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金訴-2329-2024112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庭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126號、第128號、第194號、第202號、第212號、第248號、11 3年度偵字第2554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如附表二「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刑」欄 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丑○○自民國112年7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水」、「金磚」、少年游○承(00年00月生)、羅○清(00年0月生)、王○賢(00年0月生,游○承、羅○清、王○賢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均由警另行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無證據證明丑○○知悉或可得知悉游○承、羅○清、王○賢未滿18歲)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丑○○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付提款車手游○承、羅○清、王○賢前去提領詐欺贓款後交付丑○○,丑○○再將款項轉交上手之二線車手工作。丑○○即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丑○○與游○承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5至7、19至27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5至7、19至27所示方式,對附表一編號1、5至7、19至27所示之卯○○、戌○○、葉彩紅、乙○○、辰○○、天○○、戊○○、己○○、子○○、午○○、丁○○、申○○、庚○○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5至7、19至27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5至7、19至27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5至7、19至27所示帳戶內,再由游○承於附表一編號1、5至7、19至27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將款項交付丑○○,丑○○再轉交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㈡丑○○與羅○清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至4、11至18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至4、11至18所示方式,對附表一編號2至4、11至18所示之巳○○、寅○○、宙○○、壬○○、辛○○、蔡筑媗、地○○、未○○、亥○○、癸○○、宇○○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2至4、11至18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2至4、11至18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至4、11至18所示帳戶內,再由羅○清於附表一編號2至4、11至18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將款項交付丑○○,丑○○再轉交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㈢丑○○與王○賢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8至10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8至10所示方式,對附表一編號8至10所示之丙○○、酉○○、玄○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8至10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8至10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8至10所示帳戶內,再由王○賢於附表一編號8至10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將款項交付丑○○,丑○○再轉交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案經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巳○○及寅○○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戌○○、葉彩紅及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丙○○、酉○○、玄○及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地○○、未○○、亥○○、癸○○及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辰○○、天○○、戊○○、己○○及子○○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午○○、丁○○、申○○及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丑○○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少連偵126卷第45至49、179至181頁、少連偵212卷第65至71頁、少連偵202卷第47至52頁、少連偵194卷第71至75頁、少連偵128卷第99至109頁、偵25545卷第71至77頁、本院卷第159至168、350頁),核與證人即共同正犯游○承於警詢(少連偵202卷第135至145、159至165頁、少連偵194卷第57至62頁、偵25545卷第55至64頁、少連偵126卷第57至61頁、少連偵248卷第59至64頁)、證人即共同正犯羅○清於警詢(少連偵202卷第183至187頁、少連偵128卷第59至68、69至75、85至97頁、少連偵212卷第77至83、85至89頁)、證人即共同正犯王○賢於警詢(少連偵202卷第169至173頁)、證人即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卷頁見附表一「所憑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所憑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000年0 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另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案被告各次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罪,然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詳如後述),是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結果,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因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據上,自以新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⒉另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 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被告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至7、19至27所示犯行與游○承及本案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2至4、11至18所示犯行與羅○清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8至10所示犯行與王○賢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2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且被害對象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或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 2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該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3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109年5月4日假釋出監,於112年7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而檢察官已當庭陳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且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舉證責任。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質雖有不同,然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固為成年人,且共同正犯游○承、羅○清、 王○賢為未滿18歲之少年,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其不知悉游○承、羅○清、王○賢之年齡,前不認識游○承、羅○清、王○賢,僅因詐欺見面,見面時游○承、羅○清、王○賢均未穿著制服等語(本院卷第145、350頁),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就游○承、羅○清、王○賢為未滿18歲之少年乙節知悉或可得知悉,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⒊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加重詐欺犯行,然卷內無 證據證明被告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本院卷第168、195頁),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 力,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為貪圖不法錢財,加入詐欺集團擔任二線車手之工作,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增加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分別與告訴人己○○(即附表一編號22)以1萬7989元、與告訴人巳○○(即附表一編號2)以9000元、與告訴人寅○○(即附表一編號3)以8萬元、與告訴人亥○○(即附表一編號16)以2萬7000元、與告訴人庚○○(即附表一編號27)以7352元、與告訴人戌○○(即附表一編號5)以8132元達成調解,承諾分期賠償損害,有本院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87至188、189至191頁),然被告自承並未付款(本院卷第350頁),且被告尚未與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及參與情節、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損金額、被告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69、35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刑」欄所示之刑。 ㈧另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觀諸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詐欺案件在法院審理中,且部分業經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爰就被告所犯本案數罪,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供稱其報酬係以每日3000元計算,均有領得報酬等語( 本院卷第145、350頁),依此,被告就112年8月5日(附表一編號1、19、20、21、22、23)、112年8月7日(附表一編號5、6、7)、112年8月8日(附表一編號24、25、26、27)、112年8月12日(附表一編號8)、112年8月29日(附表一編號9、10)、112年9月7日(附表一編號2、3、4、12、14)、112年9月8日(附表一編號3、11、12、13、15、16)、112年9月9日(附表一編號17、18)之8日,均領得每日3000元、共計2萬4000元之報酬,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其中112年8月8日之報酬3000元,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89號判決宣告沒收,有該案判決附卷可參,爰不於本案重複宣告沒收;至其餘2萬1000元,並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收取後轉交上手之款項,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所有或 管領,若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甲○○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人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卯○○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5日14時34分許起,假冒DR情趣電商業者,對卯○○佯稱:因帳號遭駭客入侵下訂,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訂單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5日15時15分許 4萬9987元 吳冠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15時16分許 3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昌東門市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126卷第131至132頁) 2.卯○○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26卷第129至13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6卷第133至134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13107號函文暨檢附之吳冠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26卷第101至127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查獲照片、游○承持用手機頁面截圖(少連偵126卷第75至93頁) 112年8月5日15時16分許 1萬0123元 112年8月5日15時19分許 4萬元 2 巳○○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7日某時許起,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對巳○○佯稱:因無法下單,請其點取連結開賣場後,又以需配合開通金流協議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7日15時3分許 2萬9987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邱筠婷之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7日15時14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鑫華新門市 少年羅○清 1.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128卷第203至205頁) 2.巳○○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8卷第193至197、20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28卷第199至201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28卷第209頁) ⑷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少連偵128卷第211頁) ⑸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128卷第213至223頁) 3.邱筠婷之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8卷第51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監視器畫面截圖、查獲照片(少連偵128卷第41、127、141至143頁) 112年9月7日15時15分許 1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3 寅○○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7日15時40分許起,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對寅○○佯稱:因無法下單,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7日15時57分許 4萬9987元 黃璿華之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7日16時16分許 5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 少年羅○清 1.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128卷第239至243頁) 2.寅○○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8卷第231至235、259至261頁、少連偵212卷第16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28卷第237頁、少連偵212卷第16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28卷第289、293至297頁、少連偵212卷第169頁) ⑷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128卷第307至315頁、少連偵212卷第286至290頁) 3.黃璿華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8卷第57頁) 4.高慧欣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41至43頁) 5.車手提領畫面截圖、監視器畫面截圖、查獲照片(少連偵128卷第43、123至125、129至133、145至147頁、少連偵212卷第104頁) 112年9月7日16時0分許 4萬9988元 112年9月7日16時17分許 5萬元 112年9月7日16時12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9月7日16時19分許 3000元 112年9月7日16時25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日日新店 112年9月7日16時26分許 6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0時23分許 2萬9987元 高慧欣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8日0時31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上仁店 112年9月8日0時32分許 1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4 宙○○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6日21時許起,假冒廠商、銀行客服,對宙○○佯稱:因多下一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7日17時11分許 2萬0985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黃璿華之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7日17時14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鑫華店 少年羅○清 1.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128卷第329至331頁) 2.宙○○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8卷第319至323、33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28卷第325至32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28卷第343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128卷第351頁) 3.黃璿華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8卷第57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監視器畫面截圖、查獲照片(少連偵128卷第45、135至139、149至155頁) 112年9月7日17時15分許 1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同上 5 戌○○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7日18時40分許起,假冒網購工作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對戌○○佯稱:因系統當機將其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7日21時6分許 9123元 林俊佳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7日21時16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太平大道店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194卷第97至101頁) 2.戌○○報案資料: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94卷第95至96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194卷第103頁) 3.林俊佳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94卷第91至9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194卷第79頁) 112年8月7日21時9分許 1萬7985元 112年8月7日21時16分許 7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6 葉彩紅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7日18時35分許起,假冒金管會經理,對葉彩紅佯稱:因帳戶列為警示帳戶,需解除以免凍結云云,致葉彩紅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7日21時28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1時22分) 4萬9985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林俊佳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7日21時42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宜昌門市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葉彩紅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194卷第107至110頁) 2.葉彩紅報案資料: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94卷第105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194卷第106頁) 3.林俊佳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94卷第91至9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194卷第80至89頁) 112年8月7日21時3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1時29分) 4萬9985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12年8月7日21時42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8月7日21時43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8月7日21時43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8月7日21時44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7 乙○○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3日12時許起,假冒臉書客服人員,對乙○○佯稱:因有違規需簽署網路交易安全認證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7日21時31分許 2萬3123元 林俊佳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7日21時48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宜昌門市 同上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194卷第113至115頁) 2.