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3-金訴-2212-2024101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賀智 賴韋綸 陳信雨 張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2 82號、第19677號、第23143號、第25028號、第28288號、第2830 5號、第29547號、第30958號、第31288號、第31586號、第32129 號、第32763號、第334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巳○○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 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V○○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八、二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八、二十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貳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A○○犯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四、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十至十四、十八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犯如附表一編號六、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 十九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巳○○(涉嫌113年度偵字第30958號詐欺等案件,由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13年1月31日脫離,該段期間內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卓子晏(暱稱「彌勒」,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發布通緝,另併案通緝)、林旭志(另由檢警偵辦)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Gia」、「光宗」、「西寶」、「曹操」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巳○○於113年1月8日前某時,招募V○○,其後V○○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意,於000年0月間招募A○○及天○○等成員,A○○及天○○即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為:由卓子晏擔任總指揮,負責分派工作予旗下車手;林旭志負責收購外籍勞工及我國國民之金融帳戶,再透過巳○○或親自發放提款卡予本案詐欺集團車手;巳○○擔任車手頭,工作內容為招募車手、發放提款卡、收取提領贓款;V○○則先擔任提領車手,向巳○○領取提款卡,嗣將提領之贓款上繳巳○○,自000年0月間,改擔任車手頭,並向卓子晏指派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領取提款卡,或至空軍一號八國站領取含有提款卡之包裹,再將提款卡發放予A○○、天○○用於提領款項,嗣收取A○○、天○○提領之贓款,復上繳於卓子晏指定收款之人。 二、天○○明知他人無故以對價收取人頭帳戶係為用作不法財產犯 罪,竟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於113年1月17日某時,在臺中市大肚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對價,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V○○,V○○再轉交供本案詐欺集團用以遂行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 三、嗣巳○○、V○○、A○○、天○○與卓子晏、林旭志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由附表二所示之車手提領款項及收水收取款項(各次詐欺犯行之時間、地點、受詐騙之人、所施用之詐術方式、詐得之款項金額、轉匯之時間及匯入帳戶、提領之時間、地點、參與共犯及分工情形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並由V○○交回予巳○○或卓子晏,以此方法隱匿、掩飾犯罪所得。 四、V○○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亦係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製造、販賣或陳列,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竟基於無償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3月19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3之套房內,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天○○1次,於113年3月20日某時,在上開地點,另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再度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天○○1次。 五、嗣經附表二所示之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 報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於113年3月2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V○○居處,並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V○○、A○○、天○○拘提到案,警方徵得天○○之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警方另於113年4月2日在清泉崗國際機場,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巳○○拘提到案,始悉上情。 六、案經P○○、Z○○、辰○○、寅○○、G○○、b○○、I○○、亥○○、c○○、 宙○○、卯○○、黃○○、酉○○、U○○、己○○、M○○、X○○、丑○○、J○○、R○○、甲○○、乙○○、F○○、申○○、O○○、地○○、Q○○、未○○、戌○○、玄○○、C○○、B○○、午○○、庚○○、丁○○、K○○、辛○○、L○○、簡○祐(00年0月生)、壬○○、丙○○、S○○、T○○、W○○、a○○、N○○、癸○○、D○○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大雅分局、第六分局、清水分局報告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臺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P○○、Z○○、辰○○、寅○○、G○○、b○○、I○○、亥○○、c○○、宙○○、卯○○、H○○、黃○○、酉○○、U○○、己○○、M○○、X○○、丑○○、J○○、R○○、甲○○、乙○○、F○○、戊○○、申○○、O○○、地○○、Q○○、未○○、戌○○、玄○○、C○○、B○○、午○○、庚○○、丁○○、K○○、辛○○、子○○、L○○、簡○祐、壬○○、丙○○、S○○、T○○、W○○、a○○、N○○、宇○○、癸○○、D○○於警詢時之指訴,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巳○○、V○○、A○○及天○○(下合稱被告4人)於警詢、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均屬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非在檢察官及法官面前依法具結,依上揭規定,於被告4人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4人所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轉讓禁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則不在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仍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4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二第251至252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17282卷一第171至217頁,偵17282卷二第63至69、77至83、211至215、223至225、261至271、273至279、281至288、297至307、309至311、319至325、333至339、341至345、351至364頁,偵17282卷四第233至237、241至243、247至249頁,偵19677卷第15至21、93至99、101至103、221至224頁,偵23143卷第31至 43頁,偵28305卷第47至65頁,偵30958卷第99至102、227至229頁,偵31288卷第45至49頁,偵31586卷第33至42、69至 71頁,偵32763卷第49至57頁,偵33473卷第41至47頁,本院卷一第103至110頁,本院卷二第251至252、33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P○○、Z○○、辰○○、寅○○、G○○、b○○、I○○、亥○○、c○○、宙○○、卯○○、黃○○、酉○○、U○○、己○○、M○○、X○○、丑○○、J○○、R○○、甲○○、乙○○、F○○、申○○、O○○、地○○、Q○○、未○○、戌○○、玄○○、C○○、B○○、午○○、庚○○、丁○○、K○○、辛○○、L○○、簡○祐、壬○○、丙○○、S○○、T○○、W○○、a○○、N○○、癸○○、D○○及證人即被害人H○○、戊○○、子○○、宇○○於警詢時所述(見偵17282卷二第442至443、454至455、467至472、515至523、561至563、597至599、625至627、645至649、695至696頁,偵17282卷三第5至6、21至22、61至63、95至99、137至139、158至160、173至175、197至199、213至217、231至234、243至245、257至259、271至275、305至309、355至358、389至397、424至427、451至465、509至513、545至547、573至575、619至621、657至660、685至686頁,偵17282卷四第5至6、15至16、27至30、39至41、63至67、92至93、113至115、130至131、179至181頁,偵23143卷第61至67頁,偵28305卷第67至71、73至87、89至95頁,偵30958卷第161至163、173至175頁,偵31288卷第59至61頁,偵32763卷第59至63、65至67頁)大致相符,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巳○○、V○○、A○○及天○○於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述(見偵17282卷一第171至217頁,偵17282卷二第63至69、77至83、211至215、223至225、261至271、273至279、281至288、297至307、309至311、319至325、333至339、341至345、351至364頁,偵17282卷四第233至237、241至243、247至249頁,偵19677卷第15至21、93至99、101至103、221至224頁,偵23143卷第31至 43頁,偵28305卷第47至65頁,偵30958卷第99至102、227至229頁,偵31288卷第45至49頁,偵31586卷第33至42、69至 71頁,偵32763卷第49至57頁,偵33473卷第41至47頁,本院卷一第103至110頁,本院卷二第251至252、330頁)互核尚屬一致,並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一第155、161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一第157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一第159頁)、被告V○○遭扣案手機內LINE及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一第 219至405頁)、供被告V○○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巳○○,見偵17282卷一第407至421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81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被告V○○,見偵17282卷一第423至42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被告V○○,見偵17282卷一第 427至437頁)、被告V○○簽立之汽車租賃契約書(見偵17282卷一第463至473頁)、被告V○○113年1月22日、28日、2月27日、3月4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17282卷一第475至549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7至1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15至25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29至39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43至45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49至53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57至59頁)、供被告A○○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被告V○○,見偵17282卷二第71至75頁)、供被告V○○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被告A○○,見偵17282卷二第85至89頁)、被告A○○113年3月2日、3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91至109頁)、被告A○○簽立之汽車租賃契約書(見偵17282卷二第111至113頁)、被告A○○113年3月5日至14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115至15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7282卷二第183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7282卷二第185頁)、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189至191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195至209頁)、被告V○○113年1月22日、25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227至243頁)、供被告天○○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被告A○○,見偵17282卷二第347至350頁)、供被告A○○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被告天○○,見偵17282卷二第369至372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389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391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393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395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397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399頁)、被告V○○113年2月28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401頁)、被告天○○113年2月24日、28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406至406頁)、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查詢紀錄(見偵17282卷四第223至225頁)、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7282卷四第 