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金訴-1868-20241128-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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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旻 選任辯護人 蘇珮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4775號、113年度偵字第14017、17134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世旻犯如附表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 「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一至二、四各編號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世旻於民國112年7月間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飛行員1號」、「韓信」、「如嫣」、「陳昱丞」及「陳郁閔」之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二、張世旻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張世旻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四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四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一、四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一、四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四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四所示帳戶,嗣由張世旻於如附表五編號1至18、21至32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轉出或提領如附表五編號1至18、21至32所示之提款金額後,將上開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款項未及提領成功,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洗錢未遂)。嗣如附表一、四所示之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警於112年9月25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區農會新興分會」查獲張世旻,循線查悉上情。  ㈡張世旻於112年9月25日經警查獲後,明知無正當理由,不得 以冒用公務員名義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方式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之犯意聯絡,先由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收集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再由張世旻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取簿時間、地點收取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資料,而完成收集帳戶之行為。  ㈢張世旻取得上開帳戶後,與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帳戶,惟上開款項未及提領成功即經警查獲,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洗錢未遂。嗣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陳禹雰、郭雅玲、陳雨萱、陳淇圳、葉子源、陳妗貞、 王業、陳玫君、黃冠綸、陳高元、陳文忠、卓旺廷、陳沂璟、劉安昇、施雅琪、曹延平、葉秀霞、梁茂堂、曹文政、王聰哲、陳淑惠、陳柏誠、黃千綺、邱韋瑄、張竣傑、魏蕎瑤、曾詩涵、潘佩君、劉純妤、葉秀霞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世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被告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上開說明,於被告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涉及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陳禹雰、郭雅玲、陳雨萱、陳淇圳、葉子源、陳妗貞、王業、陳玫君、黃琬茹、蔡吟吟、楊子儀、黃冠綸、陳高元、陳文忠、卓旺廷、陳沂璟、劉安昇、施雅琪、曹延平、丁素真、葉秀霞、梁茂堂、許城樹、鄔鴻江、曾文政、王聰哲、陳淑惠、陳柏誠、黃千綺、邱韋瑄、張竣傑、魏蕎瑤、曾詩涵、潘佩君、劉純妤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七「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此外,另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㈡上述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未經具結之筆錄,雖不得作為認定 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所述,然本院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參與犯罪組織之罪名時,不採上開證人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為證,縱就此予以排除,尚仍得以上開其餘證據作為上述被告自白外之補強證據,自仍得認定被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於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33條規定判斷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時,除應視各罪之原有法定本刑外,尚應審酌「分則」性質之加重或減免事由;然不宜將屬「總則」性質之加重或減免事由,列為參考因素,否則於遇有多重屬「總則」性質之加重或減免事由時,其適用先後順序決定,勢將會是一項浩大艱鉅工程,治絲益棼,不如先依法定本刑之輕重判斷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後,再視個案不同情節,逐一審視屬「總則」性質之各項加重或減免事由,分別擇最有利於行為人規定辦理。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本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較,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此為受本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見解。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案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有利於上訴人之新法。至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現行有關「宣告刑」限制之刑罰規範,另可參見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所謂「…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規定,即學理上所稱「輕罪最輕本刑之封鎖作用」,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即「輕罪最重本刑之封鎖作用」,二者均屬「總則」性質,並未變更原有犯罪類型,尚不得執為衡量「法定刑」輕重之依據。依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輕罪最重本刑之封鎖作用」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依「法定刑」比較而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05號判決意旨)。  ⒉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8月2日施行後,移列至同法第21條,且將原規定之文字「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配合同法第6條修正為「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該次修正內容並未涉及本案相關之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內容之實質變更,尚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變更,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5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19、附表四編號1至10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附表四編號1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1、2款之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就附表三編號2至3部分,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之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二、四所示各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飛行員1號」、「韓信」、「如嫣」、「陳昱丞」及 「陳郁閔」及其他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間,就附表一至二、四所示部分;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三所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應 