乙○○報案資料: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94卷第111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94卷第117頁) 3.林俊佳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94卷第91至9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少連偵194卷第79至89頁) 112年8月7日21時49分許 3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8 丙○○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2日9時56分許起,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對丙○○佯稱:因下單後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解除凍結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12日15時4分許 3萬元 張惟傑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2日15時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博館門市 同上 少年王○賢 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02卷第65至68頁) 2.丙○○報案資料: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202卷第69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202卷第71頁) 3.張惟傑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02卷第6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02卷第191頁) 112年8月12日15時8分許 1萬元 9 酉○○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9日16時13分許起,假冒恆隆行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對酉○○佯稱:因訂單重複扣款6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29日17時26分許 4萬9986元 林虹芝之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9日17時57分許 2000元 臺中市○○路○段00號統一超商漢華門市 少年王○賢 1.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02卷第75至78頁) 2.酉○○報案資料: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202卷第79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202卷第81至83頁) 3.林虹芝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02卷第7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02卷第192頁) 112年8月29日17時36分許 1萬4300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12年8月29日17時58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29日17時37分許 1萬4300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12年8月29日17時58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29日17時56分許 4998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12年8月29日17時59分許 8000元 112年8月29日17時57分許 4998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112年8月29日18時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華店 10 玄○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9日15時47分許起,假冒恆隆行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對玄○佯稱:因平臺系統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29日17時42分許 4萬9986元 林虹芝之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9日18時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華店 同上 少年王○賢 1.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02卷第85至89頁) 2.玄○報案資料: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202卷第91頁) ⑵匯款紀錄(少連偵202卷第93頁) 3.林虹芝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02卷第7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02卷第192至194頁) 112年8月29日17時46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8月29日18時7分許 1萬元 112年8月29日17時51分許 4萬3986元 112年8月29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庚樺門市 112年8月29日18時16分許 2萬元 112年8月29日18時17分許 1萬元 112年8月29日18時2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臺中崇德店 112年8月29日18時3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街00號OK超商臺中永興店 112年8月29日18時39分許 1萬元 11 壬○○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8日19時30分許起,假冒健身工廠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對壬○○佯稱:因刷卡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8日21時5分許 2412元 劉萬恭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8日21時21分許 2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臺中漢口店 少年羅○清 1.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02卷第97至99頁) 2.壬○○報案資料: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202卷第101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202卷第103頁) 3.劉萬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02卷第95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02卷第194頁) 12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7日某時許起,假冒松果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對辛○○佯稱:因刷卡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7日22時10分許 7萬4129元 高慧欣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7日22時19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690號統一超商展騰門市 少年羅○清 1.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12卷第131至141頁) 2.辛○○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12卷第143、15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212卷第145至147、153至155、27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212卷第149、157頁) ⑷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278至282頁) 3.高慧欣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41至43頁) 4.蔡怡君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53至55頁) 5.車手提領畫面截圖、監視器畫面截圖(少連偵212卷第95至103、105至107頁) 112年9月7日22時12分許 7萬4129元 112年9月7日22時19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7日22時20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7日22時21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7日22時22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7日22時22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7日22時23分許 1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7日23時50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上安店 112年9月8日0時8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9月8日0時14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112年9月8日0時10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9月8日0時14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0時12分許 4998元 112年9月8日0時15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0時16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0時17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0時17分許 1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0時19分許 5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上安店 112年9月7日22時28分許 4萬9986元 蔡怡君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7日22時34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光明店 112年9月7日22時29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9月7日22時35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7日22時37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690號統一超商展騰門市 112年9月7日22時37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7日22時39分許 1萬9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3 蔡筑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8日10時許起,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對蔡筑媗佯稱:因訂單被凍結無法下單,請其點取連結開賣場後,又以需配合開通金融協定云云,致蔡筑媗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8日17時41分許 4萬9985元 謝如雯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8日17時45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 同上 少年羅○清 1.證人即被害人蔡筑媗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12卷第171至175頁) 2.