255至261頁)、被告巳○○之機票訂位紀錄(見偵19677卷第47頁)、供被告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林旭志,見偵19677卷第49至56頁)、被告巳○○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19677卷第5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見偵19677卷第59至63頁)、被告巳○○遭扣案手機內資料翻拍照片(見偵19677卷第65至91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3143卷第49頁)、被告V○○113年1月25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23143卷第51至57頁)、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5028卷一第107至109頁)、臺中商業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5028卷一第117至119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5028卷一第125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5028卷一第129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5028卷一第131至137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5028卷一第139頁)、供被告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卓子晏,見偵25028卷二第15至21頁)、被告V○○113年1月18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28288卷第149至163頁)、被告V○○與巳○○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8288卷第165至172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8305卷第103頁)、被告V○○ 113年1月8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28305卷第105至107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9574卷第6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9574卷第69至73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9574卷第75至79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9574卷第 81至83頁)、被告A○○113年3月2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30958卷第81至93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0958卷第97頁)、被告A○○113年3月9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31288卷第51至52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1288卷第53頁)、供被告天○○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V○○,見偵31586卷第43至46頁)、被告天○○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31586卷第73頁)、被告天○○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偵31586卷第7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見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天○○,見偵31586卷第79頁)、被告天○○之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2129卷第19至21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2763卷第45至47頁)、被告A○○113年3月8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 32763卷第69至77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3473卷第125至127頁)、被告A○○113年3月6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33473卷第129至141頁)及附表四「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足認其等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及同案被告4人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筆錄,依前開說明,不得作為認定被告4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然有關被告4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縱排除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仍得以其餘證據作為其等自白外之補強事證,綜上所述,堪認被告4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⒈洗錢防制法: ⑴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較新法為重。 ⑵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 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改列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現行法),就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的情形,增設需「自動繳納全部所得財物」,始得減輕其刑,形式上觀之較不利被告4人。 ⑶準此,被告4人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因其等均未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如適用其等行為時法,其固可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然依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係指減輕「至」2分之1,而非必須一律減輕2分之1(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2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依刑法第35條所定之標準比較,行為時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4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整體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之規定。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 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 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提高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有同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均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或同條第1項第2款之罪者,合於詐欺防制條例各該條之特別構成要件時,明定提高其法定刑或加重其刑,核係成立另一新增之獨立罪名,乃被告4人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至同條例第46條、第47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或免除刑責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整體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轉讓或販賣。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行為人明知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從而,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除轉讓該甲基安非他命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項規定之一定數量(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淨重10公克以上),或同條例第9條規定成年人轉讓予未成年人,或明知為懷胎婦女而轉讓,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為重法,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要無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斷之餘地(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57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V○○本案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同案被告天○○施用之2次犯行,均應適用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㈢按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 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觀諸附表二「施用詐術」欄所載,可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最早於113年1月7日即向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Z○○施以詐術,加重詐欺取財即為著手,是揆諸前開說明,附表二編號2始為被告巳○○及V○○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㈣核被告巳○○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3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V○○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7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3至16、18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A○○就附表二編號2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3至30、37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天○○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7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至起訴意旨固認被告天○○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條第3項第1款之罪嫌等語,惟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關於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92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能逕以該等罪名,甚至是詐欺取財、洗錢之正犯論處時,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天○○提供臺銀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騙集團詐得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3人之財產,並使本案詐騙集團得順利自該等帳戶提領、轉匯款項而掩飾、隱匿贓款去向,自無「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情形之可言,揆諸上開說明,應不另論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3款之罪,起訴意旨容有誤會,此部分並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併此陳明。 ㈤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 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又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故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上開二罪之犯罪主體及客觀構成要件固屬有別,然行為人一旦加入犯罪組織,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認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而為行為繼續之單純一罪。則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倘本於便利犯罪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即屬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而非論以數罪。又招募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招募者乃企圖使第三人認識犯罪組織宗旨目標之計畫性行動,而進行招募成員,以促進犯罪組織繼續存在或目的之實現,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在自然意義上固或有招募之數行為,然其罪數如何,則應審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基於同一犯意(其判斷標準乃行為人主觀上所預定侵害特定一個法益之意思,在實施犯罪之全體過程中,是否一直持續抑或已然中斷);客觀上,數行為間,是否係利用同一機會實施(其判斷標準,應自全體犯罪過程觀察,可供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是否持續抑或已經變更)。倘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則應論以包括的一罪,以免評價過度(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要旨參照)。 ㈥又被告V○○各次轉讓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因與轉讓犯行經法規競合適用之結果,僅能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已如前述,且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並未處罰持有禁藥之行為,自不生被告V○○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被告V○○接續招募被告A○○及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招募行為,係於相近之時間為本案詐欺集團招募成員,且犯罪目的均在壯大本案詐欺集團組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 ㈦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 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巳○○基於單一意思決定及單一目的,招募犯罪組織成員之過程中,亦同時收取車手提領款項之行為,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行為有部分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巳○○就附表二編號2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㈧被告V○○就附表二編號2、被告A○○就附表二編號22、被告天○○ 就附表二編號17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V○○就附表二編號17所為,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巳○○就附表二編號1、3至 16、被告V○○就附表二編號1、3至16、18至52、被告A○○就附表二編號23至30、37至52及被告天○○就附表二編號20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復就被告天○○提供臺銀帳戶資料之行為,分別侵害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人共3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又被告天○○以1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㈨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4人雖非親自向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之人實施訛詐行為之人,其等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然其等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為詐欺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之人而彼此分工,堪認其等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從而,被告4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4人與卓子晏、林旭志、暱稱「Gia」、「光宗」、「西寶」、「曹操」等詐騙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㈩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 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巳○○就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為之犯行,被告V○○就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為之犯行,被告A○○就附表二編號22至30、37至52所為之犯行,被告天○○就附表二編號17、20所為之犯行,施用詐術之方式、時間均屬有別,且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之財產法益,故被告巳○○所為16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被告V○○所為5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被告A○○所為2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被告天○○所為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V○○所為2次轉讓禁藥犯行,時間明確可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V○○就2次轉讓禁藥及前述52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顯屬個別,行為互異,亦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天○○就所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上開2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亦屬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刑之加重: ⒈累犯: 查被告V○○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後,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112年1月6日假釋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被告A○○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於112年5月12日假釋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亦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47至81頁),被告V○○及A○○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為累犯。本院參酌偵查及公訴檢察官已於起訴書及準備、審理程序中敘明其等構成累犯之前案記錄及依法應加重之理由,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加以闡釋說明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並審酌其等2人於前案執行完畢後,被告V○○於1年餘之時間,被告A○○於不到1年之時間,其等即旋即故意再犯本案,且其等前案均係入監執行,均已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仍未能記取教訓,顯見前案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衡酌對被告V○○及A○○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致其等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等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成年人及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雖不以成年之行為人對共犯之少年年齡明知而具直接故意為限,惟至少仍需行為人對該人之年齡有所預見而具未必故意,始足當之。查告訴人簡○祐於本案發生時係年滿16歲之少年,然被告V○○及A○○均非親自對該少年實施詐術之人,其等僅係提領款項及將款項交予上手,亦未見到告訴人簡○祐本人,又本案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V○○及A○○明知或可得而知告訴人簡○祐為少年,是自難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刑之減輕: ⒈被告天○○就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告訴人之部分,僅配合提 供臺銀帳戶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供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洗錢或加重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正犯有共同為洗錢或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天○○就該部分所為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上開犯行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行為人轉讓同屬偽藥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達法定應加 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V○○於偵審中均坦承轉讓禁藥予同案被告天○○之2次犯行,此部分犯行應認其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4人行為後,詐欺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 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增訂「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然按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自應作此解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查被告4人就其等所獲之報酬部分並未繳交,就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部分,亦未繳回,故被告4人自無從適用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之減刑規定,併此敘明。 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巳○○及V○○就招募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被告A○○及天○○就參與組織等犯行均業已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是就其等各自所犯之前開犯行,均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之要件,然因該等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減輕其刑事由綜合評價,併此敘明。 被告V○○就涉犯轉讓禁藥部分,有前開加重、減輕事由,爰依 法先加後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正值青壯年,不思 依循正途獲取所需,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等,被告巳○○及V○○甚且招募上開所述之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告4人所為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使詐欺成員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不僅使他人之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且難以追償,亦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真實身分,足見被告4人法治觀念淡薄,價值觀念偏差,同時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徒增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性,且造成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之人受有財產損失,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又被告4人於犯後均未與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之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以彌補犯罪所生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不諱,詳實交代犯罪分工情節,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巳○○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之前從事板模工,日薪2,500元,已離婚,共同扶養1名國小3年級之未成年子女,前妻在照顧,要給生活費,要扶養在療養院的父親;被告V○○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之前從事汽車修護,月薪4萬元,已離婚,育有2名各11歲、15歲之未成年子女,和前妻共同扶養,要扶養父母;被告A○○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鐵工、資源回收,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未成年子女,要扶養父母;被告天○○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塑膠配管,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未成年子女,不用撫養父母(見本院卷二第332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六、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則依被告4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7至92頁),可知其等涉犯另案與本案之罪刑疑有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要件而得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說明,本院就被告4人所犯數罪,爰均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4人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七、復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落實充分但不過 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恐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4人就本案犯行供認不諱,非毫無悔悟之心,而其等於本案中所擔任之工作,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均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 八、沒收: ㈠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之規定及詐欺防制條例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規定均業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自應直接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再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5章之1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揆諸上開規定,於主文第2、4、6、8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手機,為被告V○○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V○○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51頁),爰依前開規定於主文第4項宣告沒收。 ㈢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V○○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扣案的吸食器是我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被告天○○使用時,我們一起施用的吸食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1頁),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為被告V○○供本案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於主文第4項宣告沒收。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巳○○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我提領或收水一次可以拿到5,000元,所以5,000元乘以16就是我本案的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2頁);被告V○○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提領跟收水一次的犯罪所得都是 5,000元,我提領加上收水的次數乘以5,000元就是我的本案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1頁);被告A○○於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犯罪所得是提領的次數乘以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2頁);被告天○○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我提供帳戶拿到6,000元,提領報酬是1次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2頁)。