予分論併罰(至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收集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帳戶,應僅論一罪,起訴書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如附表三所示犯行,是被告所為如附表三所示犯行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被告擔任車手之角色,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尚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又按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然查,依本案卷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或有因其等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故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被告於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合於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規定;另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坦承一般洗錢既未遂罪,已如前述,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對被告依上開規定及未遂部分減輕其刑,惟被告就附表一至二、四所示犯行均係從一重各論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⒊至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然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經查,本案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我的報酬是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而被告僅履行部分調解金額8萬元,難認符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 財,不僅收集帳戶,更率爾接受他人邀約參與詐欺集團,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他人,並擔任車手之任務,藉此製造金流斷點,已嚴重侵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權,並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甚鉅,所為洵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被告分別業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調解成立,並履行部分調解金額,再參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等情;末衡被告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三所示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復分別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二、四,及如附表三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並衡被告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再就如附表三所示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本判決已整體衡量加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既 未遂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㈨至於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本院就被告所定 之應執行刑已逾2年,自無從宣告緩刑,前揭被告之辯護人所請,尚屬無據,附此說明。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所有或持有,且係 供本案犯罪(預備)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或所提領之款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是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係用於本案犯罪(預備)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且被告具有處分權,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再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我的報酬是10萬元 等語,惟審酌被告業履行部分調解金額8萬元,堪認被告已無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是若仍就上開8萬元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上開8萬元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是未扣案之2萬元(10萬元-8萬元=2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㈣至告訴人遭詐欺而匯入之其餘款項,業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已非屬被告所有或仍在其實際持有中,難認渠就所隱匿之財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且未經查獲,故該等款項自毋庸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㈤另本案其餘扣案物,依卷附資料難認與本案有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 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帳戶簡稱詳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陳禹雰 ①112年9月12日17時31分許 ①3萬元(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初某時許,以某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禹雰,佯稱可提供境外電商平臺網址,加入會員儲值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禹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許尚評華南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 。 ②112年9月22日9時34分許 ②3萬元(至許尚評華南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 ③112年9月22日10時22分許 ③2萬元(至許尚評華南銀行帳戶)。 2 郭雅玲 112年9月24日13時5分許 4萬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2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雅玲,佯稱租屋先預付租金即可直接簽約云云,致郭雅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許尚評華南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 3 陳雨萱 112年9月24日13時8分許 1萬7,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23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雨萱,佯稱租屋需預付押金云云,致陳雨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許尚評華南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 4 陳淇圳 ①112年9月18日12時55分許 ①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中旬某時許,以交友軟體Yueme、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淇圳,佯稱提供「優美購」購物平臺網址,投入金額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淇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 ②112年9  月19日  11時54  分許 ②1萬6,000元 ③112年9  月19日  13時52  分許 ③1萬元 5 葉子源 ①112年9  月18日  17時11  分許 ①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聯繫葉子源,佯稱提供「香港全球網」投資購物網站網址,加入會員儲值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葉子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 ②112年9  月18日  17時12  分許 ②3萬元 6 陳妗貞 112年9月19日10時27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ROOIT聯繫陳妗貞,佯稱提供「買貝商城」購物網站網址,匯款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妗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 7 王業 112年9月19日10時35分許 1萬8,6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聯繫王業,佯稱提供「鴻科金融」網站網址下載註冊會員即可操作投資美國原油獲利云云,致王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 8 陳玫君 ①112年9  月21日  14時10  分許 ①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11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玫君,佯稱提供「昂凡」APP,下載加入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玫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 ②112年9  月21日  14時12  分許 ②3萬元 9 黃琬茹 112年9月21日14時18分許 1萬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中旬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琬茹,佯稱提供「昂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址,下載加入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琬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 10 蔡吟吟 112年9月22日13時36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中旬某時許,以交友軟體Veeka、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吟吟,佯稱提供「新達城購物商城」網址,申請帳號即可投資網路購物商城獲利云云,致蔡吟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 11 楊子儀 112年9月25日11時45分許 