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金訴-1951-2024103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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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珈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8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賴珈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1月27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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