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M-113-金訴-1602-2025021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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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1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彥 (現於法務部○○○○○○○○另案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3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宗彥(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判處罪刑在案,因被告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本院依法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被告,被告業於同年9月6日收受上開判決,並於同年月20日具狀透過監所提起上訴,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本院,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於同年11月24日發函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於114年1月15日送達予被告,然被告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