足認被告巳○○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80,000元(計算式:5,000元×16次=80,000元),被告V○○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260,000元(計算式:5,000元×52次=260,000元),被告A○○本案犯罪所得為125,000元(計算式:5,000元×25次=125,000元),被告天○○本案犯罪所得則為16,000元(計算式:6,000元+5,000元×2次=16,000元),各該款項均未據扣案,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主文第2項、第4項、第6項及第8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 ㈤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該條規定係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並無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才應予沒收之限制。查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之人匯入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惟考量被告巳○○及V○○於本案均為車手及收水、被告A○○及天○○則均為車手,而附表二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款項均已層轉交由上手,且被告4人於本案各獲得前述之之報酬,若對被告4人諭知沒收與追徵告訴人遭詐欺、洗錢的金額,顯有違比例而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與追徵,附此敘明。 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E○○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15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表二編號2至8 、13、14、16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二編號9、11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二編號10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二編號12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附表二編號17、 20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 附表二編號18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附表二編號19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附表二編號21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附表二編號22、 30、46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附表二編號23、 43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二編號24、 26、28、38、 39、41、42、 45、48、50、51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表二編號25、 29、44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二編號27、 40、49、52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附表二編號31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附表二編號32、 33、35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附表二編號34、 36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8 附表二編號37、 47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犯罪事實欄二 天○○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0 犯罪事實欄四 V○○犯轉讓禁藥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P○○ 於113年1月8日15時23分許,接獲詐欺集團訊息,誆稱無法透過旋轉拍賣下單購買告訴人P○○之商品,須請告訴人P○○配合簽署金流保障協議云云 ①113年1月8日16時14分許 ②113年1月8日16時15分許 ③113年1月8日16時19分許 ①5萬元 ②9999元 ③4萬9984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青樹 ①113年1月8日16時20分許 ②113年1月8日16時24分許 ③113年1月8日16時27分許 ④113年1月8日16時28分許 ①6萬元 ②1萬元 ③6萬元 ④2萬元 ①②③④ 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旱溪郵局 V○○ 2 Z○○ 於113年1月7日接獲詐欺集團訊息,假意購買告訴人Z○○販賣之電源供應器,但無法透過蝦皮賣場購買,須請告訴人Z○○配合客服設定第三方交易網路驗證云云 113年1月8日 16時24分 2萬9985元 13萬9968元 15萬元 3 辰○○ 於000年0月00日19時3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訊息,誆稱欲購買收銀機,須請告訴人辰○○配合操作7-11賣貨便並設定驗證云云 113年1月18日20時43分許 4萬9986元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天○○ ①113年1月18日20時53分許 ②113年1月18日20時54分許 ③113年1月18日20時56分許 ④113年1月18日21時18分許 ⑤113年1月18日21時3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900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①②③ 臺中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中縣中秋店 ④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大肚郵局 ⑤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商銀大肚分行 V○○ 4 寅○○ 於113年1月18日17時53分許接獲詐欺集團訊息,誆稱欲購買鍵盤但無法使用7-11賣貨便下單,須請告訴人寅○○配合設定云云 113年1月18日20時59分許 4萬2066元 5 G○○ 於113年1月18日19時3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訊息,誆稱欲購買商品,須請告訴人G○○配合操作7-11賣貨便並設定驗證云云 113年1月18日21時2分許 3萬123元 小計 12萬2175元 7萬9900元 6 b○○ 於113年1月22日前某時,在社交軟體Instagram上看到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Garcia Jeni」張貼之抽獎文,誆稱告訴人b○○抽中獎項,但無法透過Yahoo輕鬆付支付款項,需告訴人b○○配合Yahoo公司工程師、金管會人員設定云云 113年1月22日16時38分許 5萬元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嘉立 ①113年1月22日16時45分許 ②113年1月22日16時46分許 ③113年1月22日16時46分許 ④113年1月22日16時52分許 ⑤113年1月22日16時53分許 ⑥113年1月22日16時54分許 ⑦113年1月22日16時54分許 ⑧113年1月22日17時14分許 ⑨113年1月22日18時1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8000元 ⑧6800元 ⑨1萬3000元 ①②③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統一超商豐碩門市 ④⑤⑥⑦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約恩雅門市 ○ ○○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大雅文雅店 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西台中分行 V○○ 7 I○○ 於113年1月22日14時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以社交軟體臉書暱稱「吳靜晶」傳訊誆稱欲在告訴人I○○開設之蝦皮賣場下單,但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113年1月22日16時38分許 2萬9985元 8 亥○○ 於113年1月22日接獲詐欺集團以社交軟體臉書暱稱「王敏荷」傳訊誆稱欲購買告訴人亥○○販售之面膜,但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①113年1月22日16時45分許 ②113年1月22日16時47分許 ①1萬4986元 ②1萬8129元 9 c○○ 於113年1月22日16時52分前某時,見詐欺集團在臉書上張貼販售洗衣機廣告,須請告訴人c○○匯出購買價金至指定帳戶云云 113年1月22日16時52分許 1萬6000元 10 宙○○ 於113年1月22日15時3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以Instagram傳訊誆稱購買行李箱中獎,然轉帳失敗,須請告訴人宙○○配合設定云云 113年1月22日16時57分許 6020元 11 卯○○ 於113年1月22日在Instagram上購買服飾,詐欺集團成員誆稱中獎,須轉帳訂單核實費,再與獎金一起退還云云 113年1月22日17時56分許 1萬3000元 小計 14萬8149元 14萬7800元 12 H○○ (不提告) 於113年1月25日9時許,接獲0000000000號來電,誆稱係被害人H○○姪子,因用款孔急需借錢云云 113年1月25日14時50分許 1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李思賢 ①113年1月25日15時21分許 ②113年1月25日15時22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樹仔腳郵局 V○○ 小計 12萬元 12萬元 13 黃○○ 於113年1月25日18時51分許,接獲詐欺集團冒稱係告訴人黃○○姪女,傳訊息誆稱其父為植物人,轉院需要用錢而向告訴人黃○○借款云云 113年1月25日19時22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莊孟秋 ①113年1月25日19時36分許 ②113年1月25日19時37分許 ③113年1月25日19時37分許 ④113年1月25日19時3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①②③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西屯重慶門市 ○ ○○市○○區○○路0段00號 統一超商漢口門市 V○○ 14 酉○○ 於113年1月24日18時53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以臉書傳訊,假意購買二手衣物,但無法透過7-11賣貨便購買,須請告訴人酉○○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113年1月25日19時35分許 2萬9985元 小計 7萬9985元 8萬元 15 U○○ 於113年1月28日19時3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傳訊,假意購買告訴人U○○在旋轉拍賣上刊登之商品,並誆稱無法下單,須請告訴人U○○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認證云云。 ①113年1月28日20時29分許 ②113年1月28日20時31分許 ①4萬9989元 ②4萬6123元 臺中商業國際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113年1月28日20時55分許 ②113年1月28日20時56分許 ③113年1月28日20時59分許 ④113年1月28日21時許 ⑤113年1月28日21時2分許 ⑥113年1月28日21時2分許 ⑦113年1月28日21時7分許 ⑧113年1月28日21時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6000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全家超商大雅大雅店 ③④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縣雅環店 ⑤⑥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雅環門市 ⑦⑧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縣雅環店 V○○ 16 己○○ 於113年1月28日20時許,接獲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Luis Fiesta」傳訊誆稱欲購買「GJMS FF2+前避震」商品,然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需請告訴人己○○配合銀行客服設定云云 113年1月28日20時36分許 4萬9985元 小計 14萬6109元 14萬6000元 17 M○○ 於113年2月24日16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誆稱台北富邦銀行人員,因告訴人M○○於網路販售商品,須請告訴人M○○配合簽署驗證云云 ①113年2月24日16時10分 ②113年2月24日16時13分 ③113年2月24日16時32分 ①4萬9986元 ②4萬9986元 ③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EDRALIN IALA YVONNE ①113年2月24日16時33分 ②113年2月24日16時35分 ③113年2月24日16時36分 ④113年2月24日16時39分 ①1萬元 ②6萬元 ③6萬元 ④2萬元 ①②③ 臺中市○○區○○路000○0號龍井茄投郵局 ④ 臺中市○○區○○路00號龍井區農會 天○○ 小計 14萬9972元 15萬元 18 X○○ 告訴人X○○於臉書社團張貼販售棒球賽門票,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7日15時12分許,以帳號「胡詩雨」傳訊假意購買門票,但無法透過7-11交貨便購買,須請告訴人X○○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113年2月27日17時5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WINARNI ①113年2月27日17時57分許 ②113年2月27日17時58分許 ③113年2月27日18時20分許 ④113年2月27日18時21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③6萬元 ④5萬4000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彰化銀行大雅分行 ③④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清泉崗郵局 V○○ 19 丑○○ 於113年2月27日15時13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胡詩雨」傳訊,假意向告訴人丑○○購買棒球賽門票,並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需告訴人丑○○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①113年2月27日17時58分許 ②113年2月27日18時2分許 ③113年2月27日18時8分許 ①4萬9988元 ②4萬9088元 ③1萬5015元 小計 14萬4076元 14萬4010元 20 J○○ 於113年2月28日16時5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意購買Only friends見面會門票,並要求告訴人J○○在統一超商交貨便平台上開設賣場,再誆稱無法下單,須請告訴人J○○配合銀行客服人員完成認證云云 ①113年2月28日18時12分許 ②113年2月28日18時20分許 ③113年2月28日18時30分許 ①4萬9988元 ②4萬9987元 ③4萬9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NING SETYONINGSIH ①113年2月28日18時30分許 ②113年2月28日18時31分許 ③113年2月28日18時32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9000元 ①②③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肚郵局 天○○ 小計 14萬9113元 14萬9000元 21 R○○ 於113年2月28日13時16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臉書帳號「BuhSapa」傳訊假意購買研磨咖啡機,要求告訴人R○○在蝦皮上開設賣場,再誆稱無法下單,須請告訴人R○○配合銀行客服完成認證云云 ①113年2月28日18時47分許 ②113年2月28日18時53分許 ③113年2月28日19時許 ④113年2月28日19時3分許 ①4萬9981元 ②4萬6020元 ③9997元 ④510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ANNI SUMINI BT JUMIRAN MU ①113年2月28日18時52分許 ②113年2月28日18時53分許 ①5萬元 ②4萬6000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肚郵局 V○○ 小計 11萬1080元 9萬6000元 22 甲○○ 於113年3月1日10時14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以臉書帳號「周玉萍」傳訊,假意購買登山背包,要求告訴人甲○○開設7-11交貨便,再誆稱無法下單,須請告訴人甲○○配合銀行客服實名簽署認證云云 ①113年3月1日16時44分許 ②113年3月1日16時47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顏瑄妘 ①113年3月1日17時30分許 ②113年3月1日17時31分許 ③113年3月1日17時33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①②③ 臺中市○○區○○路000○0號龍井茄投郵局 A○○ 23 乙○○ 於113年3月1日14時3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誆稱中獎9萬9999元,然提供金融帳戶供匯款,再誆稱因操作錯誤,須請告訴人乙○○配合退還云云。 