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M-113-金訴-1635-2024110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政峰 蔡沂珊 (現另案於法務部○○○○○○○○女子分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6日11 3年度金訴字第1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政峰、蔡沂珊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 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政峰、蔡沂珊因詐欺等案件,不 服民國113年7月16日113年度金訴字第1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