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3-金訴-2508-202501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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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陳文男 選任辯護人 翁振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5 86號、113年度偵字第30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則經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下稱被告)陳文男因詐欺等案件,於 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其於民國113年4月12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508號案件審理,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另拘提被告未獲,且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報告書、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為自己繳納如主文所示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