1萬1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9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子儀,佯稱提供「THHIGG」投資網址,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子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 12 黃冠綸 112年9月25日15時22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起訴書記載為119年,應予更正)9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冠綸,佯稱提供網址,註冊帳號即可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黃冠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 13 陳高元 ①112年9  月20日  10時6分  許 ①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10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高元,佯稱提供「昂凡」APP,下載加入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高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麗兒中信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 ②112年9  月20日  10時8  分許 ②5萬元 14 陳文忠 112年9月21日12時20分許 2萬1,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21日12時20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文忠,佯稱可提供Lazada拍賣網址,須先匯款給批貨廠商賣出訂單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文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麗兒中信銀行帳戶 。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 15 卓旺廷 112年9月20日9時44分許 3萬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7月25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卓旺廷,佯稱提供「昂凡投資平臺」APP,下載註冊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卓旺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麗兒郵局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 16 陳沂璟 ①112年9  月20日9  時45分  許 ①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15日19時10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沂璟,佯稱提供「昂凡」APP,下載註冊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沂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麗兒郵局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 ②112年9  月20日  9時46  分許 ②5萬元 17 劉安昇 112年9月21日13時41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21日13時41分許前之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安昇,佯稱提供「EASYBUY」電商平臺網址,儲值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安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麗兒郵局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 18 施雅琪 ①112年9  月22日9  時6分許 ①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施雅琪,佯稱提供「昂凡」APP,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施雅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麗兒郵局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 ②112年9  月22日  9時9分  許 ②5萬元 19 曹延平 112年9月22日9時55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19日14時許,以撥打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繫曹延平,佯稱提供「昂凡」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曹延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麗兒郵局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 附表二:(帳戶簡稱詳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丁素真 113年3月6日12時40分許(起訴書記載為32分許,應予更正)。 50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素真,佯稱提供投資網址,申請會員儲值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丁素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許城樹臺灣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 2 葉秀霞 113年3月6日13時56分許(起訴書記載為52分許 ,應予更 正)。 3萬2,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起訴書記載為112年,應予更正)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葉秀霞,佯稱因幫忙購買之彩券中獎,需匯款至指定帳戶捐錢積陰德云云,致葉秀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梁茂堂聯邦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 附表三:(帳戶簡稱詳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收集方式 寄出時間、地點 取簿時間、地點 寄送之金融機構帳戶 主文欄 備註 1 梁茂堂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113年2月23日某時許,以撥打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繫梁茂堂,自稱為臺北市地檢署人員,因涉及刑案,梁茂堂之聯邦銀行、郵局及其配偶之彰化銀行帳戶遭使用,帳戶內之現金被查扣,需寄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調查云云,指示梁茂堂於右列時間、地點,以交貨便方式寄送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右列超商門市,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 113年2月29日12時5分許,某統一超商門市。 113年3月2日12時13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一中門市」。 ①梁茂堂聯邦銀行帳戶。 ②梁茂堂郵局  帳戶。 ③阮氏金莊彰化銀行帳戶。 張世旻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 2 許城樹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113年3月3日14時29分許前之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城樹,稱可介紹工作,提供提款卡即可每日領取薪資云云,指示許城樹於右列時間、地點,以交貨便方式寄送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右列超商門市,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 113年3月3日14時29分許,苗栗縣○○鎮○○路○段000號1樓「統一竹南建國門市」。 113年3月3日14時29分許後之某時許,某統一超門市。 許城樹臺灣銀行帳戶。 張世旻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 3 鄔鴻江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113年2月19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鄔鴻江,稱提供提款卡供博弈網站會員退水使用,即可有固定收入云云,指示鄔鴻江於右列時間、地點,以交貨便方式寄送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右列超商門市,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 113年3月3日14時57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嘟嘟門市」。 110年3月5日10時2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楷門市」。 鄔鴻江玉山銀行帳戶。 張世旻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 附表四:(帳戶簡稱詳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曾文政 ①112年9月8日15時30分許 ①4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22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Eatgether、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文政,佯稱提供Zalora購物商城網站,註冊帳號匯款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曾文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 ②112年9月8日15時32分許 ②1萬元 ③112年9月9日13時55分許(起訴書記載為56分許,應予更正)。 ③3萬元 ④112年9月9日13時57分許 ④1萬50元 2 王聰哲 ①112年9月9日15時51分許 ①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7月中旬某時許,以某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聰哲,佯稱提供ZALORA購物網站,申請加入會員儲值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聰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 ②112年9月9日15時53分許 ②3萬元 3 陳淑惠 112年9月9日16時38分許 1萬2,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5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交友軟體LEME、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淑惠,佯稱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提供「新達城購物」網址,加入會員匯款買賣商品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淑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 。 4 陳柏誠 ①112年9月10日17時24分許 ①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柏誠,佯稱介紹平臺顧問商店可投資博弈獲利云云,致陳柏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 。 ②112年9月10日17時29分許 ②3萬元 ③112年9月10日17時39分許 ③2萬元 5 黃千綺 ①112年9月11日12時7分許 ①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2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千綺,佯稱提供「昂凡」APP,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千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 ②112年9月11日12時9分許 ②5,000元 6 邱韋瑄 112年9月11日13時52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8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韋瑄,佯稱提供「昂凡」APP,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韋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 。 7 張竣傑 ①112年9月12日11時30分許 ①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間某時許,以交友軟體Lemo、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竣傑,佯稱提供「易達商城」網址,申請會員匯款即可投資電商平臺獲利云云,致張竣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 。 ②112年9月12日11時38分許 ②1萬元 8 魏蕎瑤 112年9月12日18時43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12日17時許,以某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魏蕎瑤,佯稱提供「買貝商城」網址,儲值即可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魏蕎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 。 9 曾詩涵 ①112年9月13日15時許 ①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10日2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詩涵,佯稱申請貸款需先繳保證金、帳戶遭凍結需繳納解凍費用云云,致曾詩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 。 ②112年9月13日15時1分許 ②1萬元 ③112年9月13日17時21分許 ③3萬元 ④112年9月13日17時24分許 ④2萬元 10 潘佩君 112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4萬9,983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13日某時許,以撥打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繫潘佩君,佯稱為中國信託專員,表示幫忙設定帳戶驗證以開通服務云云,致潘佩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 。 11 劉純妤 112年9月13日18時11分許 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劉純妤,佯稱應徵平面模特兒可提供網址註冊帳號後,在網站下單衣服不須付費,待劉純妤下單後以取消訂購單有退款,要求先提現至銀行帳戶內、銀行帳戶打錯致帳戶被凍結,需解凍金云云,致劉純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 附表五:(提領人:張世旻;帳戶簡稱詳附表六)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112年9月22日10時28分許 許尚評華南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育才郵局」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1②、③。 112年9月22日10時29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2日10時30分許 1萬9,000元 2 112年9月24日15時46分許 許尚評華南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區農會新興分部」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2、3。 112年9月24日15時46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4日15時47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4日15時48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4日15時48分許 6,000元 3 112年9月18日13時55分許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樂寶門市」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4①。 112年9月18日13時55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8日13時56分許 9,000元 4 112年9月19日12時43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3時42分許,應予更正)。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LaLaport」ATM 1萬7,000元 附表一編號4。 5 112年9月19日16時50分許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育見門市」ATM 1萬元 附表一編號4③。 6 112年9月18日17時46分許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5。 112年9月18日17時47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8日17時47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8日17時48分許 1萬1,000元 7 112年9月19日11時44分許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樂寶門市」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5至7。 112年9月19日11時44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9日11時45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9日11時46分許 1萬7,000元 8 112年9月21日14時20分許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德門市」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8①。 112年9月21日14時21分許 2萬元 9 112年9月21日14時26分許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太平曙光店」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8、9。 112年9月21日14時28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1日14時29分許 1萬3,000元 10 112年9月22日14時11分許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區農會新興分部」ATM 1萬元 附表一編號10。 11 112年9月25日12時48分許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11。 12 112年9月25日16時55分許(起 訴書記載 為15時44 分許,應 予更正) 。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臺中市太平區育 賢路235號「太 平區農會新興分 部」ATM(起訴 書記載為臺中市太平區育賢路209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應予更正)。 2萬元 附表一編號12。 13 112年9月20日10時42分許 陳麗兒中信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權大門市」ATM 10萬5,000元 附表一編號13。 14 112年9月21日13時40分許 陳麗兒中信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雅合門市」ATM 9萬元 附表一編號14。 15 112年9月20日10時19分許 陳麗兒郵 局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記載為陳麗兒中信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健行路郵局」ATM 6萬元 附表一編號15、16。 112年9月20日10時20分許 6萬元 112年9月20日10時21分許 1萬4,000元 16 112年9月21日14時19分許 陳麗兒郵局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德門市」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17。 112年9月21日14時19分許 1萬元 17 112年9月22日9時54分許 陳麗兒郵局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軍功郵局」ATM 6萬元 附表一編號18。 112年9月22日9時54分許 4萬1,000元 18 112年9月22日10時27分許 陳麗兒郵局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育才郵局」ATM 4萬9,000元 附表一編號19。 