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M-113-金訴-2115-20250106-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培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9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邱培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判決在案,並於113年9月23日送達予被告,被告不服該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10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嗣被告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依法於113年12月6日裁定命被告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同年12月12日送達於被告,由被告本人簽收,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1件、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