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金訴-2405-2024103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少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所為之羈押 處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羈押處分即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 2405號押票原本,關於「其他記載」一欄,應更正補充勾選記載 「禁止通信」。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少澤因詐欺等案件,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反覆實行詐欺取財罪嫌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當庭諭知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羈押3月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05號羈押處分之訊問筆錄及押票(下稱押票,一式六聯)附件內詳細記載,然於押票上關於「其他記載」一欄,則僅勾選「禁止接見」,而未勾選「禁止通信」,顯屬誤寫或漏載,然由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即押票附件記載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真意,該部分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處分本旨,揆諸前開規定,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