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M-113-金訴-188-202412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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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佩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3109號、第26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佩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2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