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M-113-金訴-189-202411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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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淵 選任辯護人 林思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85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簡式審判 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 理程序。 理 由 一、法院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 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又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許智淵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本件定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理 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