113年3月1日17時1分許 1萬1988元 24 F○○ 於113年3月1日15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臉書暱稱「林清雪」傳訊息,假意購買告訴人F○○販售之球鞋,並要求告訴人F○○開設7-11交貨便賣場,再誆稱無法下單,須請告訴人F○○配合銀行客服人員操作認證云云。 113年3月1日17時2分許 2萬9971元 25 戊○○ (不提告) 於113年3月1日14時1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臉書暱稱「Katherine Belmont」傳訊息予告訴人戊○○,假意購買告訴人戊○○販售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戊○○開設7-11交貨便賣場,再誆稱無法下單,須請告訴人戊○○配合銀行客服人員操作認證云云。 113年3月1日17時20分許 8029元 小計 14萬9958元 15萬元 26 申○○ 於113年3月1日18時許,告訴人申○○在臉書社團「演唱會交易平台」上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文章,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日11時35分許,以暱稱「王美月」傳訊予告訴人申○○,誆稱欲購買門票,然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須請告訴人申○○配合客服人員設定金流驗證云云 113年3月2日13時34分許 4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ANTONIUS JO ①113年3月2日13時50分許 ②113年3月2日13時51分許 ③113年3月2日13時57分許 ④113年3月2日14時34分許 ①6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6000元 ④1萬元 ①②③④ 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北勢郵局 A○○ 27 O○○ 告訴人O○○於113年3月2日前某時,在臉書社團「五月天演唱會票交流區」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文章,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日12時許,以暱稱「杜以琳」傳訊予告訴人O○○,誆稱欲購買門票,然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須請告訴人O○○配合客服人員設定金流驗證云云 ①113年3月2日13時37分許 ②113年3月2日13時51分許 ①2萬9989元 ②2萬5985元 28 地○○ 告訴人地○○於113年2月13日12時許,在臉書刊登販售手套之文章,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傅振翔」向告訴人地○○購買手套,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須請告訴人地○○配合客服人員設定金流驗證云云 113年3月2日13時47分許 2萬9986元 29 Q○○ 告訴人Q○○於113年2月20日8時許,在臉書張貼販售二手書之文章,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日11時許,以暱稱「陳曉萱」傳訊予告訴人Q○○,誆稱無法透過7蝦皮賣場下單,須請告訴人Q○○配合客服人員設定金流驗證云云 113年3月2日14時19分許 9999元 小計 14萬5947元 14萬6000元 30 未○○ 於113年3月2日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許書弈」傳訊假意購買告訴人未○○張貼之壁燈商品,另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須請告訴人未○○配合銀行克服人員設定云云 ①113年3月2日 18時31分許 ②113年3月2日 18時33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MAREM ①113年3月2日 18時35分許 ②112年3月2日 18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8時35分許,應予更正) ①6萬元 ②5萬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何厝郵局 A○○ 小計 9萬9108元 11萬元 31 戌○○ 於113年3月3日前某時,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張菊英」假意購買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並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購買,須請告訴人戌○○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①113年3月3日 17時8分許 ②113年3月3日 17時14分許 ①4萬9988元 ②4萬9103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孝軒 ①113年3月3日 17時14分許 ②113年3月3日 17時15分許 ③113年3月3日 17時29分許 ④113年3月3日 17時40分許 ⑤113年3月3日 17時41分許 ⑥113年3月3日 17時44分許 ⑦113年3月3日 17時45分許 ⑧113年3月3日 17時46分許 ⑨113年3月3日 18時3分許 ⑩113年3月3日 18時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1萬9000元 ①② 不詳 ③ 不詳 ④⑤ 不詳 ⑥⑦⑧ 不詳 ⑨⑩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原義門市 ①② 不詳 ③ 不詳 ④⑤ 不詳 ⑥⑦⑧ 不詳 ⑨⑩ V○○ 32 玄○○ 於113年3月3日13時3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Dang Thuong Tram」傳訊假意購買九族文化村票券,另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交易,須請告訴人玄○○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認證云云 113年3月3日17時 37分許 4萬9985元 33 C○○ 於113年3月3日16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Truong Han Yen」誆稱欲購買告訴C○○販售之公仔,惟無法在蝦皮賣場上下單,須請告訴人C○○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113年3月3日17時 39分許 4萬9989元 小計 19萬9065元 19萬9000元 34 B○○ 於113年3月2日,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唐萍」傳訊假意購買商品,另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交易,須請告訴人B○○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認證云云 113年3月4日12時 50分許 15萬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3年3月4日 13時3分許 ②113年3月4日 13時4分許 ③113年3月4日 13時5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①②③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清泉崗郵局 V○○ 小計 15萬123元 15萬元 35 午○○ 於113年3月3日22時3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陳麗」傳訊假意購買商品,另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交易,須請告訴人午○○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認證云云 ①113年3月4日 12時52分許 ②113年3月4日 12時59分許 ①3萬8998元 ②60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EDAH JUBAEDAH BTOCIM MUNIN 113年3月4日13時 10分許 4萬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清泉崗郵局 V○○ 小計 4萬5086元 4萬5000元 36 庚○○ 於113年3月4日12時36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傳訊,假意購買告訴人庚○○在旋轉拍賣上刊登之商品,並誆稱無法下單,須請告訴人庚○○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認證云云。 ①113年3月4日 13時19分許 ②113年3月4日 13時21分許 ①11萬5123元 ②3萬501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3年3月4日 13時28分許 ②113年3月4日 13時29分許 ③113年3月4日 13時30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①②③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清泉崗郵局 V○○ 小計 15萬135元 15萬元 37 丁○○ 於113年3月5日0時22分前某時,接獲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纓田兔」傳訊假意購買釣魚捲線器,但無法透過7-11賣貨便購買,須請告訴人丁○○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①113年3月5日 11時57分許 ②113年3月5日 12時4分許 ③113年3月5日 12時9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9982元 ③2萬998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NURKHASANAH ①113年3月5日 12時27分許 ②113年3月5日 12時29分許 ③113年3月5日 12時45分許 ④113年3月5日 12時46分許 ①6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00號文華高中前 ATM ③④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西屯重慶門市 A○○ 38 K○○ 於113年3月5日10時許,接獲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侯松潭」傳訊假意購買Apple Watch S6,但無法透過7-11賣貨便購買,須請告訴人K○○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113年3月5日12時 29分許 4萬123元 小計 15萬102元 15萬元 39 辛○○ 於113年3月5日11時許,接獲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Yubo Liao」傳訊假意向告訴人辛○○購買二手嬰兒推車,但無法透過7-11賣貨便購買,須請告訴人辛○○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113年3月5日12時 32分許 2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ANITA RAHAYU ①113年3月5日 13時10分許 ②113年3月5日 13時11分許 ③113年3月5日 13時15分許 ④113年3月5日 13時16分許 ⑤113年3月5日 13時37分許 ⑥113年3月5日 13時3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6萬元 ⑥7200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全聯-台中忠義店 ③④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OK便利超商-台中太原店 ⑤⑥ 不詳地點 ①②③④ A○○ ⑤⑥ 不詳 40 子○○ (不提告) 於113年3月4日14時57分許,接獲詐欺集團傳訊,假意向被害人子○○購買遊戲帳號,指示被害人子○○在「DMM」交易平台上,再透過客服人員誆稱交易有異,需匯款方能解除帳號凍結云云 113年3月5日12時 40分許 8萬9501元 小計 11萬9489元 14萬7200元 41 L○○ 於113年3月6日18時許,在Instagram上接獲「愛萊客攝像館」傳訊通知獲得抽獎資格,需購買商品方可參加抽獎,再誆稱抽中二獎手機、三獎紅包,需繳納款項領取獎品云云。 ①113年3月6日 17時54分許 ②113年3月6日 18時20分許 ①4000元 ②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MUSLIMIN ①113年3月6日 19時4分許 ②113年3月6日 19時29分許 ③113年3月6日 19時53分許 ④113年3月6日 19時57分許 ⑤113年3月6日 19時58分許 ⑥113年3月6日 21時29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000元 ⑥2000元 ①臺中市○○區○○路000○0號龍井茄投郵局 ②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港臻門市 ○○○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龍竹門市 ④⑤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龍合門市 ○○○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龍竹門市 A○○ 42 少年 Y○○ 於113年3月6日15時30分許,接獲Instagram帳號「dkjajdfjfdkdf」傳訊誆稱中獎,需支付保證金、訂單核實費方ㄉ能領取拍立得云云。 ①113年3月6日 18時36分許 ②113年3月6日 19時許 ①4000元 ②2萬元 43 壬○○ 於113年3月6日13時許,接獲Instagram「愛萊客攝像館」(帳號「dkjajdfjfdkdf」)傳訊獲得抽獎資格,需購買商品方可參加抽獎,再誆稱抽中獎品可以折現,需繳保證金領取獎品云云。 113年3月6日17時 49分許 1萬元 44 丙○○ 於113年3月4日17時38分許,,接獲Instagram帳號「sdfgsdfgsdggg」傳訊獲得抽獎資格,需購買商品方可參加抽獎,再誆稱抽中獎品可以折現,需繳保證金領取獎品云云。 