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金訴-1683-2024112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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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 第2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炫智 張庭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㈣部分,應補充「被告張 庭輝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記載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㈣部分,顯有漏 載「被告張庭輝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錯誤,應予補充更正。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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