19 113年3月6日14時16分許 許城樹臺灣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中大遠百百貨公司」1樓ATM 2萬元 附表二編號1。 113年3月6日14時17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6日14時18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6日14時19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6日14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6日14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6日14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6日14時22分許 8,000元 113年3月7日8時47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中華郵政公司中正路郵局」ATM 2萬元 113年3月7日8時47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7日8時48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7日8時49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7日8時50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7日8時51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7日8時52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7日8時53分許 1萬元 20 113年3月6 日14時24 分許(起 訴書記載 為25分許 ,應予更 正)。 梁茂堂聯邦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中大遠百百貨公司」1樓ATM 2萬元 附表二編號2。 113年3月6日14時26分許 1萬1,000元 21 112年9月8日16時10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ATM 2萬元 附表四編號1①②。 112年9月8日16時10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8日16時11分許 1萬元 22 112年9月9日15時6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區農會新興分部」ATM 2萬元 附表四編號1③④。 112年9月9日15時7分許 2萬元 23 112年9月9日16時36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ATM 2萬元 附表四編號2。 112年9月9日16時36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9日16時37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9日16時37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9日16時37分許 9,000元 24 112年9月9日17時5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匯款至張世旻中信銀行帳戶 1萬3,000元 附表四編號3。 25 112年9月10日18時14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ATM 2萬元 附表四編號4。 112年9月10日18時14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0日18時14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0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26 112年9月11日12時30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ATM 2萬元 附表四編號5。 112年9月11日12時30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1日12時31分許(起訴書記載為32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 27 112年9月11日14時28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張世旻中信銀行帳戶 1萬1,000元 附表四編號6。 28 112年9月12日12時20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ATM 2萬元 附表四編號7。 112年9月12日12時20分許 1萬元 29 112年9月12日18時31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區農會新興分部」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1①。 112年9月12日18時32分許 1萬6,000元 30 112年9月12日18時54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區農會新興分部」ATM 1萬9,000元 附表四編號8。 31 112年9月13日15時49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ATM 2萬元 附表四編號9①、②。 112年9月13日15時49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3日15時50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3日15時50分許 1萬1,000元 32 112年9月13日18時6分許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區農會新興分部」ATM 2萬元 附表四編號9③、④、10。 112年9月13日18時7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3日18時7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3日18時8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13日18時8分許 2萬元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1.即偵54775卷一第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卡號: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2年9月25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2 第一銀行金融卡 1張 1.即偵54775卷一第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卡號: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2年9月25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3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XS、黑色) 1支 1.即偵54775卷一第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2年9月25日17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6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4 華南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1.即偵54775卷一第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2年9月25日17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6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1.即偵54775卷一第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2年9月25日17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6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6 臺灣企銀金融卡 1張 1.即偵54775卷一第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卡號: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2年9月25日17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6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7 郵局金融卡 1張 1.即偵54775卷一第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卡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2年9月25日17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6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8 臺灣銀行金融卡 1張 1.即偵14017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3年3月6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吸煙區】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9 聯邦銀行金融卡 1張 1.即偵14017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3年3月6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吸煙區】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10 郵局金融卡 1張 1.即偵14017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卡號: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3年3月6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吸煙區】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11 玉山銀行金融卡 1張 1.即偵14017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 2.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3年3月6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吸煙區】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12 彰化銀行金融卡 1張 1.