113年3月6日18時許 2000元 小計 6萬元 11萬3025元 45 S○○ 於113年3月6日15時3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陳婉婷」傳訊意向告訴人S○○購買國考法律書籍,但無法透過蝦皮購買,須請告訴人S○○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①113年3月7日 12時33分許 ②112年3月7日 12時34分許 ③112年3月7日 12時35分許 ④112年3月7日 12時37分許 ⑤112年3月7日 12時42分許 ①9981元 ②9982元 ③9938元 ④2萬689元 ⑤60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ESIH SUKAESIH ①113年3月7日 13時1分許 ②113年3月7日 13時2分許 ③113年3月7日 13時18分許 ④113年3月7日 13時19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00號文華高中前 ATM ③④ 臺中市○○區○○○街00○0號OK超商-台中柳陽店 A○○ 46 T○○ 於113年3月7日12時55分前某時,接獲詐欺集團以Line帳號「wu09168」傳訊假意向告訴人T○○購買童鞋,但無法透過7-11賣貨便購買,須請告訴人T○○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①113年3月7日 12時55分許 ②113年3月7日 12時58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4123元 小計 15萬787元 15萬元 47 W○○ 於113年3月8日12時16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林凱蒂」傳訊,假意向告訴人W○○購買演唱會門票,並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需告訴人W○○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①113年3月8日 12時16分許 ②113年3月8日 12時25分許 ①9萬9088元 ②2萬345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NUR LAILA 113年3月8日13時2分許 2萬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敦化分社 A○○ 48 a○○ 於113年3月7日17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Yuri Hironaka」傳訊,假意向告訴人a○○購買牛仔褲,並誆稱帳戶遭到凍結,需告訴人a○○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113年3月8日12時 24分許 2萬2022元 小計 14萬4566元 2萬5元 49 N○○ 於113年3月9日19時3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誆稱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須請告訴人N○○配合操作方能開通7-11賣貨便轉帳功能云云。 ①113年3月9日 19時47分許 ②113年3月9日 19時52分許 ①4萬9988元 ②2萬30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PERNIA ABBY GALE ①113年3月9日 20時2分許 ②113年3月9日 20時3分許 ③113年3月9日 20時44分許 ①6萬元 ②1萬3000元 ③2萬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龍井茄投郵局 A○○ 50 宇○○ (不提告) 於113年3月9日11時52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洪紹瑋」傳訊,假意向被害人宇○○購買演唱會門票,並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需被害人宇○○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113年3月9日20時 38分許 2萬1066元 小計 9萬4142元 9萬4000元 51 癸○○ 於113年3月13日10時46分許,接獲詐欺集團經由臉書傳訊假意向告訴人癸○○購買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並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需告訴人癸○○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113年3月13日14時9分許 2萬9066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伊利亞 ①113年3月13日14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17分許,應予更正) ②113年3月13日14時36分許 ③113年3月13日14時36分許 ④113年3月13日14時47分許 ⑤113年3月13日14時5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① 不詳 ②③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何厝郵局 ④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⑤ 不詳 ① 不詳 ②③④ A○○ ⑤ 不詳 52 D○○ 於113年3月12日1時41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以臉書帳號「Mizuho Kouzuka」傳訊假意向告訴人D○○購買演唱會門票,並誆稱無法透過7-11賣貨便下單,需告訴人D○○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設定云云 ①113年3月13日14時12分許 ②113年3月13日14時44分許 ①1萬9234元 ②3萬9066元 小計 8萬7366元 10萬元 總計 290萬6529元 298萬6940元 附表三: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行動電話 (IPHONE SE,IMEI: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V○○ 2 吸食器 1組 V○○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告訴人P○○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見偵28305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見偵28305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3)告訴人P○○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 (見偵28305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4)告訴人P○○提供之通聯記錄及對 話紀錄截圖(見偵28305卷第121頁至第125頁) 2 告訴人Z○○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8305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8305卷第131頁) (3)告訴人Z○○提供之通聯記錄、匯款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8305卷第133頁至第151頁) 3 告訴人辰○○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44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二第444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445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二第446頁) (5)告訴人辰○○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見偵17282卷二第447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刑案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449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8288卷第95至96頁) 4 告訴人寅○○ (1)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450頁) (2)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二第45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452頁) (4)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二第453頁) (5)告訴人寅○○提供之臉書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456頁至第458頁) (6)告訴人寅○○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459頁至第460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463頁) 5 告訴人G○○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4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475頁至第476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二第477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479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二第485頁) (6)告訴人G○○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492頁) (7)告訴人G○○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493頁至第502頁) 6 告訴人b○○ (1)告訴人b○○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525頁至第537頁) (2)詐騙廣告貼文(見偵17282卷二第539頁至第541頁) (3)告訴人b○○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543頁) (4)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陳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54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547頁至第549頁) (6)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二第551頁至第553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555頁) (8)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557頁) (9)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二第559頁) 7 告訴人I○○ (1)告訴人I○○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565頁) (2)告訴人I○○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567頁至第577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57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581頁至第583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二第585頁至第587頁) (6)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589頁)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591頁)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二第593頁) 8 告訴人亥○○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595頁) (2)告訴人亥○○供之匯款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見偵17282卷二第601頁至第60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609頁至第611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二第613頁至第615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617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619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二第621頁) 9 告訴人c○○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62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62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628頁至第62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二第630頁至第631頁) (5)告訴人c○○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632頁至第641頁) (6)告訴人c○○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642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二第643頁) 10 告訴人宙○○ (1)告訴人宙○○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651頁至第669頁) (2)告訴人宙○○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671頁) (3)詐騙集團成員提供給告訴人之資料(見偵17282卷二第673頁)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67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677頁至第679頁) (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二第681頁至第683頁) (7)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685頁) (8)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二第687頁) 11 告訴人卯○○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二第68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69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二第693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二第701頁至第702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二第703頁至第704頁) (6)告訴人卯○○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二第705頁至第707頁) (7)告訴人卯○○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二第707頁至第713頁) 12 被害人H○○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陳報單(見偵23143卷第5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3143卷第6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3143卷第71頁至第73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3143卷第75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3143卷第81頁) (6)告訴人H○○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23143卷第83頁至第87頁) 