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金訴-1774-2024121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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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世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7 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徐世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爰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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