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金訴-1745-2024122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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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偉豪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廖育珣律師 被 告 吳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991號、第28275號),因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11時宣 判,惟因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眾多,遭詐騙之案情繁雜,致判決書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