13 告訴人黃○○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3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13頁至第14頁) (4)告訴人黃○○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15頁至第16頁) (5)告訴人黃○○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16頁至第17頁) 14 告訴人酉○○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1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3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2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7頁至第28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31頁) (6)告訴人酉○○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43頁、第48頁) (7)告訴人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45頁至第47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51頁) 15 告訴人U○○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59頁) (2)告訴人U○○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65頁至第7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81頁至第83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89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91頁) 16 告訴人己○○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93頁) (2)告訴人己○○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101頁至第109頁) (3)告訴人己○○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111頁至第12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123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125頁至第127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129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131頁)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133頁) 17 告訴人M○○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141頁至第142頁) (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143頁) (3)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145頁至第14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149頁) 18 告訴人X○○ (1)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155頁) (2)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156頁) (3)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15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161頁至第162頁) (5)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163頁至第164頁) (6)告訴人X○○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165頁至第168頁) (7)告訴人X○○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168頁) 19 告訴人丑○○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171頁) (2)告訴人丑○○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177頁至第18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183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185頁至第187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189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191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193頁) 20 告訴人J○○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01頁至第202頁) (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203頁)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205頁至第206頁) 21 告訴人R○○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19頁至第220頁) (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221頁)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223頁至第224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225頁) 22 告訴人甲○○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35頁至第23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23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239頁至第240頁) 23 告訴人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47頁至第24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24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25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253頁) 24 告訴人F○○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61頁至第262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263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26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267頁) 25 被害人戊○○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77頁至第27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27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28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283頁) 26 告訴人申○○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0958卷第1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0958卷第127頁至第128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958卷第129頁) (4)告訴人申○○提供之通聯記錄、匯款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0958卷第131頁至第139頁) 27 告訴人O○○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0958卷第1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0958卷第145頁至第146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958卷第147頁至第149頁) (4)告訴人O○○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30958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5)告訴人O○○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0958卷第155頁至第157頁) 28 告訴人地○○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0958卷第1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0958卷第165頁至第166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958卷第167頁) (4)告訴人地○○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0958卷第169頁至第170頁) 29 告訴人Q○○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0958卷第1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0958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958卷第181頁) (4)告訴人Q○○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30958卷第183頁至第185頁) (5)告訴人Q○○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0958卷第186頁至第189頁) 30 告訴人未○○ (1)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289頁) (2)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刑案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90頁至第291頁) (3)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9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293頁至第294頁) (5)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295頁) (6)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303頁至第304頁) (7)告訴人未○○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311頁至第336頁) (8)告訴人未○○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337頁至第339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341頁) (10)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343頁至第345頁) 31 告訴人戌○○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34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35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35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359頁至第360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361頁至第363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365頁) (7)告訴人戌○○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367頁) (8)告訴人戌○○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368頁至第373頁) 32 告訴人玄○○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38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399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40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403頁至第404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405頁至第407頁) (6)告訴人玄○○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409頁至第413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刑案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417頁至第418頁) (8)告訴人玄○○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419頁) 33 告訴人C○○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421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42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42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429頁至第430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433頁至第434頁) (6)告訴人C○○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435頁至第437頁) (7)告訴人C○○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437頁)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刑案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438頁至第439頁) 34 告訴人B○○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449頁) (2)告訴人B○○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467頁至第469頁) (3)告訴人B○○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471頁至第49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495頁至第497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499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501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503頁) 35 