③112年8月11日17時54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④112年8月11日17時56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41①款項同編號33至36,41②至④款項同編號42至43) (1)告訴人郭羿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61至266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269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27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273至274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275至276頁) (6)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285至293頁、第301至307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295至297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2 朱婉瑜 112年7月28日於交友軟體「Tinder」認識暱稱「凱」之詐欺集團成員,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向朱婉瑜介紹假蝦皮網站,佯稱可儲值帳戶獲得回饋金云云。 ①112年8月11日17時45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1日17時46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8時21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33萬6,60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換幣為USDT。 (筆錄:偵卷一第54至55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603頁,含編號10④、17②、19②、37、41②③④匯入之款項) (1)告訴人朱婉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67至272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30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311至312頁) (4)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313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319至320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三第325頁) (7)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337至341頁) (8)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343頁) (9)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10)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1)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3 黃宜婕 112年8月初於Instagram看到暱稱「狗哥/寵物迷因/壓力退散/資本累積」之詐欺集團成員限時動態,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向黃宜婕佯稱可投注運彩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8時17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1)被害人黃宜婕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73至275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349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35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353至355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357頁) (6)IG頁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361至363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361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4 梁君卉 112年7月17日15時30分許於Instagram看到投資賺錢廣告,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向梁君卉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1日18時49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9時13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11萬8,685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換幣為USDT。 (筆錄:偵卷一第55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605頁) (1)被害人梁君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77至27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365至366頁) (3)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367至373頁) (4)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374頁) (5)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382頁) (6)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7)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8)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5 傅羿瑄 112年7月25日於交友軟體探探認識暱稱「偉」之詐欺集團成員,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向傅羿瑄介紹爸佔我心聯名活動及網址,佯稱可儲值獲得回饋金云云。 112年8月11日20時22分許,轉帳5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同編號38至40) (1)告訴人傅羿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81至283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383頁) (3)LINE、詐騙網站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385至399頁) (4)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40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407至408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411頁) (7)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8)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9)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6 姬娃絲姆雄 112年8月10日於臉書看到暱稱「Sophia Clement」張貼之出租訊息,「Sophia Clement」向姬娃絲姆雄佯稱欲看房需先繳交2個月租金云云。 