蔡筑媗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12卷第17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212卷第179至181、29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212卷第183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212卷第295至306頁) 3.謝如雯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47至48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12卷第115至118頁) 112年9月8日10時許 4萬9985元 112年9月8日17時46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17時47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華泰銀行臺中分行 112年9月8日17時48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17時51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皇居店 14 地○○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7日18時38分許起,假冒寶島眼鏡人員,對地○○佯稱:因作業關係誤將訂購數量設定成12份,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7日22時59分許 4萬9987元 蔡怡君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7日23時2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690號統一超商展騰門市 少年羅○清 1.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12卷第185至189頁) 2.地○○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12卷第19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212卷第19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212卷第195頁) ⑷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311至312頁) 3.蔡怡君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53至55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12卷第108至109頁) 112年9月7日23時3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7日23時4分許 1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5 未○○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7日18時15分許起,假冒寶島眼鏡人員,對未○○佯稱:因訂購錯誤需取消以免重複扣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8日0時4分許 2萬9968元 蔡怡君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8日0時9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上安店 少年羅○清 1.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12卷第197至201頁) 2.未○○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12卷第20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212卷第20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212卷第207頁) ⑷通聯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影本(少連偵212卷第317至318、323頁) 3.蔡怡君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53至55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12卷第110至111頁) 112年9月8日0時10分許 1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0時24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9月8日0時26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112年9月8日0時27分許 1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6 亥○○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7日20時46分許起,假冒瓦斯通客服,對亥○○佯稱:因有刷卡紀錄需確認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8日0時26分許 4萬9987元 蔡怡君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8日0時36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尚仁門市 少年羅○清 1.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12卷第209至211頁) 2.亥○○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12卷第21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少連偵212卷第215至217、331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212卷第219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334至335頁) ⑸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212卷第337頁) 3.蔡怡君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53至55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少連偵212卷第112至115頁) 112年9月8日0時28分許 3萬9997元 112年9月8日0時37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0時38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0時38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8日0時40分許 1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7 癸○○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9日某時許起,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對癸○○佯稱:請其點取連結開賣場,買家下單後又稱需要癸○○驗證,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9日16時37分許 9萬8121元 史基發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9日16時48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上安店 少年羅○清 1.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12卷第221至225頁) 2.癸○○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12卷第227、341至34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212卷第229至231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212卷第233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212卷第343至348頁) 3.史基發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59至60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12卷第125至128頁) 112年9月9日17時2分許 2萬9986元 112年9月9日16時49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9日16時50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9日16時52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9日16時53分許 1萬8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9月9日17時6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690號統一超商展騰門市 112年9月9日17時7分許 1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8 宇○○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9日16時10分許起,假冒瓦斯通客服、銀行客服人員,對宇○○佯稱:因資料外洩下訂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9月9日18時54分許 4萬9989元 陳棉之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9日19時5分許 8萬2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23號統一超商逢德門市 少年羅○清 1.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12卷第235至239頁) 2.宇○○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12卷第24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212卷第243至24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212卷第247頁) ⑷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353至354頁) 3.陳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212卷第6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12卷第129頁) 112年9月9日18時57分許 3萬2132元 19 辰○○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5日15時34分許起,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對辰○○佯稱:因辰○○提供之網站連結無法結帳,請辰○○點取連結,又稱有個資外洩問題,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5日16時5分許 3萬4123元 鄭景志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16時9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統一超商陽旭門市 同上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48卷第77至81頁) 2.辰○○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48卷第7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少連偵248卷第83至85、89至91頁) ⑶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少連偵248卷第87頁) 3.鄭景志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248卷第71至7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48卷第55頁) 112年8月5日16時10分許 1萬4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20 天○○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5日14時許起,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對天○○佯稱:請天○○點取連結進行簽署驗證,並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5日16時14分許 2萬9985元 (另有15元手續費) 鄭景志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16時19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統一超商陽旭門市 同上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48卷第95至99頁) 2.