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M-113-金訴-2423-2025030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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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凱崴 選任辯護人 劉亞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詹凱崴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 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諭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