112年8月11日21時3分許,轉帳2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1)被害人姬娃絲姆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87至289頁)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425頁)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427頁) (4)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429至433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437至438頁) (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439頁) (7)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8)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9)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7 張雅欣 112年8月10日某時許於臉書認識詐欺集團成員,向張雅欣介紹投資程式,佯稱可操作獲利云云。 112年8月12日11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29分)許,轉帳1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2日11時30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9萬6,03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換幣為USDT。(筆錄:偵卷一第56至57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617頁) (1)被害人張雅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311至313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517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51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521至522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523頁) (6)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525頁) (7)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8)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9)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8 張均印 112年8月12日8時30分許於臉書看到暱稱「Laquint Jackson」張貼之出租訊息,「Laquint Jackson」向張均印佯稱欲看房需先繳交2個月租金云云。 112年8月12日12時10分許,轉帳2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2日12時26分許,自左列帳戶轉帳5萬9,40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換幣為USDT。 (筆錄:偵卷一第57頁、對話紀錄:偵卷一第617頁) (1)告訴人張均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93至301頁) (2)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441頁)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44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445至447頁) (5)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449頁) (6)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451至454頁) (7)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8)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9)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49 蔡和靜 112年7月20日於Instagram看到投資廣告,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暱稱「創富引路 楊-(襄理)」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蔡和靜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由工程師幫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2日12時19分許,轉帳4萬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1)告訴人蔡和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303至305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45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三第457至458頁) (4)LINE對話紀錄擷圖、文字檔(偵卷三第461至463頁、第467至499頁) (5)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464頁) (6)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7)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8)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50 吳婉瑜 112年7月29日於網路看到工作訊息,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聯繫,暱稱「魔幻致富理財姐」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吳婉瑜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2日13時1分許,轉帳4萬9000元至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31頁) (圈存) (1)告訴人吳婉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307頁、第309至3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一第30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三第50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三第502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三第503頁) (6)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三第504至515頁)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三第516頁) (8)張睿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7至31頁) (9)張睿峰之ACE交易所申登人資料、TBTZ及TBBC錢包交易明細(偵卷三第541至553頁) (10)與「陳哥」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紀錄擷圖(偵卷一第315至635頁)                                         