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3-金訴-1743-2024110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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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慶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九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 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 載內容,顯係誤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記載段落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第5頁第17行以下 僅認定被告所為係與使用LINE暱稱「全方位貸款/林專員」之人共同犯普通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僅認定被告所為係幫助使用LINE暱稱「全方位貸款/林專員」之人犯普通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第6頁第5行以下 被告以單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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