即偵14017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5。 2.卡號: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3年3月6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吸煙區】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13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XS、玫瑰金色) 1支 1.即偵14017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6。 2.含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3月6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吸煙區】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14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15Pro、銀灰色) 1支 1.即偵14017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7。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3月6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吸煙區】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15 讀卡機 1臺 1.即偵14017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8。 2.經警於113年3月6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吸煙區】扣得。 3.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16 現金(新臺幣) 14萬8,000元 1.即偵14017卷第6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張世旻配合警方自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提領。  3.經警於113年3月6日14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1樓ATM】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17 現金(新臺幣) 3萬1,000元 1.即偵14017卷第6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張世旻配合警方自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提領。  3.經警於113年3月6日14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1樓ATM】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18 現金(新臺幣) 15萬元 1.即偵14017卷第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張世旻配合警方自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提領。 3.經警於113年3月7日8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中中正路郵局】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張世旻。  附表六: 簡稱 帳戶 許尚評華南銀行帳戶 許尚評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芝岑兆豐銀行帳戶 陳芝岑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麗兒中信銀行帳戶 陳麗兒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麗兒郵局帳戶 陳麗兒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城樹臺灣銀行帳戶 許城樹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梁茂堂聯邦銀行帳戶 梁茂堂所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詹龍渣打銀行帳戶 江詹龍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世旻中信銀行帳戶 張世旻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氏金莊彰化銀行帳戶 阮氏金莊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梁茂堂郵局帳戶 梁茂堂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板橋站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鄔鴻江玉山銀行帳戶 鄔鴻江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七: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偵54775卷一 ①112年9月2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5至3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3至47頁)。 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第51頁)。 ⑤現場照片、監視器、工作機內金融卡試卡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53至61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65反詐騙警示帳戶查詢結果(第97至99頁)。 ⑦告訴人郭雅玲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01、133至135、137、141至142頁)。 ⑧告訴人陳雨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03至107、113至115頁)。 ⑨告訴人陳雨萱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貼文頁面、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第117至129頁)。 ⑩告訴人郭雅玲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貼文頁面、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144至147頁)。 ⑪告訴人王業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中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49至158、167頁)。 ⑫告訴人王業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163至165頁)。 ⑬被害人黃琬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71、175至176、181、190、193至194頁)。 ⑭被害人黃琬茹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99、202至203頁)。 ⑮被害人楊子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07至211、221至223頁)。 ⑯被害人楊子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225至235頁)。 ⑰告訴人陳淇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39至241、243至244、249至251頁)。 ⑱告訴人陳淇圳提出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欺網頁資料、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252、254至261頁)。 ⑲被害人蔡吟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65、268至273頁)。 ⑳被害人蔡吟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詐欺集團提供個人照片、訂單網頁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275至279頁)。 ㉑告訴人陳妗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165反詐騙平臺系統檢核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83至286、311、350、357至359頁)。 ㉒告訴人陳妗貞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網站頁面資料(第298、303頁)。 ㉓告訴人陳文忠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21至428頁)。 ㉔告訴人陳高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31至433、442至444頁)。 ㉕告訴人陳高元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436至437頁)。 ㉖告訴人劉安昇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453至455、459至460頁)。 ㉗告訴人劉安昇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464至485頁)。 ㉘告訴人卓旺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89至490、497至499頁)。 2 偵54775 卷二 ①告訴人卓旺廷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第5至6頁)。 ②告訴人施雅琪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9至13、61至63頁)。 ③告訴人施雅琪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23至49、53至54頁)。 ④告訴人陳沂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5、99至102、109至110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85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15頁)。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859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19頁)。 ⑦扣押物品照片(第123至125頁)。 ⑧警示帳戶明細匯款人一覽表(第133頁)。 ⑨告訴人曹延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9至141、145至147頁)。 ⑩告訴人陳玫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57至161、163至164頁)。 ⑪被害人帳戶明細匯款時間一覽表(第177頁)。 ⑫告訴人陳玫君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179至180頁)。 ⑬告訴人陳禹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83至187頁、偵17134卷第277至278頁)。 ⑭告訴人陳禹雰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郵局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95至200頁)。 ⑮告訴人葉子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07至211、219至220頁)。 ⑯許尚評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21至223頁)。 ⑰陳芝岑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225至227頁)。 ⑱陳麗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29至232頁)。 ⑲陳麗兒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33至235頁)。 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第237至240頁)。 ㉑警示帳戶ATM提領地點一覽表(第241至242頁)。 ㉒113年5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73頁)。 ㉓告訴人黃冠綸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279至287頁)。 ㉔告訴人黃冠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公務電話紀錄表(第289至293頁)。 ㉕113年5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95頁)。 3 偵14017卷 ①113年3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7至2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5至5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3至67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1至75頁)。 ⑤同意書(第79至81頁)。 ⑥扣案金融卡照片(第83至85頁)。 ⑦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87至103頁)。 ⑧扣案之iPhone 15Pro、iPhone XS廠牌行動電話聯絡人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第105至139頁)。 ⑨陳昱丞提供與張世旻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第141至151頁)。 ⑩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第153至165頁)。 ⑪告訴人葉秀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67、173至175、181、391頁)。 ⑫告訴人葉秀霞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85、397至409頁)。 ⑬113年3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21頁)。 ⑭113年4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51頁)。 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09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259頁)。 ⑯扣押物品照片(第267至275頁)。 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093號扣押物品清單(第277頁)。 ⑱113年5月2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13至317頁)。 ⑲被害人阮氏金莊之彰化商業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319至323頁)。 ⑳告訴人梁茂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325至327頁)。 ㉑梁茂堂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29至331頁)。 ㉒許城樹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第333頁)。 ㉓被害人鄔鴻江之玉山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335至337頁)。 ㉔告訴人梁茂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339至341、347、357頁)。 ㉕告訴人梁茂堂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取貨資訊及貨態追蹤查詢結果(第349至355、359至361頁)。 ㉖委託書(第367頁)。 ㉗被害人丁素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21至423、427至428、433頁)。 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43至447頁)。 ㉙被害人丁素真提出之「瑞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第451至453、457頁)。 ㉚被害人鄔鴻江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77至491頁)。 4 偵17134卷 ①112年11月13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3至25頁)。 ②詐欺車手提領被害人匯款款項一覽表(第27至34頁)。 ③江詹龍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5至38頁)。 ④告訴人曾文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5至62頁)。 ⑤告訴人曾文政提出之詐欺網頁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幣活存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63至70、72頁)。 ⑥告訴人王聰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83至90頁)。 ⑦告訴人王聰哲提出之詐欺網頁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91至96、98頁)。 ⑧告訴人陳淑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子龍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03至108頁)。 ⑨告訴人陳淑惠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10至116頁)。 ⑩告訴人陳柏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21至128頁)。 ⑪告訴人陳柏誠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第129至133頁)。 ⑫告訴人黃千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9至144頁)。 ⑬告訴人黃千綺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150至161、169至170頁)。 ⑭告訴人邱韋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85至192頁)。 ⑮告訴人邱韋瑄提出之現儲憑證收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95至239頁)。 ⑯告訴人張竣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45至254頁)。 ⑰告訴人張竣傑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55頁)。 ⑱告訴人魏蕎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95至304頁)。 ⑲告訴人魏蕎瑤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05至311頁)。 ⑳告訴人曾詩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17至322、325至327、329頁)。 ㉑告訴人曾詩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323至324頁)。 ㉒告訴人潘佩君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35至343頁)。 ㉓告訴人潘佩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45至349頁)。 ㉔告訴人劉純妤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61至367頁)。 ㉕告訴人劉純妤提出之購買USDT幣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369至373頁)。 ㉖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375至395頁)。 ㉗警示帳戶查詢結果(第397至398頁)。 5 本院卷 ①113年度院保字第1413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69至170頁)。 ②113年度院保字第1427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73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偵54775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775號卷一 偵54775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775號卷二 偵14017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017號卷 偵17134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134號卷 本院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68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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