告訴人/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共236萬4,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載(詐欺告訴人吳東縉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載(詐欺告訴人莊栯禔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載(詐欺告訴人廖翊婷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載(詐欺告訴人許馨文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載(詐欺告訴人鍾奕強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載(詐欺告訴人曾凱煊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載(詐欺告訴人詹沂靜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載(詐欺告訴人張鳳珠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載(詐欺告訴人林逸凱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載(詐欺告訴人黃思維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載(詐欺告訴人黃郁文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載(詐欺告訴人李佩蓉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載(詐欺告訴人王勝典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載(詐欺被害人余珮榛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載(詐欺告訴人黃柏崴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載(詐欺告訴人林姿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載(詐欺告訴人翁麗雯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載(詐欺告訴人林雨歆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載(詐欺告訴人偕佩琳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載(詐欺告訴人張合荏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載(詐欺告訴人潘奕涵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2所載(詐欺被害人鄭永恩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載(詐欺告訴人吳苡瑄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4所載(詐欺告訴人李泓劭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5所載(詐欺告訴人劉釪柔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6所載(詐欺告訴人陸冠伶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7所載(詐欺被害人朱奕愷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8所載(詐欺告訴人鍾淑靜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9所載(詐欺被害人蔡志賢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0所載(詐欺告訴人陳俊竹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1所載(詐欺被害人馮孟安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2所載(詐欺告訴人游詩萍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3所載(詐欺告訴人林威辰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4所載(詐欺告訴人李佳洛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5所載(詐欺告訴人張育禎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6所載(詐欺告訴人林敏文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7所載(詐欺告訴人潘采妤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8所載(詐欺告訴人洪祥育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9所載(詐欺告訴人陳鈺謦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0所載(詐欺告訴人張育麟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1所載(詐欺告訴人郭羿廷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2所載(詐欺告訴人朱婉瑜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3所載(詐欺被害人黃宜婕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4所載(詐欺被害人梁君卉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5所載(詐欺告訴人傅羿瑄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6所載(詐欺被害人姬娃絲姆雄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7所載(詐欺被害人張雅欣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8所載(詐欺告訴人張均印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9所載(詐欺告訴人蔡和靜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0所載(詐欺告訴人吳婉瑜部分) 張睿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轉帳時間、金額 (新臺幣) 所得報酬 (新臺幣) 1 吳東縉 112年8月6日20時25分許,3萬元。 112年8月6日20時32分許,2萬9,700元。 300元 2 莊栯禔 112年8月7日13時1分許,3萬元。 (編號2至3合計共6萬元)  ①112年8月7日13時16分許,2萬9,700元。 ②112年8月7日13時26分許,2萬9,700元。 (編號①至②合計共5萬9,400元)  600元 3 廖翊婷 112年8月7日13時11分許,3萬元。 (編號2至3合計共6萬元)  4 許馨文 112年8月9日13時2分許,3萬元。 (編號4、5①②、6、7合計共31萬元) ①112年8月9日13時00分許,4萬9,500元。  ②112年8月9日13時55分許,2萬9,700元。 ③112年8月9日14時5分許,40萬4,910元。 ④112年8月9日14時11分許,2萬9,700元。 (編號①至④合計共51萬3,810元) 31萬×1%=3,100元 5 鍾奕強 ①112年8月9日12時39分許,10萬元。 ②112年8月9日12時40分許,10萬元。 ③112年8月11日12時27分許,5萬元。 (編號4、5①②、6、7合計共31萬元) 6 曾凱煊 112年8月9日12時54分許,轉帳5萬元。 (編號4、5①②、6、7合計共31萬元) 7 詹沂靜 112年8月9日13時30分許,轉帳3萬元。 (編號4、5①②、6、7合計共31萬元) 8 張鳳珠 112年8月9日16時42分許,轉帳3萬元。 (編號8、9、10①②、11合計共7萬元) 112年8月9日19時14分許,16萬8,300元。 