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13-金訴-2186-20241209-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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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金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6 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七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賴金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爰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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