告訴人午○○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507頁) (2)告訴人午○○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515頁至第52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525頁至第527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529頁至第531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533頁至第535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537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539頁) 36 告訴人庚○○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543頁) (2)告訴人庚○○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549頁至第55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555頁至第55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559頁至第561頁) (5)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563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565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567頁) 37 告訴人丁○○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烏松分駐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57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烏松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577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烏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57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581頁至第582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烏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589頁至第590頁) (6)告訴人丁○○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591頁至第595頁) (7)告訴人丁○○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597頁至第605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607頁) 38 告訴人K○○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617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62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625頁至第626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629頁) (5)告訴人K○○提供之臉書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633頁至第645頁) (6)告訴人K○○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646頁) (7)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649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651頁) 39 告訴人辛○○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655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661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663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66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669頁至第670頁) (6)告訴人辛○○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671頁至第674頁、第676頁至第677頁) (7)告訴人辛○○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675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681頁) 40 被害人子○○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683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三第68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三第69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三第69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709頁至第710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三第733頁) (7)被害人子○○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三第735頁至第737頁) (8)被害人子○○提供之詐騙網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三第738頁至第741頁) 41 告訴人L○○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7頁至第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四第9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四第11頁至第12頁) (4)告訴人L○○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 33473卷第93至95頁) (5)告訴人L○○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 33473卷第97至104頁) 42 告訴人少年簡○祐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17頁至第1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四第1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四第21頁至第22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23頁) (5)告訴人少年簡○祐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3473卷第115、117頁) (6)告訴人少年簡○祐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33473卷第116頁) 43 告訴人壬○○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31頁至第32頁) (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四第33頁)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四第35頁) (4)告訴人壬○○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 33473卷第57頁) (5)告訴人壬○○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 33473卷第59至65頁) 44 告訴人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43頁至第44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四第45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四第4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49頁) (5)告訴人丙○○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 33473卷第79頁) (6)告訴人丙○○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 33473卷第81至84頁) 45 告訴人S○○ (1)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5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59頁至第60頁) (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61頁) (4)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四第62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70頁) (6)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四第75頁至第76頁) (7)告訴人S○○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四第78頁至第79頁) (8)告訴人S○○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四第80頁至第85頁) 46 告訴人T○○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94頁至第95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四第96頁至第97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四第100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101頁) (6)告訴人T○○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四第103頁至第104頁) (7)告訴人T○○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四第105頁至第107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109頁) 47 告訴人W○○ (1)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陳報單(見偵32763卷第79頁) (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2763卷第85頁)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2763卷第87頁) (4)告訴人W○○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2763卷第89頁至第98頁) (5)告訴人W○○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32763卷第98頁至第101頁) (6)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2763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2763卷第117頁) 48 告訴人a○○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陳報單(見偵32763卷第1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2763卷第129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2763卷第131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2763卷第133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2763卷第135頁) (6)告訴人a○○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2763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7)告訴人a○○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32763卷第143頁) 49 告訴人N○○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117頁至第118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四第11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四第121頁至第122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123頁) 50 被害人宇○○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1288卷第57頁至第58頁) (2)被害人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1288卷第63頁至第76頁) (3)被害人宇○○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31288卷第72頁至第73頁)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陳報單(見偵31288卷第77頁) (5)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1288卷第79頁) (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見偵31288卷第81頁) (7)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1288卷第83頁) (8)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1288卷第84頁) 51 告訴人癸○○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129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四第132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13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134頁至第135頁) (5)告訴人癸○○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四第136頁) (6)告訴人癸○○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四第137頁至第140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四第145頁至第146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157頁) (9)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167頁) 52 告訴人D○○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7282卷四第17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17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7282卷四第17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282卷四第183頁至第184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282卷四第189頁至第190頁) (6)告訴人D○○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7282卷四第195頁至第203頁) (7)告訴人D○○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7282卷四第203頁至第207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00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