7萬×1%=700元 9 林逸凱 112年8月9日18時27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8、9、10①②、11合計共7萬元) 10 黃思維 ①112年8月9日18時28分許,轉帳1萬元。 ②112年8月9日18時32分許,轉帳1萬元。 ③112年8月10日19時37分許,轉帳3萬元。 ④112年8月11日17時51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8、9、10①②、11合計共7萬元) 11 黃郁文 112年8月9日18時37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8、9、10①②、11合計共7萬元) 12 李佩蓉 112年8月10日17時2分許,轉帳2,000元。 112年8月10日17時38分許,3,500元。 2,000元 13 王勝典 112年8月10日19時許,轉帳1萬元。 (編號10③、13、14、15、16、17①、18、19①合計共25萬5,000元) ①112年8月10日20時16分許,15萬2,460元。  ②112年8月10日20時39分許,14萬4,540元。  ③112年8月10日20時50分許,28萬7,100元。 (編號①至③合計共58萬4,100元) 25萬5,000元×1%=2,550元 14 余珮榛 112年8月10日19時5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10③、13、14、15、16、17①、18、19①合計共25萬5,000元) 15 黃柏崴 ①112年8月10日19時29分許,轉帳5萬元。(張睿峰第一銀行帳戶-偵卷一第29頁) ②112年8月10日19時29分許,轉帳2萬5000元。 (編號10③、13、14、15、16、17①、18、19①合計共25萬5,000元) 16 林姿 112年8月10日20時14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10③、13、14、15、16、17①、18、19①合計共25萬5,000元) 17 翁麗雯 ①112年8月10日17時53分許,轉帳1萬元。 ②112年8月11日17時53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10③、13、14、15、16、17①、18、19①合計共25萬5,000元) 18 林雨歆 ①112年8月10日20時18分許,轉帳5萬元。 ②112年8月10日20時19分許,轉帳5萬元。 (編號10③、13、14、15、16、17①、18、19①合計共25萬5,000元) 19 偕佩琳 ①112年8月10日18時37分許,轉帳1萬元。 ②112年8月11日18時20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10③、13、14、15、16、17①、18、19①合計共25萬5,000元) 20 張合荏 ①112年8月11日12時21分許,轉帳10萬元。 ②112年8月11日12時23分許,轉帳10萬元。 (編號5③、20合計共25萬元) 112年8月11日12時31分許,37萬6,200元。 25萬元×1%=2,500元 21 潘奕涵 112年8月11日12時40分許,轉帳5萬元。 (編號21、22、23合計共14萬元) 112年8月11日13時59分許,106萬9,200元。 14萬元×1%=1,400元 22 鄭永恩 112年8月11日13時8分許,轉帳3萬元。 (編號21、22、23合計共14萬元) 23 吳苡瑄 ①112年8月11日13時46分許,轉帳5萬元。 ②112年8月11日13時48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21、22、23合計共14萬元) 24 李泓劭 112年8月11日14時47分許,轉帳3萬元。 (編號24、25、26、27合計共6萬元) 112年8月11日16時07分許,10萬4,940元。 6萬元×1%=600元 25 劉釪柔 112年8月11日14時57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24、25、26、27合計共6萬元) 26 陸冠伶 112年8月11日15時32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24、25、26、27合計共6萬元) 27 朱奕愷 112年8月11日16時2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24、25、26、27合計共6萬元) 28 鍾淑靜 112年8月11日16時31分許,轉帳5萬元。 (編號28、29、30、31、32合計共20萬元) 112年8月11日17時05分許,29萬7,000元。 20萬元×1%=2,000元 29 蔡志賢 112年8月11日16時33分許,轉帳3萬元。 (編號28、29、30、31、32合計共20萬元) 30 陳俊竹 112年8月11日16時39分許,轉帳3萬元。 (編號28、29、30、31、32合計共20萬元) 31 馮孟安 ①112年8月11日17時許,轉帳4萬元。 ②112年8月11日17時1分許,轉帳4萬元。 (編號28、29、30、31、32合計共20萬元) 32 游詩萍 112年8月11日17時2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28、29、30、31、32合計共20萬元) 33 林威辰 112年8月11日17時14分許,轉帳2萬元。 (編號33、34、35、36、38①、41①合計共41萬8,000元) 112年8月11日17時37分許,45萬9,360元。 41萬8,000元×1%=4,180元 34 李佳洛 ①112年8月11日17時21分許,轉帳5萬元。 ②112年8月11日17時25分許,轉帳5萬元。 (編號33、34、35、36、38①、41①合計共41萬8,000元) 35 張育禎 112年8月11日17時27分許,轉帳3萬元。(編號33、34、35、36、38①、41①合計共41萬8,000元) 36 林敏文 112年8月11日17時29分許,轉帳3萬元。 (編號33、34、35、36、38①、41①合計共41萬8,000元) 37 潘采妤 112年8月11日18時13分許,轉帳1萬元。 (同編號41至43) (同編號41至43) 38 洪祥育 ①112年8月11日17時29分許,轉帳18萬8,000元。 ②112年8月11日20時27分許,轉帳2萬元。 ③112年8月11日20時28分許,轉帳1萬元。 ④112年8月11日20時29分許,轉帳1萬元。 ⑤112年8月11日20時30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38②③④⑤、39、40、45、46合計共14萬元) 112年8月11日21時43分許,17萬8,200元。 14萬元×1%=1,400元 39 陳鈺謦 112年8月11日20時32分許,轉帳1萬元。 40 張育麟 112年8月11日20時43分許,轉帳1萬元。 41 郭羿廷 ①112年8月11日17時34分許,轉帳5萬元。 ②112年8月11日17時50分許,轉帳5萬元。 ③112年8月11日17時54分許,轉帳5萬元。 ④112年8月11日17時56分許,轉帳5萬元。 (編號10④、17②、19②、37、41②③④、42、43合計共30萬元) 112年8月11日18時21分許,33萬6,600元。 30萬元×1%=3,000元 42 朱婉瑜 ①112年8月11日17時45分許,轉帳5萬元。 ②112年8月11日17時46分許,轉帳5萬元。 (編號10④、17②、19②、37、41②③④、42、43合計共30萬元) 43 黃宜婕 112年8月11日18時17分許,轉帳1萬元。 (編號10④、17②、19②、37、41②③④、42、43合計共30萬元) 44 梁君卉 112年8月11日18時49分許,轉帳1萬元。 112年8月11日19時13分許,11萬8,685元。 1萬元×1%=100元 45 傅羿瑄 112年8月11日20時22分許,轉帳5萬元。 (同編號38至40) (同編號38至40) 46 姬娃絲姆雄 112年8月11日21時3分許,轉帳2萬元。 47 張雅欣 112年8月12日11時19分許,轉帳1萬元。 112年8月12日11時30分許,9萬6,030元。 1萬元×1%=100元 48 張均印 112年8月12日12時10分許,轉帳2萬元。 (編號48、49合計共6萬元) 112年8月12日12時26分許,5萬9,400元。 5萬9,400元×1%=594元 49 蔡和靜 112年8月12日12時19分許,轉帳4萬元。 (編號48、49合計共6萬元) 50 吳婉瑜 112年8月12日13時1分許,轉帳4萬9,000元。 (圈存) 0元                                     所得報酬合計共 2萬5,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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