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金訴-1975-20241028-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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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哲汎 李柏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19行、第25行主文欄內關於「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三人以上共同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及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欄均 已記載被告吳哲汎、李柏勳所犯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19行、第25行主文欄內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