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金訴-1990-2024112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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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燦恩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黃譓蓉律師 被 告 蘇宏友 選任辯護人 賴祺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燦恩、蘇宏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涉及被告2人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