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13-金訴-2186-20241209-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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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金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6 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七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賴金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爰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