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M-113-金訴-1600-2025010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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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少澤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呂至鴻 吳振閤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5345號、第45371號、第5096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被告林少澤應補充「民 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林少澤,漏未記載其出 生年月日,顯係疏漏,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