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金訴-1816-2024123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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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賀智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1810號、第2202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賀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