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3-金訴-1302-2025031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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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志賢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之記載,顯然有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該誤寫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和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