天○○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48卷第9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少連偵248卷第101至103、117至11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248卷第105頁) ⑷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248卷第107至115頁) 3.鄭景志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248卷第71至7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48卷第55頁) 21 戊○○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5日15時56分許起,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對戊○○佯稱:戊○○有使用7-11超商賣貨便服務,需核對金流才能開通線上買賣,並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5日16時19分許 1萬1015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1000元,另有15元手續費) 鄭景志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16時21分許 1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統一超商陽旭門市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48卷第123至125頁) 2.戊○○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48卷第12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少連偵248卷第127至129、141至14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248卷第131頁) ⑷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248卷第133至139頁) 3.鄭景志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248卷第71至7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48卷第55至57頁) 112年8月5日16時25分許 1萬1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22 己○○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5日16時許起,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對己○○佯稱:己○○賣場有風險,害買家帳戶帳戶被凍結,買家請其點擊連結以完善認證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5日16時49分許 1萬7989元 鄭景志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16時56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統一超商陽旭門市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48卷第147至149頁) 2.己○○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48卷第14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少連偵248卷第151至153、161至16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248卷第155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截圖、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248卷第157至159頁) 3.鄭景志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248卷第71至7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48卷第57頁) 23 子○○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5日16時20分許起,假冒賣家對子○○佯稱:尚有門票1張可供販售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5日16時50分許 6000元 鄭景志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16時57分許 4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統一超商陽旭門市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248卷第167至173頁) 2.子○○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248卷第16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少連偵248卷第175至177、197至199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少連偵248卷第181至195頁) 3.鄭景志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248卷第71至73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少連偵248卷第57頁) 24 午○○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18時30分許起,假冒電商業者對午○○佯稱:因系統錯誤登記為經銷商身分,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8日19時1分許 4萬9987元 彭柏霖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8日19時6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興大店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5545卷第79至81頁) 2.午○○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545卷第115至11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545卷第117至118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截圖(偵25545卷第121至123頁) 3.彭柏霖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545卷第97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偵25545卷第99至104頁) 112年8月8日19時2分許 4萬9987元 112年8月8日19時7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8月8日19時8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8月8日19時9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12年8月8日19時9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25 丁○○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7日20時28分許起,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對丁○○佯稱:請丁○○提供蝦皮賣場連結後,對丁○○稱無法下訂,需通過賣場認證,並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8日19時9分許 1萬6985元 彭柏霖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8日19時16分許 1萬6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號)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5545卷第83至86頁) 2.丁○○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545卷第125至12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545卷第133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頁面截圖(偵25545卷第145至146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545卷第149頁) 3.彭柏霖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545卷第97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偵25545卷第107至111頁) 26 申○○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16時57分許起,假冒郵局客服人員,對申○○佯稱:要幫其處理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8日19時1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9分許) 1萬1985元 彭柏霖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8日19時36分許 1萬2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興大店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5545卷第87至91頁) 2.申○○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545卷第159至160頁) ⑵對話紀錄截圖(偵25545卷第165至171頁) ⑶帳戶交易明細(偵25545卷第173頁) 3.彭柏霖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545卷第97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偵25545卷第104至105頁) 27 庚○○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19時許起,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對庚○○佯稱:因庚○○沒有升級無法認證所以訂單遭凍結,買家請其點擊連結,並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8月8日19時34分許 2萬2056元 彭柏霖之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8日19時37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興大店 少年游○承 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5545卷第93至94頁) 2.庚○○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545卷第191至19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545卷第199頁) ⑶金流服務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頁面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偵25545卷第201至202、204至214頁) 3.彭柏霖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545卷第97頁) 4.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偵25545卷第104至106、111至114頁) 112年8月8日19時43分許 2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號)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附表一編號1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一編號4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